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政策

新政出台,珠海入户条件再放宽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3-04-18

3月1日,珠海发布《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户籍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23〕14号)》。据悉,《珠海市户籍迁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为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布局与产业发展、城市格局、乡村振兴相协调适应、规范户籍迁移管理工作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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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共五章二十七条,

包括总则、市外户籍迁入、

市内户籍迁移、集体户管理和附则。


《规定》有针对性地放宽入户条件,

以下为重点内容。

↓ ↓ ↓




一、分区放宽合法稳定居住就业落户条件

《规定》将原“双五”政策调整为: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实行“双二”政策,其他区实行“双二”政策及具有自有房产(即完全产权的成套住宅、与政府或者与本市引进高校共同拥有产权的成套住宅和政府提供的成套公租房)。


对应条文:

第十一条  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迁入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

(一)截至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内在本市连续居住

(二)截至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合法稳定就业;

(三)在本市无自有房产但现工作单位的登记住所在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或者在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有自有房产。

符合前款条件人员的落户地址按以下次序登记:自有房产,现工作单位在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的集体户,现工作单位在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登记住所的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现工作单位在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登记住所的派出所专户。


第十二条  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迁入香洲区

(一)截至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内在本市连续居住

(二)截至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合法稳定就业;

(三)在香洲区有自有房产


第十三条 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迁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一)截至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内在本市连续居住

(二)截至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合法稳定就业;

(三)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自有房产




二、调整市内迁移政策

由于实施分区放宽合法稳定居住就业落户条件,为确保分区落户政策有效实施,因工作单位变动而跨区迁移的,需满足拟落户地人才引进条件


对应条文:

第十七条  本市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在市内迁移户籍:

(一)拥有拟迁入地的自有房产;

(二)因工作单位变动,经组织部门批准招调的机关单位人员、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招调的事业单位人员;

(三)因工作单位变动,符合拟落户所在区的人才引进条件,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引进的人才,准予在市内跨区迁移

(四)因工作单位变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准予在同一区内迁移;

(五)投靠配偶;

(六)未满十八周岁投靠父母;

(七)父母投靠子女。




三、明确旧业主迁出要求

自有房产所有权转移后,依据现所有权人申请,经履行相关程序,公安机关可将原登记在该房产地址的户籍人员户籍按次序迁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派出所专户,以保障新业主权益。


对应条文:

第二十条  本市户籍人员因自有房产所有权转让、工作关系变动等原因,既无条件建立或者迁入家庭户,也无条件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户籍应当按次序迁入现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派出所专户。

自有房产所有权转移后未办理户籍迁出的,依据现所有权人申请,公安机关经依法告知但拒不迁出的,可将原登记在该房产地址的户籍人员户籍按次序迁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派出所专户;无法联系的,公安机关应当公告30日,期满后仍未办理迁出的,由公安机关按前述规定办理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