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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珠海城市职业学院-2026学生手册

时间:2026-09-21 15:38:384  作者:  点击: 次


目录


第一部分 教学管理类文件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和成绩管理办法   (03)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1)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基本信息变更管理办法   (21)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入伍退役学籍和成绩管理办法   (22)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实施细则   (24)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26)

第二部分 学生管理类文件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提升计划(第二课堂成绩单)实施办法   (32)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39)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50)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及解除办法   (53)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预警教育实施办法   (66)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上网管理规定   (72)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区思政平台管理制度   (75)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收费管理细则   (81)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89)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参军入伍激励办法   (92)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95)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党员管理制度   (107)

中共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业余党校工作暂行规定   (112)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失联党员管理办法   (118)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读者借阅规则   (122)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读者入馆须知   (123)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研讨室使用规则   (124)

第三部分 奖励及资助类文件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127)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134)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142)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147)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办法   (150)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156)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164)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171)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规定   (183)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86)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临时困难帮扶补助管理办法   (189)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型资助实施办法   (197)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参加校外各类竞赛奖励办法   (201)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   (205)

第四部分 党团工作类文件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条例  (211)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年度检查评分细则   (216)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221)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管理办法   (225)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五四”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办法   (228)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234)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236)




















第一部分

教学管理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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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课程考核管理和成绩管理办法(修订版) 珠城职院教务〔2021〕7号

为加强教风和考风建设,规范课程考核管理,提高课程考核质量,维 护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所有课程均要考核。课程考核包括考 试和考查两种类型,考试和考查是指根据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要求确定的 不同考核层次,并不是不同的考核手段,考试和考查均可包含书面考试、 实操考核、考证、过程考核、考勤、作业和专题报告等多种考核形式。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课程考核工作在主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统筹 和协调,二级学院、教学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每学期考核前,二级学院、教学部须组织任课教师、监考教 师召开考务会,明确课程考核的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并对学生进行考 风、考纪的宣传教育,确保各门课程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课程考核由开课部门组织安排,并将考试安排表在考试前 1周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各开课部门须在考试前2周公布课程的考核形式、日程和具 体安排表,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考试日程和其他考务安排。

第六条  凡属考试课程,二级学院、教学部均须安排巡考。监考教师 必须严格遵守监考规则,发现学生有作弊或违纪现象应如实记载,考试后 立即报学生所在各二级学院及教务处处理,监考教师不得隐瞒或私自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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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考试课程的考核

第七条  考试课程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确定。各专业(含专业 方向)考试课程的考核,原则上安排在考核周(第19、20周)进行。考务 工作由二级学院、教学部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考试课程的考核 一般包含笔试环节。任课教师须根据教学大 纲或课程标准制定考核方案,包含考核形式和成绩评定标准(办法)、考 试组织要求等,经二级学院、教学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考试课程的试卷命题,以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为原则依 据,着重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试题 一 般应包括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能力)、综合技能(或 综合运用能力)等方面。试题应有 一 定的难度和深度,要突出考核课程所 对应的职业岗位核心能力或职业综合素质的要求。

第十条  对考试课程,要求任课教师命制两套试卷(含评分标准), 两套试卷的题量与难度要求相当,重复率原则上不超过20%。试卷上须注 明A 、B字 样 ,A卷用于正式考试, B卷用于缓考考核。按程序安排印制、 校对、封装。二级学院、教学部对试卷的命题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教学进度相同的课程,应由开课 部门统一命题,实行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建议实行教考 分离,流水作业形式组织阅卷。

第十二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办法按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要 求确定。考试成绩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计分。

第十三条   课程辅导答疑时间要求安排在课外。


第四章 考查课程的考核

第十四条   考查课程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确定。考查课程的 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后报专业主任或教研室主任审定,二级学院、教 学部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考查课程主要以教学过程中的过程性结果综合评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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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成绩。过程性考查包括:课程学习的平时考查成绩(包括课堂考勤、学 习态度、作业、课堂互动、讨论等)、课程阶段性考查成绩(含教学单元 考查、学习情景考查、项目(任务)教学考查等)、课程实训(验)项目 考查成绩等,其中课程实训(验)成绩原则上占总成绩的比例不低于该课 程实训(验)课时占总课时比例。考核依据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实 施。

第十六条   考查课程的总评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秀、 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59分以 下为不及格,60(含60) — 69分为及格,70(含70) — 79分为中等, 80(含80) — 89分为良好,90(含90) — 100分为优秀。五级制与百分制 的换算标准:优秀折为93分,良好折为80分,中等折为70分,及格折为 63分,不及格折为50分。


第五章  考核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在课程结束2周前,二级学院、教学部及任课教师须根据 学生考勤、作业完成等情况,依据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学生考勤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学生的考核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按照授课计划要求和课程表安排出勤,按时 完 成 作业及任课教师布置的其他学习任务,方能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 一 )旷课达18学时及以上或累计达该门课程(含实践性教学)学期 总学时1/3及以上者;

(二)全学期缺交或不按时提交作业的次数达到1/3及以上者;

(三)未完成或未达到课程规定的考核要求者(含实践教学考核要 求 ) 者 ;

(四)学期中途经批准休学、退学者;

(五)未取得学籍,或未能注册,或未经批准擅自听课者。

(六)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另有规定的,以最严格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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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凡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期总评成绩按零分计,必 须进行课程重修。

第二十一条  考试前2周由任课教师将所任教班级拟取消考试资格学 生名单及原因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教学秘书,由各二级学院院 长、教学部主任核实后,于考试前1周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六章  缓考和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 一 般不得因事缓考,如因重大疾病不能按时参加考 试,必须事先书面申请缓考,病假必须有医院证明。突发意外事件或急病 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的次日内凭急病病假单和医 院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按缺考处理。申请缓考,须由二 级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批准缓考的学生视作自动放弃 原期末考试,且必须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后的缓考考核。

第二十三条  必修课程期末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必须重修,重修课程考 核不及格的可继续重修。

第二十四条  获准缓考者须参加缓考考核,以缓考考核成绩计入相应 成绩。缓考课程的总评成绩可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学习表现,计算平 时成绩,如计算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与正考规定一致。

第二十五条  缓考考核时间安排在下 一 学期开学第1-2周进行,学生 缓考考核必须在全校统 一指定的时间内进行,逾期缓考考核 一律无效。不 参加缓考考核者,缓考考核成绩按缺考处理。

第二十六条  需重修课程因教学计划调整或专业调整而不再开设时, 经学生申请、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学生可改选其它相近课程进 行置换。

第二十七条  重修课程教学从每个学期的第3周开始。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结业离校的往届学生,也可申请重修未通过的课 程,须在每个学期的第1周报名参加重修,不按规定报名者不得参加考 试,不计成绩。在规定修业年限内课程重修合格后,达到毕业条件的可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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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重修可采用跟班听课制或单独开班制或其他形式,由课 程归属的二级学院、教学部确定。


第七章 成绩的录入、报送与公布

第三十条   课程成绩 一 般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 其中,平时成绩主要包括学生到课情况、课堂互动情况、作业完成情况和 平时考核成绩等部分。平时成绩与期末考核成绩的具体比例根据课程教学 大纲或课程标准确定。

第三十一条  每门课程的期末考核总评成绩、重修成绩等均应在考核 结束后,按教务处下发通知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录入教务系统。逾期 未录入的,教务处将及时进行通报,并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因成绩录入错误,或因错批、漏批考卷等原因需要改 动已上报的成绩时,须由任课教师在教务系统提出成绩异动申请,并附原 始依据,经开课二级学院、教学部审核,由教务处成绩管理人员在教务系 统审核通过。

第三十三条  各门考试、考查课程评定的学期总评成绩,应由教务处 统 一在教务管理系统上进行公布。教师不得事先向学生以任何方式公布成 绩,亦不允许学生以任何方式纠缠、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打听成绩。学 生对评定成绩有疑问时,应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院、 部查分、查卷。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或要求教师更改分数。

第三十四条  各门课程均应进行成绩分析,并由任课教师填写成绩分 析表。

第三十五条  任课教师在教务系统上录入期末、重修等成绩后,负责 打印课程成绩单,并在成绩单上签字。成绩单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必须 注明原因和时间,并有涂改者的签名和二级学院、教学部盖章,经教务处 审核同意方可生效。由二级学院、教学部负责存档、教务处组织抽查。

第三十六条  成绩录入中专用术语的含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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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免考 — — 指已参加课程学习,但因服役原因而不可能再参加考 试的。免考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二)免修——指已学过该课程或持有相关证书,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不必再参加学习的,免修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成绩记录为免修,免修折 算为75分;

(三)缺考 — — 指应该参加考试但无故未来参加的;

(四)缓考 — — 指在考试前正式提出申请并获批准的,缓考学生在参 加缓考考核后,其考核成绩将由系统自动转换为正考成绩;

(五)作弊 — — 指在考场上有作弊或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留级学生课程成绩的处理

学生因成绩原因留级,教务处将其课程的成绩按下述规定作进行处 理:

( 一)对留级前所在学年中的不及格课程从教务管理系统中删除,以 免重复统计;

(二)对留级前所在学年中的已及格课程,保留该课程成绩;如课程 在留级后学年中仍开设,则须由留级学生填写“免修申请表”,按免修程 序办理,以课程原修读成绩登记成绩;如课程在留级后新学年中没有,则 保留该课程成绩。

