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课程考核管理和成绩管理办法(修订版)
珠城职院教务〔2021〕7号
为加强教风和考风建设,规范课程考核管理,提高课程考核质量,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所有课程均要考核。课程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考试和考查是指根据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要求确定的不同考核层次,并不是不同的考核手段,考试和考查均可包含书面考试、实操考核、考证、过程考核、考勤、作业和专题报告等多种考核形式。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课程考核工作在主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统筹和协调,二级学院、教学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每学期考核前,二级学院、教学部须组织任课教师、监考教师召开考务会,明确课程考核的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并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的宣传教育,确保各门课程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课程考核由开课部门组织安排,并将考试安排表在考试前1周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各开课部门须在考试前2周公布课程的考核形式、日程和具体安排表,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考试日程和其他考务安排。
第六条 凡属考试课程,二级学院、教学部均须安排巡考。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监考规则,发现学生有作弊或违纪现象应如实记载,考试后立即报学生所在各二级学院及教务处处理,监考教师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第三章 考试课程的考核
第七条 考试课程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确定。各专业(含专业方向)考试课程的考核,原则上安排在考核周(第19、20周)进行。考务工作由二级学院、教学部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考试课程的考核一般包含笔试环节。任课教师须根据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制定考核方案,包含考核形式和成绩评定标准(办法)、考试组织要求等,经二级学院、教学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考试课程的试卷命题,以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为原则依据,着重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试题一般应包括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能力)、综合技能(或综合运用能力)等方面。试题应有一定的难度和深度,要突出考核课程所对应的职业岗位核心能力或职业综合素质的要求。
第十条 对考试课程,要求任课教师命制两套试卷(含评分标准),两套试卷的题量与难度要求相当,重复率原则上不超过20%。试卷上须注明A、B字样,A卷用于正式考试,B卷用于缓考考核。按程序安排印制、校对、封装。二级学院、教学部对试卷的命题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教学进度相同的课程,应由开课部门统一命题,实行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建议实行教考分离,流水作业形式组织阅卷。
第十二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办法按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要求确定。考试成绩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计分。
第十三条 课程辅导答疑时间要求安排在课外。
第四章 考查课程的考核
第十四条 考查课程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确定。考查课程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后报专业主任或教研室主任审定,二级学院、教学部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考查课程主要以教学过程中的过程性结果综合评定学生的成绩。过程性考查包括:课程学习的平时考查成绩(包括课堂考勤、学习态度、作业、课堂互动、讨论等)、课程阶段性考查成绩(含教学单元考查、学习情景考查、项目(任务)教学考查等)、课程实训(验)项目考查成绩等,其中课程实训(验)成绩原则上占总成绩的比例不低于该课程实训(验)课时占总课时比例。考核依据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实施。
第十六条 考查课程的总评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59分以下为不及格,60(含60)—69分为及格,70(含70)—79分为中等,80(含80)—89分为良好,90(含90)—100分为优秀。五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优秀折为93分,良好折为80分,中等折为70分,及格折为63分,不及格折为50分。
第五章 考核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在课程结束2周前,二级学院、教学部及任课教师须根据学生考勤、作业完成等情况,依据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学生考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学生的考核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按照授课计划要求和课程表安排出勤,按时完成作业及任课教师布置的其他学习任务,方能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一)旷课达18学时及以上或累计达该门课程(含实践性教学)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者;
(二)全学期缺交或不按时提交作业的次数达到1/3及以上者;
(三)未完成或未达到课程规定的考核要求者(含实践教学考核要求)者;
(四)学期中途经批准休学、退学者;
(五)未取得学籍,或未能注册,或未经批准擅自听课者。
(六)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另有规定的,以最严格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凡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期总评成绩按零分计,必须进行课程重修。
第二十一条 考试前2周由任课教师将所任教班级拟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及原因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教学秘书,由各二级学院院长、教学部主任核实后,于考试前1周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六章 缓考和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不得因事缓考,如因重大疾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事先书面申请缓考,病假必须有医院证明。突发意外事件或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的次日内凭急病病假单和医院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按缺考处理。申请缓考,须由二级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批准缓考的学生视作自动放弃原期末考试,且必须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后的缓考考核。
第二十三条 必修课程期末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必须重修,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继续重修。
