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五四”表彰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形势下的团建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团组织及广大团员、团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效推动我院共青团工作的开展,学院团委决定在每年“五四”青年节期间开展团内先进集体、优秀个人评比表彰工作。为使此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真正达到树立典型、教育团员青年和促进团建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先进集体包括先进团总支、先进团支部、先进学生会、先进社团;优秀个人包括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
第二章 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和名额
第三条 先进团总支每年评选2个。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先进团总支称号:
(一)团总支具有较强的凝聚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学习成才活动,该团总支在学习与各项竞赛中团体成绩突出,并认真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团总支成员团结一致,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成绩突出。
(三)团总支工作考核达到上级团组织的标准要求。
(四)所在院(系)的团员能遵守团的纪律,按时交纳团费,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能发扬民主,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能认真做好新团员的发展工作。
(五)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动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开展文化、娱乐、体育等积极健康的活动。
(六)该院(系)团总支有团支部受院、系通报批评或者处分者,不得被评为先进团总支。
第四条 先进团支部的评选比例不超过院系现有团支部总数的10%。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先进团支部称号:
(一)团支部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积极探索新的活动形式,注重学习实效。
(二)组织健全,支部委员会运作正常。
(三)工作能做到有计划、有总结,并认真完成上级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能够认真完成年度团员注册、团员民主评议、推优入党、团费收缴等日常组织工作。
(五)积极开展主题性较强的团日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团员意识教育。
(六)申报先进团支部的资料能全而详实地反映本支部成绩,做到团工作有创新,能开展独具特色的工作,并取得好的成效。
(七)团支部有团员受院、系通报批评或受处分者,不得被评为先进团支部。
第五条 先进学生会每年评选2个。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先进学生会称号:
(一)学生会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内部凝聚力强,管理有序,富有积极进取、锐意创新精神,例会、值班、活动记录及学生干部档案齐备。
(二)积极支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活动组织有序,各项任务完成及时。积极为学校和学生组织的发展献计献策,能够积极向学院团委和学生会提交合理化建议。
(三)服务意识强,积极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充分听取同学意见,及时将同学的思想动态通过正当渠道反映给有关部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四)积极开展学风建设活动,经常组织反映本院学术特色、与专业相关的、受同学欢迎的学术报告、交流会、专题讲座等活动,大力开展科技创新活动,通过多种活动载体和有效措施营造优良学风。
(五)积极开展高品位、高层次的校园文化活动,培育特色文化活动品牌。举办活动宣传力度大,宣传渠道多样;活动有广泛影响力,同学参与度高;大胆创新活动设计,有积极的导向作用。
第六条 先进社团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正式注册社团总数的10%。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先进学生社团称号:
(一)遵守国家法规法纪及校规、校纪,认真遵守和执行社团章程,切实按照学院对社团管理的各项要求开展工作。
(二)经校、院团委批准成立并注册的学生社团,成立时间不少于一年。
(三)积极推行社团改革创新,坚持制度创新、方法创新和活动形式创新,创建具有较高参与度、深受学生认同的校园文化品牌项目,在吸引青年、凝聚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等方面取得良好成效。
(四)社团内部组织健全、管理规范、决策民主、资料完备、账目清晰,定期举办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为会员提供有效的成才服务和正确的思想引导。
(五)在国家、省市举办的大型比赛或活动中为学校赢得荣誉的,或者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专题报道,取得良好社会反响的社团优先。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取消评选资格:
1.社团活动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
2.不服从校团委、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管理的。
3.社团组织涣散,违反社团活动审批程序的。
4.在每学年规定时间内不注册的。
5.协会会长无故缺席社团联合会例会3次以上的。
第三章 优秀个人的评选条件和名额
第七条 优秀共青团员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团支部团员总数的10%。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知识,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和思想觉悟。
(二)自觉履行团员义务,遵守团的纪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按时缴纳团费。积极关心和参与团组织各项活动,有较强的组织意识和模范意识。
(三)勤于学习,善于思考,成绩优秀,学年内无不合格课目,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四)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工作,乐于助人,学年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4次以上(含4次)。
(五)积极参加各种技能竞赛,学年内参加技能竞赛至少一项。
(六)在团的主题教育活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文体活动中表现积极,并获得院级以上奖励者优先。
第八条 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选比例不超过所在团支部团干总数的20%。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优秀共青团干部”称号:
(一)必须具备优秀团员的基本条件。
(二)热爱团的事业,原则上要担任团内职务一年,作风踏实,以身作则,热心服务青年,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有创新、有成效,能出色地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三)所在团支部自身建设规范扎实,能带领团员青年围绕学院党政中心工作发挥生力军的作用。
(四)善于听取团员的意见,及时掌握思想状况,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受到团员青年的信任和拥护,并得到老师和团员青年的充分肯定。
(五)所负责的工作或组织的活动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工作成绩突出,群众公认者,可适当放宽标准。
第九条 优秀青年志愿者的评选名额由学院团委根据年度工作总体情况确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授予“优秀青年志愿者”称号:
(一)志愿者须为我院志愿者协会的注册志愿者。
(二)积极主动地倡导和组织参与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宣传青年青年志愿者义务奉献精神,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三)参加志愿服务累计的时数:一年级的申报者不少于20小时,二年级的申报者不少于40小时,以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登记的服务时数为准。
(四)参评对象要有良好的精神面貌,各项文娱活动富有工作热情,对志愿者组织有深刻了解。
(五)学习成绩良好,本学年度没有受到院、系通报批评或处分。
(六)曾从事过有影响力的志愿服务活动,贡献突出,事迹感人者优先考虑。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十条 参评先进团总支的团总支结合本学年完成工作的情况,写出工作总结并上报相关的申报材料;由学院团委召集各团总支进行互评;评选委员会根据总支工作总结、总支之间互评结果及各院系团员受表彰和违纪处理率、各总支完成学院工作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后,报学院团委审批。
第十一条 参评先进团支部的团支部结合《团支部工作手册》完成工作的情况,写出工作总结并上报相关的申报材料;由团支部所在团总支进行评选;团总支组织评审小组根据团支部上报的相关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定后,将评选结果报学院团委审批。
第十二条 先进学生会和先进社团的评选由各学生会、学生社团进行申报,写出工作总结并上报相关的申报材料;由学院学生会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评审小组根据上报的相关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定后,将评选结果报学院团委审批。
第十三条 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选由学院团委按照校团委的分配名额,采取团员自荐、支部评议、院系初评、学院团委审核的方式产生。
第十四条 优秀青年志愿者评选由学院团委向各院系下发评选名额,个人上交申报材料,由各院系团总支及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评审小组根据个人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定后,将评选结果报学院团委审核确认。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五条 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原则上在每年的“五四”青年节期间进行表彰。
第十六条 学院团委对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牌和奖状,并宣传和推广他们的经验。
第十七条 评出的优秀共青团干和优秀共青团员在其团员证“团内奖励”栏内注明。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评选工作必须坚持严格把关、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珠海城市职业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