(三)对重复修读的,以课程的最高成绩计。


第八章试卷印制及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考前三周内将试卷A 、B两份试卷打出清 样,并附试卷评分标准,经命题教师认真校对后,交二级学院、教学部领 导审批后,由命题教师到学院文印室印制。

第三十九条  教师应按学院统一的试卷格式要求进行命题和打印。打 印文字要清晰,符号、图形要规范。不符合要求的试卷,不予印制。

第四十条   外聘教师所授课程的试卷,由二级学院、教学部负责送 印并通知任课教师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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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为做好试卷校对和保密工作,试卷送印过程中,要求有 关人员做到:

( 一)学校公共课、校级平台课、专业群平台课的试卷印制、考前保 管工作由相关教学部、教研室,或平台课负责人统筹安排,协调分工;三 类课程有关工作的责任人为教学部或教研室负责人、校级平台课负责人、 专业群平台课负责人;

(二)除上述课程以外的其他课程,试卷必须由命题教师亲自送学院 文印室印制,试卷印好后由命题教师保管;

(三)试卷印制期间,除负责印制试卷的人员外,其他非试卷印制人 员一律不得进入试卷印制工作场所。


第九章  试卷及其保存

第四十二条  各门课程的期末试卷、缓考考核试卷等,均不能使用己 使用过的旧试卷。考试课程的期末考试、所有课程的考试样卷(含评分标 准)和学生答卷,由二级学院、教学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按《珠海城市 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学生成绩单申请

第四十三条  学生申请本人成绩单,须由本人提供学生证,在所在二 级学院打印成绩单,经二级学院审核盖章后,送教务处审核,出具学生成 绩单。学生申请中英文版成绩单的,中文版由各二级学院打印,英文版由 学生本人翻译,再由学生所在专业进行核对,经二级学院审核盖章后,送 教务处审核,出具学生成绩单。

第四十四条  二级学院需申请多人或全班、全专业、全学院成绩单 的,须由申请单位在教务系统打印成绩单并由部门领导审核盖章,经教务 处审核,出具学生成绩单。

第四十五条  外单位或个人需查询在校生成绩或个人相关信息的,需 出具单位公函,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查询服务,未批准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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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学生成绩单上应加盖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公章和教务处公 章。未加盖两部门公章或不全者成绩单无效。

第十一章   学生顶岗实习和其他实践类课程的考核

第四十七条  关于学生顶岗实习、实践类课程的考核,参照《珠海城 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校内 实践教学工作规范》执行。


第十二章 学分换算和成绩认定

第四十八条  修读校内辅修专业课程和跨校修读课程的学分换算和成 绩认定。

( 一 )属于委托培养的课程,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集体在外校学习 的,以授课单位(外校)成绩核定成绩,以我院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 课程信息为标准,输入我院专业教学计划。

(二)属于互认学分的课程(如遴选部分学生到境内外学习,或参加 珠海市职教集团所属高校和其他高校的课程),以学生个体为单位在外校 学习的,以授课单位成绩核定成绩,以外校提供的课程名称和学时为标 准,由学生所属专业核定课程的性质、学分,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 以书面或OA报送教务处,输入我院专业教学计划,但只体现到相关学生个 体,不影响同专业其他学生教学计划。

第四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 得专利授权等与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换算为学分,计入学业 成绩。参照《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暂行办 法》、《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工程暂行办法》执行。 由学生本人选择认定何种学分,提出换算相应学分申请,遵照学校公布的 工作流程实施,同一成果只能换算一次。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 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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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版)

珠城职院教务〔2022〕6号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发展型、复合型和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 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教育部 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学校教学管 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 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 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 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 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 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 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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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 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 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新生, 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到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 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报到手续者,必须提前向各二级学院提出延期申请。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凡未经申请及申请未获批准而逾期报到 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 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 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 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以下两类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 具有学籍:

( 一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 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一 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 向学校申请入学,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 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新生,服役期间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保 留入学资格,在退役后两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新生入学期 间,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申请入学时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重 新报名参加高考的,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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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 一 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 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 求 。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 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 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 学 期 开 学 ,在校学生应按时回校并在规定时  间内办理注 册手续。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回校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及暂缓注册手续  (病假凭医院证明,事假凭家长函件,并注明请假时间),否则以旷课 论,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 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二、三年级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 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一 年级家庭经济困难新 生,在报到当天可凭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申请“绿色通道”,经审核同 意后办理注册。

第八条  对于未注册的学生,不予安排教学环节,不予办理毕业生资 格审查。超过规定时间不注册的学生,按退学处理。

第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 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籍注册情况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 网(学信网)上的学籍信息为准。学校完成学籍注册后,学生应及时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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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上实名注册后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 息和学籍注册信息。

第十条 留 级

( 一) 一 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核总评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含公共 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下同)数8门(含8门)以上者(不含高职扩招等 面向社会人员教学的学生),予以留级;

(二)留级学生的成绩处理依照《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管 理和成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留级的组织与管理

留级处理一年一次,在每年秋季学期进行。留级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的 相应班级就读,学籍转移到所编入的下一年级班级内。

第十二条   同一学生,最多只允许留级两次,超过两次者给予退学处 理,须办理退学手续。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依照《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管理办 法》有关规定执行。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 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依照《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实 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 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 一)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 一 学年总学时三分 之 一 及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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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考勤记录, 一 学期请假、缺勤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 一 及以上者;

(三)因创业实践或某种特殊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学生休学 一 般以 一 年为期,累计休学年限 一 般不得超过两年。 特殊情况 一 年期满需继续休学者,须在休学期满前办理续休学手续;

(二)学生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 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及主管副校长批准,方可休学;

(三)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 遇;

(四)已办理休学的学生不得擅自跟班上课和参加考核,应离校回 家 。

第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应当填写保留学籍申请表, 经所在二 级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 处及主管副校长批准,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十八条   无论何种原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学生不 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原则上不得提前复学,学校不对该类学生在 此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十九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的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或参军退役,应于学期开学时(前两周内)持有 关证明材料,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学,经二级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 务处复查合格,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学,逾期不予受理。经批 准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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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并取消其学籍:

( 一 ) 一 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核总评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含公共 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下同)数12 门 ( 含 1 2 门)以上者(不含高职扩 招等面向社会人员教学的学生);

因成绩不合格的退学处理一年一次,在每年秋季学期进行。

(二)连续留级或留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三) 一 学期无故旷课超过81 学 时 ( 含 8 1 学 时 ) , 或 旷 考 4 门 课 程者;

(四)考试作弊两次(含两次)以上者;

(五)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但不含创业休学,含保留学籍,不含参 军入伍)在校学习时间超过5 年者。或因创业休学,修业年限超过6 年 者;

(六)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七)未请假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十)触犯刑法被判刑者;

(十 一)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第二十一条   本人申请退学者,填写退学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 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财务处、主管副校长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其余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主管副校 长审批,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决定后由学校出具决定书并送达 本人或在学校官网发布公告,令其半个月内办清离校手续离校。取消学籍 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学满一年以上者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并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教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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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规定的内容并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 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修完学校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 的内容,未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 证书。结业学生在结业后两年内,申请重修达到毕业要求者,经本人申请 并得到批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时间填写。结业学 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受理时限为每年的6 月 1 日 至 2 0 日、12 月 1 日至20 日。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初步名单确定后,教务处把毕(结) 业名单通过学校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 后正式发文公布毕(结)业结果。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能学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 程或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者,未达到毕业或结业要求者,发给肄业证 书。

第二十六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由学校出具毕业证明;毕业证 明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所学 专业,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结业 证书、肄业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 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具体依照《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 基本信息变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经审核批准后,教务处将变更后 的学籍信息正式备案。审核不能通过者,则维持原招生录取数据不变。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 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 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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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 效。

第二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不 再 补 发。若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 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要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 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未按时回校学习、未履行请假手续,或不按时上课 以及不参加学校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或在节假日擅自提前离校、推迟返 校,或不及时续假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三十二条  未按期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 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 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 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 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一 ) 警 告 。

(二)严重警告。

( 三 ) 记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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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 一)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符合《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及解除条例》中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条件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 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依照《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 分及解除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 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 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 人。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 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 学资格、退学、开除学籍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 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由学生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 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依照《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处 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作 出 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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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 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 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 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 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与新颁布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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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基本信息变更

管理办法(修订版)

珠城职院教务〔2021〕9号


第 一 条  每年4月和11月受理在校生变更学籍基本信息申请。

第二条  学生基本信息变更原则

( 一)仅受理入学后户籍变更的信息修改。

(二)属变更姓名的,须提供学生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包括 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和信息更正页),复核证件原件。

(三)属变更身份证号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公 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 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除公安机关编码错误(不涉及出生日期变 化)、更换港澳身份证外,其它原因不予受理。更换港澳身份证,须提供 本人原身份证、香港身份证、原户籍销户的证明、单程证的复印件,复核 证件原件。

(四)属上述以外其他修改的,参照广东省教育厅相关规定。

第三条  学生基本信息变更办理流程

( 一 )学生填写《学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申请变更信息内 容”栏,只填写需修改项;“申请变更原因”栏,所附手写申请书,使用 A4  纸,格式规范。

(二)学生把申请表和所需证件原件扫描件电子版交学院教学秘书, 秘书核对上述资料与本人是否 一 致,教学秘书在规定时间内收齐本学院 《学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统 一 上传 OA,   逐级审批。

