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参加校外
各类竞赛奖励办法
珠城职院发〔2021〕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鼓励广大学生积极参与各级各类竞赛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力提高大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鼓励学生为学校争取更多荣誉,结合《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珠城职院教务〔2021〕20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竞赛的范畴与类别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竞赛是指由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由政府部门、行业、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组织的各级各类竞赛。包括学术类学科竞赛、专业技能竞赛和创新创业大赛。
第三条 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四个类别,分别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校级。具体分类如下:
(一)国家级。分为国家A级和国家B级。国家A级是指由教育部牵头组织主办的竞赛项目。国家B级是指由除教育部外其它部委或国家级一类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限于“教职成函〔2015〕9号”公布的56 个行指委)、国家级一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会等组织主办的竞赛项目。
(二)省级。分为省A级和省B级。省A级是指由省政府或者省教育厅牵头组织主办的竞赛项目。省B级是指由除省教育厅外其它省级一类行业协会、省级一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省级教育教学研究会等组织主办的竞赛项目。
(三)市级。市级是指由市政府或者市教育局牵头组织主办的竞赛项目。
(四)校级。是指由学校组织主办的每年一届的职业技能竞赛或创新创业竞赛。其中校级竞赛主办单位已设立奖励金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四条 竞赛类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为依据。由多个主办单位举办的竞赛,以排在第一位的主办单位认定竞赛类别。对竞赛类别由争议的,由教务处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认定。
第五条 各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竞赛活动。
第三章 奖励申请程序
第六条 竞赛的组织和管理机构以《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关于竞赛的组织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准,学生技能竞赛结束后,二级学院、教学部将学生团体奖获奖原件在教务处实训实习技能鉴定科与学生工作部(处)登记,学院档案室保存,个人获奖证书原件归个人保管,复印件交教务处实训实习技能鉴定科。参赛单位要及时整理参赛通知、已审核通过的《学生外出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申请》等相关资料上交备案,作为成果奖励的依据。
第七条 每学期初,二级学院、教学部向学生工作部(处)递交奖励申请依据相关材料,经学校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办公室核定后,由学生工作部(处)报请学校对学生团体及个人按规定发放奖励金。
第四章 奖励等级及奖励办法
第八条 获得各类技能竞赛奖的学生,学校将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学术科技类奖励等级及奖励金额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集体 | 4000 | 2800 | 2000 | 1200 |
个人 | 1000 | 800 | 500 | 400 |
省级 | 集体 | 3000 | 2000 | 1200 | 500 |
个人 | 700 | 500 | 300 | 100 |
市级 | 集体 | 1500 | 1000 | 600 | 300 |
个人 | 300 | 200 | 100 | 50 |
校级 | 集体 | 500 | 300 | 200 | 150 |
个人 | 200 | 100 | 60 | 30 |
注:1.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荣誉者,按其获奖级别金额最高项计;
2.科研成果署名外单位或为外单位研发科研项目的不予计算;
3.如参赛获奖的为项目组,则奖励金额按第一作者得奖励金额的50%,第二作者得奖励金额的30%,第三作者得奖励金额的20%,第四作者一般不设奖。团体竞赛每个人平均分配奖励金额,奖励总额原则上不增加。
(二)艺术类奖励等级及奖励金额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集体 | 4000 | 2800 | 2000 | 1200 |
个人 | 1000 | 800 | 500 | 400 |
省级 | 集体 | 3000 | 2000 | 1200 | 500 |
个人 | 700 | 500 | 300 | 100 |
市级 | 集体 | 1500 | 1000 | 600 | 300 |
个人 | 300 | 200 | 100 | 50 |
(三)体育类奖励等级及奖励金额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集体 | 4000 | 2800 | 2800 | 1200 |
个人 | 1000 | 800 | 500 | 400 |
省级 | 集体 | 3000 | 2000 | 1500 | 800 |
个人 | 700 | 500 | 300 | 100 |
市级 | 集体 | 1500 | 1000 | 600 | 500 |
个人 | 300 | 200 | 100 | 50 |
第九条 学校设立专项资金对获奖学生进行奖励,由学生工作部(处)收集相关材料后统一向学校报请,同时对获奖的学生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条 同一成果或同类项目在多次竞赛活动中获奖,或同一人在同一次竞赛活动中多项获奖,均按最高档次奖励一次。
第十一条 获奖的成果如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学校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视行为性质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如果所参加的比赛设有特等奖,则相应降一级依次奖励;如果所参加的比赛奖项设为金奖、银奖、铜奖,则自行认定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参加校外各类竞赛奖励办法》(珠城职院〔2009〕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