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处理工作,深入贯彻学校“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国家计划内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宜,在学院党政指导下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常委会(简称常委会)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常设机构,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查、沟通工作,对重大申诉事件及时提请学生申诉复审委员会(简称复审委员会)处理该申诉。
第七条 常委会设委员5名,其成员分别由主管院领导、后勤保卫处负责人、教学科研处负责人、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学生会干部1名组成。复审委员会设委员9人,由常委会委员5名,团委干部1名、法学或思政教育专业教师1名、非相关二级学院负责人1名、申诉学生本班学生代表1名组成。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逾期不受处理。
第九条 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十条 对学生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决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该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人签名。
第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同时以书面方式告诉申诉人:予以处理;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三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组成学生申诉复审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五条 复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复审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复审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复审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应由出席委员过2/3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能委托代理。
第十七条 复审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务直接关联的,应行回避。
第十八条 复审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并提交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复审委员会的处理决定,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处理决定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人班级送达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二十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常委会成员担当。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终结;询问听证参加人;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五条 复审委员会进行听证可采用公开和不公开的方式。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资料应予保密。
第二十六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七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八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九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生同一事件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