( 三 ) 完 成OA审批流程后,提交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审议通过 后,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修改。如同时更改姓 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简称“双改”,下同),须将“双改”信息上报广 东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 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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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入伍退役学籍和成绩

管理办法(修订版)

珠城职院教务〔2021〕10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入伍退役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等文件精 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入伍学生应在接到入伍通知书20天内向学校提出保留学籍的 书面申请,填写《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提交入 伍通知书(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到二级学院处办理手续,二级学院汇 总后在OA中完成审批手续。已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的入伍学生,学校保留其 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止。

第三条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 而中途退役的学生,应在离开部队20天内返校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条  入伍退役学生的复学手续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退役学生返校后,新生先到学院招生办公室报到,交“士兵退伍证” 原件及扫描件等材料并进行登记后,再到二级学院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老生凭相关材料直接到二级学院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第五条  退役学生复学后,除教育行政管理等部门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情形外,经学生本人申请,准予其调换专业。入伍前为二年级或三年级的 学生,转入与转出的专业为相近专业的可在同年级就读。转入跨度较大的 专业就读,原则上应从一年级开始重新修读。

第六条  退役学生复学后,可免修已修读的课程(即入伍前所学所有 课程),按原课程学分、成绩记载。

第七条  在校生(含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践(顶岗实习)和毕 业设计(论文)经历,退役复学后可免修以上两门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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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退役复学学生(含入学前已参军的退役生)可免修体育、军 事技能、军事理论。

第九条  退役复学学生如果在部队服役期间,参加与其专业有关的学 习活动并取得成果,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证明,二 级学院核实、教务处审核,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按具体成果类别 予以认定或免修相应的学分。

第十条  不愿复学的退役学生,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

第十一条  服役或退役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不予复学,按 自动退学处理:

(一)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者;

(二)退役后两年之内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21级开始实施, 2020级及以前学生按原有关 办法执行。自2021级起,原有关办法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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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实施细则

( 修订版)

珠城职院教务〔2021〕12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学   生合法权 益,贯彻落实依法治校方针,根据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 进 一 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    (粤教高函〔2015〕100 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 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 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确实无法在原学校继 续完成学业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 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一 )入学未满 一 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或当 年拟转入学校在学生所在生源地没有招生计划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 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 一 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 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 一 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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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学生转学程序

( 一)每年4或10月份,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专业、二级学院和 学生工作处同意后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并送 教务处。

(二)教务处根据二级学院对学生提交的《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 表(本专科生)》等转学材料进行审核,并送主  管教学副校长、校长办公 会审定。

(三)教务处将经校长办公会通过的学生转学结果在学校公示栏公示 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学生凭经校长 签发同意转出意见的《广东 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等材料向转入高校申请转学。

(四)行文备案。学生在省内或跨省转学,由学生申请转入高校正式 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五)学生凭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转学结果和按照学校学生离 校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条  其它高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学习,应当于每年4或10月份, 由学生本人凭经所在高校校长签发同意转出的《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 专科生)》和转学备案证明材料送教务处。教务处对学生转学条件和转学 备案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并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拟转入专业和二级 学院研究决定,由校长签发同意转入意见后在学校公示栏公示7个工作 日 。经公示无异议,由学校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通过转学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应当按照就读专业的人才培 养方案学习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方可毕业。

第八条  学生因患病申请转学(包括转出和转入),需提供经我校和 拟转入高校共同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检查证明需盖有“疾病诊断证明专 用章”。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 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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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

转专业管理办法

珠城职院发 〔2025〕43号


第一章总则

为充分尊重和发展学生个性,发挥学生的专业特长,培养具有创新能 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 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粤教高〔2015〕12号)等文件精 神要求,为规范我校学生转专业的申请和审批工作,结合实际,特制订本 办法。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  各专业应在学校教学资源充分利用的前提下接收转专业的学 生。

第二条  学校将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考核,并根据可接收限 额择优办理。

第三条  按照班级空额原则每年由学校确定各专业接受转专业的总 额,控制各专业每年转专业的学生数。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 一 者,经学校招生部门核准后可以申请转入 同一录取类型及生源区域的其他专业:

( 一 )学生确有某种特长或对某专业具有浓厚的学习兴趣(须参加二 级学院转专业考核认定),转换专业之后更有利于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三级甲 等及以上医院证明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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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并经所在二 级学院审核确认者;

(四)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期满复学的学生,因学校相关专业停 招而必须转专业学习者;

(五)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者(可不受录取类型及生源区域限制, 招生时已明确不能转专业的情况除外);

( 六 ) 各 类 教 学 改 革 需 要 ( 如 大 类 招 生 培 养 分 流 、 特 色 班 级 选 拔 等),以学生自愿为原则,经学校同意,适当调整学生的专业。

第五条  申请转专业原则上为取得本校学籍的 一 年级学生,第四条中  ( 三 ) 、 ( 四 ) 、 ( 五 ) 、 ( 六 ) 可 放 宽 至 本 校 取 得 学 籍 的 其 他 年 级 学 生,申请前为二年级或三年级的学生,转入与转出的专业为同 一 专业大类 的可在同年级就读,转入跨专业大类的专业就读,原则上应从 一 年级开始 重新修读。


第四章不予受理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转专业的申请:

( 一)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者;

(二)申请转专业前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者;

(三)已有 一 次转专业经历者;

(四)招生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者;

(五)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包括免试生、中高职 三二分段、现代学徒制等;

(六)应作退学处理者;

(七)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转专业的情形。

第七条  体 育 、艺术类等特殊类专业不能与普通(文理类)专业互 转,只能在同类专业内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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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申请办法及工作程序

第八条  符合规定的转专业相关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 一)转专业启动时间为每学年第 一 学期的第15- 16周,有转专业需 求的学生呈交《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审批表》,并在《珠海城市 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审批表》上署上本人及家长签名,在规定期限内交学 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秘书处汇总;

(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将经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名并加 盖公章的审批表汇总,提交教务处;

(三)教务处复核学生转专业申请资格;

(四)教务处委托学生拟转入二级学院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考核,进 行转专业考核的二级学院须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制定转专业考核方案,按 上报的考核时间和地点,严格组织和实施考核工作。考核完成后各二级学 院将考核结果上报教务处,呈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

(五)学生转专业名单初步确定后,教务处把名单通过学校网站进行 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正式发文 公布转专业结果;

(六)教务处将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及时通知相关二级学院,并由 学生原所在二级学院的教学秘书通知到学生本人;

(七)接到转专业通知后,各转出二级学院应将学生的学习成绩等档 案材料转交转入二级学院;

(八)第二学期第1周,申请成功转专业的学生到新专业所在班级开 始学习。


第六章其他说明

第九条  学生在学期间只能申请办理 一次转专业。经批准转入新专业 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学生的学生证、学籍表随转入班级而更 改,学号不变。原专业所建立的学籍档案材料和转专业的有关材料 一 并存 入该生的学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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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转入新专业的学生,毕业条件认定的学分按转入专业人才培 养方案规定学分执行。如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与转入 专业的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在课程内容、层次、学分基本相同的情况下, 经转入二级学院上报,教务处初核,报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则成绩和学 分有效。对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如学生在原专业 未修,转入二级学院应予以安排补修。

第十一条  学生应充分认识专业间的差异和转专业工作的严肃性,谨 慎申请转专业。一旦获准转专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或撤销申请。

第十二条  转入新专业的学生,从转入的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收费 标准缴交学费及其他费用,具体结算方式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学生在转专业申请未获批准前,均应按照原所在专业报到 和参加相应的学习活动,办理注册等有关手续,未经学校许可不得擅自以 拟转入专业身份进行任何活动。

第十四条  各类教学改革需要转专业、春季应征入伍后退役复学申请 转专业等特殊情况,转专业时间不受本规定时间限制。

第十五条  转专业工作涉及的各环节,凡是有虚假材料、伪证和违规 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依据相关文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 任。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学生, 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转专业资格。

第十六条  如本条款和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条款有冲突,以上级主管部 门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转专业工作事关学生切身利益,要遵守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与程序,并接受纪检部门和群众的监督。转专业 工作开展期间,教务处公布工作电话和监督电话。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5年10月重新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 有关办法同时废止,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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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学生管理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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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提升计划 (第二课堂成绩单)实施办法

珠城职院发〔2025〕27号


为认真落实《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深化新 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按照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 印发《关于共建高校“大思政”体系推动高校共青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 施意见》(中青联发〔2024〕6号)和《关于在新时代新征程高校思政课 建设中进 一 步发挥共青团作用的实施意见》(中青联发〔2024〕9号),  结合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提升计划(第二课堂成绩单)是学校人才培养 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聚焦人才培养目标,彰显人才培养特色,提升人 才培养质量的现实需要;是完善学生发展服务体系,落实“立德树人”根 本任务的生动实践。

第二条  第二课堂是是对第 一课堂之外,学生参与思政活动、文体艺 术活动、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劳动教育等素质教育内容的统称,重在引 领学生动起来、活起来,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 班人。

第三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将通过借助信息化系统,全面记录学生的参 与第二课堂活动的情况,形成学生本人的“第二课堂成绩单”、成长报告 书,成绩单由学校统一发放,并放入毕业生档案;同时为各类奖学金评 定、评优评先、发展团员、推优入党、求职升学、应征入伍和人才培养质 量评价提供重要依据。

