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明确为3800元;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明确为3800元。两项激励额度可累加,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我市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
同时我市明确激励额度部分的支付比例参照大病保险办法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自付20万元以上部分的支付规定执行。目前我市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待遇为年度内住院、门诊特定病种、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自付1.2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支付80%,连续参保缴费3年以上人员则自付20万元以上、4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支付85%;即激励额度部分的支付比例为85%(特殊情形如未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就医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