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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4年01月08日 15:21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开展,根据粤教助函[2013]21号《广东省高校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贷款当年的风险补偿金统一由学院按比例上交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称“广东分行” )。  

第三条  返还和超额分担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返还的合同范围是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清算时点)合同期满已到期的合同。

第二章 风险补偿金的核算

第四条  根据省教育厅和广东分行的要求,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专用于对助学贷款风险的补偿,补偿后剩余部分对高校助学贷款管理部门进行返还;补偿后不足的部分由学院、广东分行和省助学中心按50%、40%和10%的比例进行分担。  

第五条  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返还(或分担)从广东分行助学贷款进入还本期开始,每年的12月31日为结算时点。  

第六条  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返还与分担,原则上每年结算一次。如未向广东分行足额划付风险补偿金或分担资金,不给予风险补偿金返还。  

第七条  根据办法,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按以下原则核算:风险补偿金结余或缺口( I )=到期贷款本金对应风险补偿金( A )-逾期本息( B ) ;  

A = 到期贷款本金×10.9%=财政承担风险补偿金(A1)+高校缴存风险补偿金(A2);  

A1=A2=到期贷款本金×5.45%;  

B=本次核算的合同范围内尚未归还的贷款本息(含罚息);助学贷款返还或分担按以下原则核算:  

(一)当I≥0,则返还高校额度G1=I;  

(二)当I﹤0,则高校分担额度G1=I×50%,省助学中心分担额度S1=I×10%,广东分行分担额度K1=I×40%。  

(三)以往核算年度到期合同的逾期本息由学院资助中心继续催收,回收资金的最终清算由学院资助中心确定。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及使用

 第八条  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并严格按照财政部、省教育厅以及学院财务有关制度规定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使用要促进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开展。  

 第十条   返还风险补偿金的具体使用范围:  

(一)返还资金的10%用于学校各级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设备的更新和维护;  

(二)返还资金的50%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直接经费支出,具体包括:助学贷款政策及资助育人工作、业务培训、助学团队建设、工作交流、通讯、交通支出、寒暑假助学工作补贴、专项工作补贴、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业务支出;                                           

(三)返还资金的20%用于弥补学生因死亡、丧失劳动能力、面临特殊困难等原因而确实无力归还贷款所形成的损失;  

(四)返还资金的15%用于奖励我校从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优秀学院和优秀工作人员;  

(五)返还资金的5%用于其它有助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开展的支出。  

第十一条  返还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审批、报销程序返还风险补偿金使用时依据学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报销时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进行审核后,交计划财务审计处审核;计划财务审计处审核后,分两种情况进行审批:报销金额在壹万元以内(含壹万元)的,由分管学院领导审批后支出;报销金额在壹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学院领导审核,最终交学院院长审批后支出。

第四章  返还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二条  返回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接受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和广东分行的监督;  

    第十三条  返回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学院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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