第四条  为保障工作顺利推进,特成立学校、 学院、班级三级组织机 构。

学校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第二课堂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 作。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校团委、学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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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教务处、公共体育部、马克思主义学院等单位负责人和各二级学 院党总支书记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第二课堂成绩单”积分认定和积分换 算学分项目办,具体负责统筹项目管理、平台建设、积分认定、学分换算 工作。

各二级学院(部)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项目建设、活动开展和 素质积分认定、学分换算及补修工作。由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党总支副 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团委书记、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各班成立认定审核小组,负责所在班级积分认定、学分换算、公示、 上报等工作。由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成员由团支部书记、班长及学生 代表组成。

第五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主要涵盖思想政治、人文艺术、体育健身、 志愿公益、能力拓展五大模块,其中“升国旗仪式、我们的节日、阳光晨 跑、清朗校园(劳作教育)、湾区文化”为五大模块对应的必修项目,详 见《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提升计划(第二课堂成绩单)素 质积分认定标准表》(附件1)。五大模块的主要内容为:

( 一)思想政治:主要记录认定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思想政治、以及道 德修养、安全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等,获得相应的奖项、荣誉等。

(二)人文艺术:主要记录认定学生参加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 化和倡导校园高雅艺术为目的的演出、比赛,获得相应的奖项、荣誉等。

(三)体育健身:主要记录认定学生参加各级各类课外群众体育活 动、比赛,获得的相关奖项、荣誉等。

(四)志愿公益:主要记录认定学生参加“三下乡”“百千万工程” 突击队活动,以及劳作教育、到社区实践报到等,获得相应的奖项、荣誉  等。

(五)能力拓展:主要记录认定学生选修《湾区文化》网络课程,以 及参加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 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获得相应的奖项、荣誉;以及获评各级各类优秀学 生骨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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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方面:主要记录认定《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 质提升计划(第二课堂成绩单)素质积分认定标准表》(附件1)未涉及到 的活动,但需要给予素质积分认定的项目。

第六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纳入学校公共限选课管理。三年制学生毕业 前取得6个第二课堂学分(公共限选课学分)、二年制学生取得4个第二 课堂学分(公共限选课学分)方可毕业。其学分构成为:三年制学生, 一 年级2学分、二年级2学分、三年级2学分;二年制学生, 一 年级2学分、 二年级2学分。未达标的学生,每学年安排1次补修;毕业生须在毕业年 度的第二学期的第5周之前完成补修,经认定合格后,方可取得毕业资 格。

第七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采取素质积分换学分的方式,于每年9月 30日前完成素质积分和学分换算的认定、审核、公示、备案。素质积分认 定依照《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提升计划(第二课堂成绩 单)素质积分认定标准表》(附件1)执行;素质积分换算学分依照《珠 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提升计划(第二课堂成绩单)素质积分 换算学分指引》(附件2)执行。

第八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素质积分录入依托易班系统实施。 按照“谁 主办,谁发布,谁实施,谁评价,谁负责”的原则,经“第二课堂成绩 单”项目办项目授权后,各学院、各单位授权管理员在信息管理系统内进 行活动发布,并做好学生参与第二课堂活动实时记录与效果评价等工作。 学生自主认证的素质积分主要针对学生获得的奖项及相关荣誉等, 一般遵 循“见证给分”的原则。

第九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素质积分可直接运用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 学生学年综合测评结果由学业成绩、素质积分组成,指标体系与权重=学 年学业成绩*80%+素质积分*20%。学年学业成绩= ∑ 单科成绩学分(公共 选修课、专业选修课除外),素质积分=学年内两个学期素质积分的总 和。

第十条  在“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工作中,凡发现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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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从2025级全日制在校学生开始 实施。原《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提升计划(第二课堂成绩 单)实施办法》(珠城职院发〔2023〕24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团委、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




附件:1.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提升计划 (第二课堂成绩单)素质积分认定标准表

2.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提升计划 (第二课堂成绩单)素质积分换算学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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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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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综合素质提升计划(第二课堂成绩单)素质积分认定标准表

项目类别

认定项目

获得成果级别/积分标准

证明材料要求

备注






思想政治

“青春礼赞,国旗飘扬”升国旗活动

5分/学期(每学期3次,

每少1次扣2分)

参与记录证明

必修项目;期末统一认证。


国史国情教育、党史党情教育、团史团情教育、形势与政策教育;青年大 学习

1分/次(累计不超8分/

学期)

参与记录证明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系列活 动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

10分/9分/8分/7分




荣誉证书、证明



大学生“灯塔工程”思想政治引 领活动

省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

8分/7分/6分/5分




国防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

市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

6分/5分/4分/3分




法制宣传及安全教育

校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

5分/4分/3分/2分




其他思政相关活动

院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

4分/3分/2分/1分







人文艺术

礼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我们的节日”主题系列活动

1分/次(累计不超5分/

学期)

参与记录证明

必修项目




大学生文化艺术节(省市校) 各项课外人文艺术类活动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

10分/9分/8分/7分




荣誉证书、证明




省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

8分/7分/6分/5分





市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

6分/5分/4分/3分





校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

5分/4分/3分/2分





院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

4分/3分/2分/1分





体育健身

青春爱运动,健康强中国

——“阳光晨跑”课外群众体育

专项活动

50次及以上(其中早上完成20次)/第

一学期;60次及以上(其中早上完成

20次)/第二学期

15分/学期(未达标者不

给分)


参与记录证明


必修项目;以平台数据为准。


春季体育赛事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

10分/9分/8分/7分






- 37-

体育健身

各项课外群众体育活动

省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

8分/7分/6分/5分



荣誉证书、证明




市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

6分/5分/4分/3分





校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

5分/4分/3分/2分





院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

4分/3分/2分/1分









志愿公益

“清朗校园”(劳作教育)志愿服务专项行动

1分/次(累计不超5分/

学期)

参与记录证明

必修项目



文明宿舍、星级宿舍建设

星级宿舍

5分/人/学期

获奖证书、证明




文明宿舍

2分/人/次

获奖证书、证明






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劳动实践 项 目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

10分/9分/8分/7分




荣誉证书、证明




省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

8分/7分/6分/5分





市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

6分/5分/4分/3分





校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

5分/4分/3分/2分/





院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

4分/3分/2分/1分









能力拓展


《湾区文化》网络课程

网络课程1:湾区文化


5分

学习成绩记录

截图

必修项目;两个课程各选学其  中1个教学模块/学期;三年制  学生完成4个教学模块;两年制 完成2个教学模块。



网络课程2::职业礼仪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比赛

“挑战杯”大学生学术科技作品 大赛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

10分/9分/8分/7分




荣誉证书、证明




省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

8分/7分/6分/5分





市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

6分/5分/4分/3分





校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

5分/4分/3分/2分





院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

4分/3分/2分/1分




优秀学生骨干(含优秀志愿者等 荣誉)综合培养项目

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

10分/8分/6分/5分/4分

出具证明

服务期需满1年以上





其他

先进班集体、红旗团支部等集体荣誉

5分/人/次

获奖证书



以上认定标准未涉及到的活动及项目,但需要予以确认积分的项目

1分/次(累计不超5分/

学期)

出具证明

经所在学院(单位)或校团委 、学工部(处)认定备案


备注

1.满分为100分/学年(超过100分按满分计算),每年9月30日前完成素质积分成绩录入和学分换算;未达标的学生,每学年安排1次补 修,毕业生须在毕业年度的第二学期的第5周之前完成补修,经认定合格后,方可取得毕业资格。


2.三年制学生第一、第二学年≥40分,第三年≥10分为合格;两年制学生第一学年≥40分,第二学年≥20分为合格。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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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综合素质提升计划(第二课堂成绩单)素质积分换算学分指引


项目名称

学制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积分换算学分

三年制学生

≥40分=2学分

≥40=2学分

≥10分=2学分


两年制学生

≥40分=2学分

≥20分=2学分

0


备注

1.纳入公共限选课管理,其中三年制学生为6学分,二年制学生为4学分,修满方可毕业。


2.每学年安排1次补修;未达标的学生在毕业年度的第二学期第5周之前完成补修,补修经认定达到合格 后,方可取得毕业资格。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珠城职院发 【2026】13号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素质提升的重 要场所,是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阵地,是学生管理工作的重 要组成部分。为营造文明和谐的宿舍环境,创建一个文明、安静、舒适、 整洁、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结合我校学生宿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学院的规章制度和维护学 生根本利益,培养学生优良的学风、高尚的思想品德、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实行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学生工作部 (处)、后勤保卫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信息技术中心、校团委、各 二级学院以及物业公司应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学生 宿舍管理服务。

第二章  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 一)统筹学生在宿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指导和规范各学院的学生住宿管理;

(三)指导和规范各学院积极开展学生宿舍文化建设,引导学生开展 健康向上的宿舍文化活动;

(四)指导和规范各学院对学生在宿舍的日常行为管理,与后勤保卫 处共同开展学生宿舍安全行为规范教育、消防演练等活动;

第五条  后勤保卫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 一)统筹学生床位安排计划的制定与调整;

(二)统筹安排入住事宜,学生休学、退学、毕业等学籍变动时,及 时办理退宿手续。针对学生未经批准占用、出租、出借宿舍床位或留宿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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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人员等问题,依规教育和处理,直至收回床位;

(三)学生宿舍固定资产管理、基础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以及用房规 划、功能调整;