第二十四条 获准缓考者须参加缓考考核,以缓考考核成绩计入相应成绩。缓考课程的总评成绩可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学习表现,计算平时成绩,如计算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与正考规定一致。
第二十五条 缓考考核时间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第1-2周进行,学生缓考考核必须在全校统一指定的时间内进行,逾期缓考考核一律无效。不参加缓考考核者,缓考考核成绩按缺考处理。
第二十六条 需重修课程因教学计划调整或专业调整而不再开设时,经学生申请、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学生可改选其它相近课程进行置换。
第二十七条 重修课程教学从每个学期的第3周开始。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结业离校的往届学生,也可申请重修未通过的课程,须在每个学期的第1周报名参加重修,不按规定报名者不得参加考试,不计成绩。在规定修业年限内课程重修合格后,达到毕业条件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重修可采用跟班听课制或单独开班制或其他形式,由课程归属的二级学院、教学部确定。
第七章 成绩的录入、报送与公布
第三十条 课程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平时成绩主要包括学生到课情况、课堂互动情况、作业完成情况和平时考核成绩等部分。平时成绩与期末考核成绩的具体比例根据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确定。
第三十一条 每门课程的期末考核总评成绩、重修成绩等均应在考核结束后,按教务处下发通知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录入教务系统。逾期未录入的,教务处将及时进行通报,并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因成绩录入错误,或因错批、漏批考卷等原因需要改动已上报的成绩时,须由任课教师在教务系统提出成绩异动申请,并附原始依据,经开课二级学院、教学部审核,由教务处成绩管理人员在教务系统审核通过。
第三十三条 各门考试、考查课程评定的学期总评成绩,应由教务处统一在教务管理系统上进行公布。教师不得事先向学生以任何方式公布成绩,亦不允许学生以任何方式纠缠、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打听成绩。学生对评定成绩有疑问时,应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院、部查分、查卷。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或要求教师更改分数。
第三十四条 各门课程均应进行成绩分析,并由任课教师填写成绩分析表。
第三十五条 任课教师在教务系统上录入期末、重修等成绩后,负责打印课程成绩单,并在成绩单上签字。成绩单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必须注明原因和时间,并有涂改者的签名和二级学院、教学部盖章,经教务处审核同意方可生效。由二级学院、教学部负责存档、教务处组织抽查。
第三十六条 成绩录入中专用术语的含义说明:
(一)免考——指已参加课程学习,但因服役原因而不可能再参加考试的。免考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二)免修——指已学过该课程或持有相关证书,并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必再参加学习的,免修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成绩记录为免修,免修折算为75分;
(三)缺考——指应该参加考试但无故未来参加的;
(四)缓考——指在考试前正式提出申请并获批准的,缓考学生在参加缓考考核后,其考核成绩将由系统自动转换为正考成绩;
(五)作弊——指在考场上有作弊或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留级学生课程成绩的处理
学生因成绩原因留级,教务处将其课程的成绩按下述规定作进行处理:
(一)对留级前所在学年中的不及格课程从教务管理系统中删除,以免重复统计;
(二)对留级前所在学年中的已及格课程,保留该课程成绩;如课程在留级后学年中仍开设,则须由留级学生填写“免修申请表”,按免修程序办理,以课程原修读成绩登记成绩;如课程在留级后新学年中没有,则保留该课程成绩。
(三)对重复修读的,以课程的最高成绩计。
第八章 试卷印制及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考前三周内将试卷A、B两份试卷打出清样,并附试卷评分标准,经命题教师认真校对后,交二级学院、教学部领导审批后,由命题教师到学院文印室印制。
第三十九条 教师应按学院统一的试卷格式要求进行命题和打印。打印文字要清晰,符号、图形要规范。不符合要求的试卷,不予印制。
第四十条 外聘教师所授课程的试卷,由二级学院、教学部负责送印并通知任课教师校对。
第四十一条 为做好试卷校对和保密工作,试卷送印过程中,要求有关人员做到:
(一)学校公共课、校级平台课、专业群平台课的试卷印制、考前保管工作由相关教学部、教研室,或平台课负责人统筹安排,协调分工;三类课程有关工作的责任人为教学部或教研室负责人、校级平台课负责人、专业群平台课负责人;
(二)除上述课程以外的其他课程,试卷必须由命题教师亲自送学院文印室印制,试卷印好后由命题教师保管;
(三)试卷印制期间,除负责印制试卷的人员外,其他非试卷印制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试卷印制工作场所。
第九章 试卷及其保存
第四十二条 各门课程的期末试卷、缓考考核试卷等,均不能使用己使用过的旧试卷。考试课程的期末考试、所有课程的考试样卷(含评分标准)和学生答卷,由二级学院、教学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按《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学生成绩单申请
第四十三条 学生申请本人成绩单,须由本人提供学生证,在所在二级学院打印成绩单,经二级学院审核盖章后,送教务处审核,出具学生成绩单。学生申请中英文版成绩单的,中文版由各二级学院打印,英文版由学生本人翻译,再由学生所在专业进行核对,经二级学院审核盖章后,送教务处审核,出具学生成绩单。
第四十四条 二级学院需申请多人或全班、全专业、全学院成绩单的,须由申请单位在教务系统打印成绩单并由部门领导审核盖章,经教务处审核,出具学生成绩单。
第四十五条 外单位或个人需查询在校生成绩或个人相关信息的,需出具单位公函,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查询服务,未批准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成绩单上应加盖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公章和教务处公章。未加盖两部门公章或不全者成绩单无效。
第十一章 学生顶岗实习和其他实践类课程的考核
第四十七条 关于学生顶岗实习、实践类课程的考核,参照《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实践教学工作规范》执行。
第十二章 学分换算和成绩认定
第四十八条 修读校内辅修专业课程和跨校修读课程的学分换算和成绩认定。
(一)属于委托培养的课程,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集体在外校学习的,以授课单位(外校)成绩核定成绩,以我院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信息为标准,输入我院专业教学计划。
(二)属于互认学分的课程(如遴选部分学生到境内外学习,或参加珠海市职教集团所属高校和其他高校的课程),以学生个体为单位在外校学习的,以授课单位成绩核定成绩,以外校提供的课程名称和学时为标准,由学生所属专业核定课程的性质、学分,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以书面或OA报送教务处,输入我院专业教学计划,但只体现到相关学生个体,不影响同专业其他学生教学计划。
第四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换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参照《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暂行办法》、《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工程暂行办法》执行。由学生本人选择认定何种学分,提出换算相应学分申请,遵照学校公布的工作流程实施,同一成果只能换算一次。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