(四)提供和维护可供学生正常使用的宿位,核定和更新学生宿舍房 源信息及房源状态;

(五)学生宿舍水、电及相关基本硬件设施的供应与维护,跟进日常 维修和改造;

(六)统筹协调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含消防安全),协助纠正或处理 违反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七)负责组织消防及各类安全演练,指导学院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和培训;

(八)负责学生宿舍消防器材、安防设备等的配备、维修、保养和更 新;

(九)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学生宿舍区各类治安案件及其他突发事件;

(十)对物业公司的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工作、安保工作进行指导、监 管和考核;

(十一)每学年收取住宿费前,负责提供学生住宿情况表供计划财务 处核定收费;定期与计划财务处核对学生住宿信息与收费情况,确保住宿 与收费数据一致。

(十二)负责提供新建学生宿舍基本条件表及相关资料,配合计划财 务处办理住宿费标准核准报批手续。

第六条 物业公司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 一)按照学校要求做好学生宿舍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纠正违反学 校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将不服从管理的学生情况向相关单位通报;

(二)宿舍管理员定期或不定期实施相关检查,住宿人员与登记床位 一 致,即“人床对应”,无外来人员违规入住,维护宿舍公共秩序和安 全 ;

(三)学生宿舍的基础设施维护及公共区域保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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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助做好宿舍区内的治安消防、门卫值班、应急响应等安全保 卫工作;

(五)合同规定的宿舍物业管理和服务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 一 )本学院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组织学生认真学习相关规章制 度;督促学生自觉维护宿舍秩序;大力宣传防火、防盗及安全用电等相关 安全常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

(二)学生宿舍行为规范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本学院的学生宿舍,纠 正学生各类不文明行为。对有违规行为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整 改;对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校规校纪进行处分;

(三)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协助做好本学院学生的调宿、退宿和校 外住宿的审核、登记与上报工作;

(四)做好欠缴住宿费学生的诚信教育;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欠费催 缴工作;

(五)按照上级和学校退费政策,及时为符合退宿退费条件的学生办 理相关手续,确保衔接顺畅;

(六)学生宿舍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宿舍文化育人功能。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 一)依据上级及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核定学生宿舍住宿费 标准,及时办理住宿费核准及报批手续;按核定标准做好公示工作,并依 法依规组织每学年住宿费收取工作。

(二)负责住宿费收缴核算、退费审核、欠费信息统计等工作,并将 相关信息提供给二级学院追缴与反馈;定期与后勤保卫处、学生宿舍管理 部门核对住宿信息,确保住宿信息与收费数据一致。

第九条  教务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 一)及时提供年度招生计划和当年录取的学生名单及有关的数据信 息 ;

(二)及时提供学籍异动情况及毕业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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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招生计划时提前征询关于学生床位的供给情况。

第十条  校团委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 一)指导学生自管会,参与学生宿舍的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学生 在宿舍管理中参与管理、服务、监督和文化建设的积极作用;

(二)收集、听取和反馈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

(三)统筹学生宿舍文化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宿舍文化活动,倡导 勤奋、和谐、友爱、互助的宿舍文化氛围;鼓励学生承担力所能及的公益 劳动及卫生保洁工作。

第十一条  信息技术中心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 一)学生宿舍门禁、监控设备的建设与维护,做好与校内其他管理 系统的数据对接,保障学生安全有序进出;

(二)学生宿舍管理系统的建设与数据维护工作。


第三章住宿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时,凭入学通知书缴纳住宿费用,凭缴费凭证收 据到物业公司宿管部办理住宿手续。

第十三条  住宿生根据宿舍系统相应的床位对号入住,不准私自调 换。确因身体健康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调整宿位的,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申 请办理,具体宿位应服从学校统 一 安排。学生宿位安排尽量遵循同 一 学院 学生相对集中的原则。

第十四条  学生毕业、中途休学、退学、出国学习等,须到宿管部办 理退宿手续(经检查无损坏、无丢失家具者方可办理退宿手续),未按规 定办理退宿手续的,本学年已缴纳的住宿费不予退还。学生在办完离校手 续后,须在五天内搬离学生宿舍,若有特殊情况需要暂停者,须到宿管部 办理续住手续后方可留宿,损坏、丢失物资的照价赔偿。

第十五条  每间宿舍选出舍长一名,配合宿管部共同开展学生宿舍管 理中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要爱护宿舍的公共设施,故意损坏设施者除照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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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符合入住条件的学生应按规定在学校安排的宿舍住宿,原 则上不允许学生在学校外住宿。擅自在校外住宿的,除按《珠海城市职业 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及解除办法》给予相应处分外,个人及监护人需承担由 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确因身体健康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校外住宿的,按 照学校规定的流程申请办理走读,经学院批准后报学生处和后勤保卫处备 案。经申请批准走读的学生,应当向学校各部门报备校外住宿的详细住宿 地址。

第十八条  学生住宿由学校统筹规划、调配安置,因故需要对学生的 住宿安排进行调整的,学生应予以配合,服从统一安排。


第四章 生活秩序管理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必须遵守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 员对维持正常生活秩序的管理,积极配合宿舍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要养成良好的卫生和劳动习惯,共同维护和创造 良好的生活环境。住宿学生以宿舍为单位实行卫生轮值,宿舍舍长负责安 排卫生轮值。值日生每天须将宿舍打扫整理,并按垃圾分类原则及时用垃 圾袋将垃圾分类装好自行拿到楼下垃圾桶分类丢弃,不可放在宿舍楼通道 上堵塞通道。

第二十一条  宿舍布置要求格调高雅,力求反映专业特色。宿舍卫生 标准是:达到地面干净、无垃圾;桌面、门窗无灰尘,墙壁、天花板无蜘 蛛网,床上被褥、衣物、书报等用品摆放整齐,室内无异味。学生工作部 (处)联合校团委组织队伍定期检查,并评选出文明宿舍,按照学院有关 规定予以奖励或处罚。宿舍卫生检查的评分标准及检查办法详见《学生宿 舍卫生检查评分细则》。

第二十二条  不准向楼道、窗外泼水,不准乱扔废纸、塑料袋等物 品。杂物不准倒入水池或便池。违者处以批评或处分,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垃圾不准堆放在宿舍门口及楼道内,不准在墙壁上乱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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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画、踩脚印。

第二十四条  来访者要登记。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外人,若遇特殊情况 留宿外来人员,须经学生宿舍管理部批准,并办理住宿手续,离校时应办 理离宿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家属不准在学生宿舍居住。

第二十六条  校内外人员不探访异性宿舍,更不准留宿异性。晚上 21:30后异性仍在宿舍逗留的,视为留宿异性。

第二十七条  宿舍内不准斗殴、哄闹、  酗酒、赌博、吸烟等。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宿舍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宗教活动。不准 在学生宿舍内进行经商活动。禁止在学生宿舍进行非法传销、推销、未经 批准的有偿服务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不准在学生宿舍内进行干扰他人作息的活动,不准在宿 舍内进行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体育运动。

第三十条   不准把有毒害物品、黄色或敏感书刊、图片、录像带、 光碟等带入学生宿舍。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烟火,宿舍内不准点燃蜡烛,不准燃放 鞭炮、烟花,不准燃烧杂物,禁止违规使用火蚊香、艾灸等明火或焚烧物 品,禁止吸烟。不准携带易燃物、易爆物品进入宿舍。

第三十二条  不准在学生宿舍区内乱贴大、小字报和广告,不准在宿 舍门、墙壁和家具上乱写乱画。

第三十三条  爱护公物,不准损坏和拆卸学生宿舍的公物,家具不准 擅自搬离宿舍,损坏公物、家具者,要照价赔偿。

第三十四条  自觉搞好宿舍内务卫生,保持宿舍干净、整洁。不随地 吐痰,不乱泼水,不乱丢果皮、纸屑、杂物。垃圾需分类后倒入垃圾桶。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宿舍不得进行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活 动;不得带入、饲养任何动物或宠物。

第三十六条  不准在宿舍大楼内非指定地方停放自行车。

第三十七条  爱护宿舍区的绿化环境,不准践踏草地,不准攀摘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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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不准损坏绿化设施。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住宿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 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的不良 行为。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减少盗窃案件的发生。

第三十九条  宿舍区发生案件时,学生应注意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 宿舍管理员及辅导员,以便及时处理。发生重大人身伤害案件时,同时拨 打属地派出所或学校后勤保卫处电话报警。

第四十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 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四十一条  住宿人员不得出租、 出借学生宿舍房间和床位等;不得 将宿舍房间钥匙、房卡等转借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 钥匙要及时上报,由宿管部安排人员换锁,成本费用自理。否则,因此引 起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遵守消防规定。任何人不准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严禁在 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使用煤气炉、煤油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 火的器具)。严禁使用功率为1000瓦及以上的电热水壶;严禁使用热风 机、电暖器、电热毯、电饭锅、热得快、电炉等及其它大功率电器设备, 宿舍内严禁抽烟。学生宿舍严禁携带电动车电池进入,禁止停放电动车或 为电动车充电以及存放电动车电池。

第四十三条  住宿生之间发生矛盾冲突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辅导 员或学生工作部(处)老师,严禁打架、斗殴。宿舍内禁止燃放烟花爆 竹,不准有带头起哄、打麻将、打扑克、赌博、玩游戏、看直播、摔瓶、 扔抛杂物等不文明及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第六章 作息制度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学校作息制度,学生宿舍规定开关门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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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至23:30。

第四十五条  凡在23:30至次日6:00进出学生宿舍区大门者, 一 律 履行验证登记手续,禁止爬围墙进出学生宿舍区。

第四十六条  校外人员到学生宿舍探访学生时,须凭有效证件和被访 学生的学生证在宿管员处办理验证登记手续,探访时间不准超过30分钟。

第四十七条  午休时间及熄灯后,不能大声喧哗,不能使用电脑音箱 及其他音响设备,不做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事情。

第四十八条  宿舍管理人员、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 各二级学 院定时检查各宿舍作息情况,记录违反作息制度的宿舍,予以口头警告、 通告批评等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七章 会客管理

第四十九条  校外来访人员必须出示证件,押证登记并经允许后方可 进入,21:00前必须离开。

第五十条   对于违反规定及超时未离开异性宿舍的来访者,除写书 面保证材料和予以批评教育外,可视情况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五十一条  住宿生不准擅自让本宿舍以外人员留宿。

第五十二条  学校可强制清理违法、违规占用学生宿位的人员及其物 品。各二级学院应负责做好学院内全体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协助清理违 法、违规占用学生宿位的人员及其物品。学生违规占用宿位的,采用提 醒、警告、停水停电、移除物品等必要措施对违法、违规占用学生宿位的 人员及其物品进行清理,确保学生宿位不被非法占用。


第八章水电管理

第五十三条  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学生宿舍水电实行定额补助、超标 计费管理。 一 级公寓(四人间):每人每月免费供应冷水4  立方米、热 水 1 . 6 5 立 方 米 、 用 电 8 度;二级公寓(六人间):每人每月免费供应 冷 水 3 立方米、热水1 . 5 立 方 米 、 用 电 8 度。水电计费周期为每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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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一个结算期,超出定额部分按表计量收费。

第五十四条  节约用水,人离关掣,不能用长流水冲洗衣物或作其他 用途。

第五十五条  严格遵守用电管理规定,节约用电,人走关灯。严禁使 用功率为1000瓦及以上的电热水壶;严禁使用热风机、电暖器、电热毯、 电饭锅、热得快、电炉等及其它大功率电器设备,无国家级安全认证标识 的电器(包括但不限于充电宝)以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器。允许使用 50瓦以下(含50瓦)的电风扇。

第五十六条  不准私自接拉房外电源线。

第五十七条  水电超出部分,根据宿管部通知书按时缴费;逾期未交 水电费者,该宿舍停止供水电,等交缴后再恢复水电供应。


第九章家具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生宿舍的所有家具设备,均为学校公共财产,学生要 妥善保管和爱护。铁床、床板、桌、凳、椅、书架等,由宿管部作计划和 调配管理。

第五十九条  住宿生每人配备家具为铁床一层、床板一张、书桌一 张、方凳一张、行李架、书架。家具因质量问题或属自然损坏的,可经管 理员报宿管部予以更换。

第六十条  学生要妥善保管自己使用的家具,毕业离校时须经管理人 员检查。验收后,有损坏或遗失家具者,要照价赔偿。学生持验收合格凭 据到宿管部办理离校手续。宿舍内公共物品及设施属人为破坏的,应当由 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章  住宿收费和退费

第六十一条  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规划和安排,学生入住学生宿舍必 须按时、足额缴纳住宿费。住宿费按学年度收取。

第六十二条  各楼栋住宿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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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教育局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三条  学生须在入学报到前缴纳第 一 学年住宿费,方可参与网 上选宿及办理入住;不住宿学生无需缴纳住宿费。第二、三学年住宿费须 在学校规定缴费期限内足额缴纳。逾期经多次催缴仍未缴纳的,学校有权 要求学生搬离宿舍,并补交实际住宿期间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  学生申请走读,须在期末办理下 一 学年走读申请及退宿 手续,或在新学年第 一 周内完成;逾期办理的,按 一 个月住宿费标准收 取。住宿生原则上不予中途退宿,并不予退还已缴住宿费。住宿生确因特 殊情况(如心理健康问题不适宜住宿等)确需中途退宿的,须凭所在学院 或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宿管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剩余住宿费按相关规 定予以退还。

第六十五条  住宿生申请调整宿舍,由低标准宿舍转入高标准宿舍 的,须先补交住宿费差额,方可办理调整手续;复学学生办理入住时,应 先到计划财务处核算住宿费,如需补交差额的,完成补交后再办理入住手 续。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提前结业、经批准转学、出国学习、中途 死亡、休学、退学,或因其他特殊情况中途退宿且符合退费条件的,凭退 宿申请表及缴费发票申请退费。退费自办结退宿手续的次月起计算,住宿 时间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由所在二级学院办理退费手续。

第六十七条  新生预缴住宿费标准与实际入住标准存在差异的,由计 划财务处会同后勤保卫处核对无误后,统一 由计划财务处批量办理退费。


第十一章 奖惩办法

第六十八条  学生宿舍楼长由各二级学院推荐;学生宿舍长由个人自 荐,报学工部和二级学院备案;楼长及宿舍长的培训由学生工作部负责组 织,参与培训的楼长、宿舍长可在素质积分认定标准记1分/次。

第六十九条  在学校定期的宿舍检查及学生宿舍建设中,被评为星级 宿舍的按《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提升计划(第二课堂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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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实施办法》全体成员记5分/人/学期;被评为文明宿舍,全体成员记 2分/人/学期。

第七十条  住宿学生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珠海城市职业技术 学院学生违纪及解除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 《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最终解释权归学生 工 作 部 ( 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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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校规校纪,维护我校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学生 管理,树立良好学风,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珠海城市职业技 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及解除办 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考勤范围含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 一 安排组织的 一切 活动,包括上课、岗位实习、考试、军训、社会实践、义务劳动及学校规 定必须参加的会议、活动等。

第四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纪律,节假日结束后按时返校,积极参加 教育教学计划的一切学习活动,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五条  学生考勤由二级学院负责实施。二级学院须每两周在学生中 公布一次学生出勤情况,次月第一周将前一个月的学生出勤情况报送学生 工作处思政科备案,同时依照《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预警教育 实施办法》《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及解除办法》开展学生思想 教育工作。

第六条  考勤核算(考勤以学时为单位核算)

( 一)无故不参加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等环节,按实际缺课学时计;

(二)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实训实习、教学参观、 军训,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三)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虽经批准但逾期不归者,按每天6学时计 旷课时数;

(四)无故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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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旷 课时数,从严处理;

(六)学生在校外顶岗实习、实训期间的请假办法由所在的二级学院 与顶岗实习、实训单位商议决定;

(七)其它须考勤的活动的学时核算由活动组织部门核算,并报学生 工作处研究决定。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建立学生学风监督工作小组,定期抽查各班级考 勤情况,及时分析所在二级学院的考勤数据,对存在考勤问题的班级相关 人员进行约谈,督促整改。

第八条  学生考勤违纪的处分依据、审批权限按《珠海城市职业技术 学院学生违纪及解除办法》执行。


第三章请假管理

第九条  学生凡因病、因事、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 到注册,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必须事先按规定办理请 假手续。

第十条  学生请假分为以下三类:

( 一)病假:因病需请假治疗的,原则上需有二甲及以上公立医疗机 构出具的疾病证明方可办理病假手续。若学生因急病不能及时提交医院出 具的疾病证明,可先向带班辅导员办理请假手续,病好后再补交疾病证明 书补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二)事假:学生因直系亲属病重、死亡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请假的, 必须由其他成年直系亲属向带班辅导员说明事由,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 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三)公假:凡受学校、学校部门(部、处、室、中心、馆)、二级 学院或班级委托办理公事需请假的,学生需提供相关部门或人员出具的办 理公事的证明,交给任课老师及带班辅导员,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公假,必须登录“教务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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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提出请假申请,并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二级学院根据学生请假流程 制定相应细节)

( 一)请假2天以内,经班主任、专业主任审核,由辅导员审批;

(二)请假3至5天,经班主任、专业主任审核,辅导员签署意见后 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

(三)请假1至2周,经班主任、专业主任审核,辅导员、二级学院 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二级学院院长审批;

(四)请假3至4周,经班主任、专业主任审核,辅导员、二级学院 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及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由学生工作处审批;

(五)请假4周以上,经班主任、专业主任审核,辅导员、二级学院 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院长及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分管学生工 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学 生 请 假 期 满 ,应向带班辅导员履行报到手续。需延长请 假时间者,需重新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满或申请续假未被批准而未按时 返校报到的,均按无故旷课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带班辅导员及相关负责考勤工作的人员须认真负责、实事 求是地做好考勤工作,对有包庇、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员将给 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检查,检查结果作 为考核学生、教师及二级学院班级管理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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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及解除办法

珠城职院发【2026】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 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 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 一 ) 警 告 ;

(二)严重警告;

( 三 ) 记 过 ;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可予以 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者责令赔偿损失等。在校就读期间累计受到 3次通报批评的,可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处分期限:警告期限6个月; 严重警告期限8个月;记过期 限9个月;留校察看期限12个月,从受处分之日起计算。受警告、严重警 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间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 察,要求受处分学生每学期至少两次向所在单位递交书面思想汇报。在处 分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可按期解除处分;处分期间有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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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处分;在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间再 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对第二次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处分期限从 受处分之日起另行计算;在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不思悔改或再违反纪律 者,给予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受处分者,处分期限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 一)取消处分期限内的各种评奖评优的评选资格和国家奖学金、国 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三)学籍按《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四)享受各项奖学金者和资助者,受到违纪处分后,停发其自处分 决定当月起计的剩余月份的奖学金和资助金;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应予以处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 后果轻微,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 表现,可从轻处分;

(二)积极主动检举、揭发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可从轻或减轻 处分;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或减轻的情形。

第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 一)经教育后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相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

(三)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且未解除的,在第 三次违纪时, 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四 ) 有 两 种 ( 次 ) 以 上 违 纪 行 为 ( 含 两 种 ( 次 ) ) ; 曾 因 违 纪 行 为 受过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

(六)涉外活动违纪;

(七)违纪群体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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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处分管理权限及程序

第九条  处分决定和处分材料的管理及报批程序:

( 一 )在我校正式注册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处分由学生工作部 ( 处 ) 主 管 。

(二)学生发生违纪事件, 一般情况下由所在二级学院查证,查证 时,应充分听取学生或代理人陈述和申辩,查清事实后,经所在二级学院 研究,提出处分意见并告知学生,由辅导员填写《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呈批表》并依据处分权限、种类报备、报批。学生需书写情 况说明(检讨书)作为备案材料。

(三)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讨论决定,报 学生工作部(处)备案;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二 级学院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呈主管校领导批准;开除学 籍处分,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校长办公 会议讨论决定;因政治原因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报市教育局审批。

(四)跨二级学院的学生违纪违规事件,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处 理。

学生受处分之前和受处分之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通知家长,以便配 合教育,学生的处分决定放入学生本人档案。特殊情况也可由学生工作部 (处)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根据学生违纪性质,在下列情况下,启动多部门联合调查及 审核。

( 一)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同时涉嫌违反刑法或治安管理法等法 律、法规,需要司法机关介入的,由后勤保卫处协调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经司法机关认定有违法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学校根据司法机 关处理结果,对涉案学生予以相应处分。

(二)学生涉嫌违反刑法或治安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已由司法机关 先行介入的,由后勤保卫处联合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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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报送学校。学校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对涉案学生予以相应处分。

(三)学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考勤管理规定、考场规则等的, 由教务处认定后,按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对学生发生的违纪行为,后勤保卫处或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应及时进行调查。学生违纪行为属于后勤保卫处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由后 勤保卫处负责调查违纪事实,并在调查清楚后,及时将学生违纪材料的原 件及相关证据送交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处理,二级学院收到相关材料后 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交违纪学生的情况报告及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 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其代理 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填写谈话记录。

第十四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将处分决定送 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拒绝签收的,由所在二级学院记录在案,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 续。逾期不办的,由学校给予办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处分学生 承担。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受警告、 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要求解除处分, 须由学生本 人提出书面申请交所在二级学院讨论决定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查备 案;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要求解除处分,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 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将申请人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及是否同意按期解 除或提前解除处分的意见提交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决 定 。

第十八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班级范 围内公告,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要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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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部(处)决定是 否公告。


第四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 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和行为,不得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在 校内进行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 学籍处分: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 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 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 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扰乱社会、学校秩序。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 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 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组织进行宗教、迷信活动。

(六)泄漏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规范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者,给予下 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 看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司法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 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其他情形者,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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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策划者:

1.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 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 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黑社会或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派团伙者, 一律开除学 籍 。

(二)打架者:

1.  打架斗殴肇事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 告处分;

2. 先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3.  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  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 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  参与打架两次以上者或造成恶劣影响者, 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 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参与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 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伪证者:

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参与打架的当事人进行非组织活动,利用不 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知情而故意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 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

1.  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 除学籍处分。

(七)打人致伤者,除给予处分外,需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和营养 费、误工费及其他损失。如不按期赔付,则给予加重 一级处分,后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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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送相关部门处理。

(八)酗酒或借酒寻衅滋事,败坏校风、名誉者,视其情节轻重,给 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 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 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威胁他人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 学籍处分。

(十)在校园存放、携带、使用管制刀具、各种枪支的,除由学校收 缴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外,还将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公私财物, 除追回赃款、赃物,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 处以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警告处分;案值在200元(含200 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案值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 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案值在500元以上者,交由公安机关处 理,视公安机关的处理情况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用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准考证等)、信用 卡、存折等,冒领他人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用他人账号、证件、学生卡等进行上网、打电话、借用图书 资料及餐厅消费等活动者,除赔偿当事人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 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将他人奖学金、助学金、资助金或公款(包括学生活动经费、 班会费、社团会员费等)据为己有或予以挪用者,除追回相关款项外,给 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经后勤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 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伪造证件、各类证书、各类证明等骗取财物等,给予留校察看 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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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处分。

(八)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

(九)协同作案者作案,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 等,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抢夺或敲诈勒索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故意损坏、偷盗图书馆藏书者,除按图书馆有关规定赔 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违反学校有关管理办法者,除按 价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 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无故旷课的,按照《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 定》的规定,根据旷课时数(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 实践环节及学院安排有关活动,每天均按旷课6学时计;迟到、早退15分 钟以上,累计3次计算为旷课1学时,晨练晨读每天按1学时计),分别给 予以下处分:

( 一)旷课15 — 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30 — 4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45 — 6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61 — 8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81学时以上者(含81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无故旷课虽未达15学时,但影响较坏,认错态度不好者,给 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未请假(含请假未经批准)离 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应予退学,并取消学籍。

(七)伪造医院诊断书、请假单,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医院诊断 书、请假单,欺骗学校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未按时报到、注册,无特殊情况者,根据晚报到、注册的天数 折合成学时数,给予相应的处分。

(九)旷课不仅指课堂缺席,也包括实训、实习、劳动、军训、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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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等方面缺席。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考试中有作弊或其他违纪行为者,按照《珠海城 市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规则》、《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违规行为的认 定与处理》,视其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 一)属于考试违纪或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者,有违 纪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有违纪情况之一且不听劝告者给予严重警 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累计违纪两次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 分。

(二)考试(考核)作弊或考试(考核)过程中协同他人作弊者,视 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视考试等级及情节 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窃取或扩散 试卷,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有以下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视 其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 一)发布相关代考、代写毕业论文(设计)、买卖毕业论文(设 计)等信息者,有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毕业论文(设计)或买卖毕业 论文(设计)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伪造、买卖并使用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等行为者,视 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参加各级竞赛提交 的相关材料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及后 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发布代上课(包括网课)或代写作业信息、代替他人或让他人 代替自己上课、做作业、晨跑等任务者, 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及后果,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者,视情节轻重及后 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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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对发生有损大学生形象行为,违反社会风纪,损害社会 公德者,给予以下处分:

( 一)在校内有调戏、侮辱、猥亵、传播淫秽信息等道德败坏的不当 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如有悖社会伦理道德之行为者(乱伦或 与多名异性发生关系等)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实施性骚扰、嫖娼、卖淫、强奸或强奸未遂者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四)在宿舍或公共场所乱写乱画,张贴淫秽字画者给予记过、留校 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夜不归宿或未经 报备擅自晚归未归者, 一 个月3次给予楼栋内通报批评, 一 个月5次或以 上二级学院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在宿舍酗酒或酗酒后晚归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 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宿舍带头起哄、打麻将、打扑 克、玩游戏、看直播等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或砸酒瓶、向窗外扔杂物 者,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悔改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不 按时缴纳水电费,并经催缴一次后仍未缴纳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未经学校及家长允许,私自在校外租屋居住者,给予记 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经学校处分后仍不改正的,给予留校察看 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未经学校批准,私自更换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批 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

第三十三条 擅自转让、租借宿舍者,除没收有关收入外,给予记过 处分。留宿校外人员,经批评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态度恶劣者, 给予记过处分。留宿异性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 校 公 共 区 域 ,包括学生宿舍,禁止饲养动物或宠物。 对首次在宿舍饲养动物或宠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对在宿舍饲养动物或宠物经多次劝阻仍不改正,或者其动物或宠物行为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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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影响宿舍卫生、他人生活,或导致他人受伤的,给予记过处分;对多次 违反宿舍养宠规定,或因动物或宠物导致宿舍出现安全隐患、卫生问题严 重的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在宿舍饲养动物或宠物引发重大安全事 故(如火灾、传染病传播等),或多次因养宠问题被处分仍不改正,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对因饲养动物或宠物造成严重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 或违反法律法规且情节恶劣,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以 上因个人饲养动物或宠物对他人或学校造成伤害或损失的,除学校给予相 应的处分外,学校或相对人可同时追究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宿舍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大功率电器的界定以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准。首次使用且情 节较轻的学生,给予全校通报批评;首次使用但情节恶劣的,或经通报批 评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造成严 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追究赔偿责任;引起 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并交由公安机关 处理,同时追究赔偿责任。无法明确责任人的,宿舍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校园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经发现,第一次给予口头 警告,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警告处分,第四次严重警告处分,对 违反规定且不听劝阻者,态度恶劣者处以记过以上处分。对因抽烟、点蜡 烛、燃放鞭炮、烟花、燃烧杂物等明火引发的校园安全事故视情节严重程 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并交由公安机关 处理,同时追究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毕业生离校有破坏公物,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除照价 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通报家长及就业 单位。

第三十八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 场所、赌资或赌具者: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 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一般参与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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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 籍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 加重 一 级处分。

(五)参与赌球等网络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 分。

第三十九条 严禁吸毒、贩毒,违者一律开除学籍,移送公安、司法 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造成 一 定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 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一)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制度。

(二)拒绝、阻碍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

(四)擅自翻越校园围墙(围栏)出入校园者。

(五)不尊重教职工,有侮辱教职工人格言行、甚至殴打教职工。教 职工包含校内为师生提供后勤保障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十一条  使用互联网违纪者,给予下列处分:

( 一)发表、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2.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故意散布谣言,扰 乱 社 会、校园秩序;

4.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活 动,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用他人账号,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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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造成危害,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处分。

(五)利用计算机病毒等非法手段,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 讯网络系统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或接入商业运营的 互联网,或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给予记 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  严禁在校园内宣传、推销、代理校园借贷等金融业务、 非正规专升本等教育咨询业务、专兼职等人力资源业务,违者视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期 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 一 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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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管理预警教育实施办法

(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 我校新修订的学生管理制度,创新学生教育管理的方法和手段,加强学 校、家长、学生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增强学生教育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 性,加强对后进学生的教育管理,促进后进学生的有效转变,学校对纪律 观念散漫、学业成绩较差和心理素质不良的学生建立预警工作机制,特制 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 学期累计旷课达10个学时以上或 一 学期有 2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学生, 经专业诊断存在严重心理障碍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学生,也适用于即将达 到违纪处分的学生,或达到退学处理、不能获得学位以及降级处理临界点 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出现上述情况时,班主任、辅导员要及时向各二级学院 学生工作办公室和分管领导报告,根据学生问题性质和内容,及时向学生 及其家长发出《学生违纪预警通知书》《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学生心 理预警通知书》等。

第四条  预警通知书应在学生受到违纪处分或相应处理前下达,并适 当预留学生自我调适和自我整改时间。各二级学院应跟踪受预警学生的思 想动态和行为表现,做好后进学生的教育引导转化工作。

第五条  预警教育是针对学生在校期间出现的不良情况,及时提示、 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通 过学校、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 息沟通和预警制度。

第六条  预警内容包括:学习预警、纪律预警和健康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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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坚持“预防为主、育人为本”的原则,建立大学生预警工作 机制,构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学生自我教育三位一体式的学生教育管 理工作模式,通过对专业学习、违纪违法、行为规范和心理健康等方面暂 时有困难的学生进行全程帮助引导,对每一个学生发展与成才负责。


第八条  进一步完善学生预警信息收集机制。充分发挥辅导员、班主 任、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班级心理委员或信息员的作用,建立学生党员 联系班级预警学生制度,加强班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与预警学生的定 期联系,与预警学生充分交流思想,及时了解预警学生学习、思想、生活 动态。

第九条   要建立及时快速的预警内容上报制度及层层落实的责任追究 制度。各二级学院应妥善保管学生预警通知书存根,以备核查。对于预警 学生存在的异常情况,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学校有关部门。各二级学院根据 自己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相应的二级学院学生预警工作机制实施办法。


第二章  预警等级和范围

第十条  学习预警是针对学生在校期间出现的学业困难和问题进行警 示,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的教育方法。学习预警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 个等级。

( 一)下列情况之 一 的列入黄色预警范围:

1.  一学期有1-2门课程考试或考核不及格者;

2.  一 学期缺考1门课程者;

3.  一 个学期内旷课(含早起行动)10- 15学时或经常性有迟到、早退 行为者;

4.  每学期开学因故不能如期注册且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 者;

5.  学习成绩比前一学期严重下滑者;

6.  沉溺于网络或其他影响正常学习、生活者;

7.  其他学业方面如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目的不明确等需要预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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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情况之 一 的列入橙色预警范围:

1.   一 学期考试或者考核不及格课程累计达3门者;

2.  一 学期无故缺考2门课程者;

3.  一 学期内旷课16-25学时者;

4. 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

5.  其他学业方面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需要给予预警者。

(三)下列情况之 一 的列入红色预警范围:

1.  一 学期考试或者考核不及格课程累计达4门(含4门)以上者;

2.  一 学期无故缺考3门以上(含3门)课程者;

3.  一 学期内旷课26-30学时者;

4.  未请假离校连续1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及其它相关活动者;

5.  第五学期仍未修完规定学分者;

6.  其他学业方面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需要给予预警者。

第十一条   纪律预警是指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采取提醒、教育等 预先警示予以指出,并责令改正的教育方法。纪律预警分为橙色、红色两 个等级。

( 一)下列情况之 一 的列入橙色预警范围:

1.  未经准假擅自离校2天(48小时)未归者;

2.  顶岗实习、实训期间违反《实习协议书》规定的工作安排或管理规 定,尚未造成不良影响者;

3.  受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

4.  无故不按时交学费者;

5.  违反《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 其它相关管理制度未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下列情况之 一 的列入红色预警范围:

1.  考试中违纪或作弊行为者;

2.  顶岗实习、实训期间违反《实习协议书》规定的工作安排或管理规 定,造成不良影响者;

3.  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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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无故不按时交学费,办理了缓交学费手续,但违诺逾期不交学费 者;

5.  违反《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 其它相关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者以及其它重大违纪事件者。

第十二条   健康问题预警是指对因情感、经济、学业、身体等方面的 原因,引起心理障碍,采取心理危机干预的方法,或者因学生本人身体健 康欠佳,不适合在校继续学习,需要休学治疗者。健康问题预警分为黄 色、橙色、红色三个等级。

( 一)下列情况之 一 的列入黄色预警范围:

1.  患有支气管扩张、哮喘及脏器患有先天性疾病者;

2.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病史、癔症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等 情况者;

3.  影响健康和学习的疾病或生理缺陷者;

4. 其它因环境适应、交往困难、经济困难、就业困难或者遭受家庭变 故等原因引起的行为或者心理异常者。

(二)下列情况之一的列入橙色预警范围:

1.  学习预警中的“红色预警”;

2.  纪律预警中的“红色预警”;

3.  人际关系严重紧张者;

4. 性格自卑,行为严重退缩者。

(三)下列情况之 一 的列入红色预警范围:

经心理老师初步诊断疑似各类精神障碍患者,包括:

1.  精神分裂症及其他妄想性障碍;

2.  心境障碍;

3.  神经症;

4. 应急障碍;

5.  人格障碍;

6.  心理卫生障碍;

7.  癔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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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自 闭 症 。


第三章  预警流程

第十三条  由二级学院分开学初、期中、期末三次分类统计预警学生 名单,并跟踪教育处理;二级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后同时报送学生工作处备 案;健康预警中的橙、红色预警学生名单同时报送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备 案。

第十四条  学业预警中的黄色预警 一般以约谈、口头批评教育方式进 行过;进入学业预警、纪律预警中“橙色、红色”范围的学生,应下达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预警通知书》(附件2, 一 式3份),1份交 给学生本人,1份由二级学院保留存档,1份在无法通过电话与家长取得 联系的情况下邮寄给家长。预警通知书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签字确认( 一 般情况下,家长签字可由经办人通过电话与家长取得联系,说明事实后由 经办人代签)。对特殊个案,可邀请家长来校进行面谈。

第十五条  对健康问题预警以口头预警为主,但要进行书面记录,对 特殊个案,可以在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学生工作处的指导下给学生及家长 下达《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预警通知书》或邀请家长来校进行面 谈。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班主任负责与受到学业预警中的“黄色预警学 生”谈话,并通过不同形式对学业预警、纪律预警中的“橙色、红色预警 学生”及健康预警中的“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学生”给予关注、关心和 跟踪教育。

第十七条  辅导员与受到学业预警、纪律预警中的“橙色预警学生” 以及健康预警中的“黄色预警学生”谈话,并通过不同形式对学业预警、  纪律预警中的“红色预警学生”及健康预警中的“橙色、红色预警学生” 给予关注、关心和跟踪教育。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分管领导负责与受到学业预警、纪律预警中的 “红色预警学生”谈话,对健康问题预警中“橙色、红色预警学生”给予 关注、关心和跟踪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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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类预警谈话应在《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预警谈话 记录表》(附件1, 一 式2份)中做出记录。谈话记录表1份由二级学院存 档、1份复印后报送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条   学习预警、纪律预警对象谈话结束后,学生本人要根据谈 话情况制定本人的《整改计划书》。  《整改计划书》由谈话人暂为保管, 以便平时督促被预警的学生。对特殊个案,谈话人要积极加强和学生家长 联系,定期沟通学生各方面情况,并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组建学生预警档案。谈话人应及时整理好每个 预警学生的各类预警通知书、谈话记录表、《整改计划书》等材料,存放 到学生预警档案中,并做好动态和跟踪教育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健康问题受到预警的学生,二级学院应在心理健康指 导中心、学生工作处的指导下,做好学生的思想和心理疏导及常规的看护 工作,动员学生到心理健康指导中心接受辅导或视情况到医院接受药物治 疗,辅导员、班主任、分管领导要全力配合,及时告知家长,耐心做好学 生和家长的思想工作,动员学生到医院接受治疗,必要时可以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处置 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习预警、纪律预警期限原则上为一学期,如果没有出 现本办法情况可以撤销其预警。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解释。


附件:1.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预警谈话记录表

2.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预警通知书

(以上附件均可在学生工作处网站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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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上网管理规定

(2022年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校园网正常运行和规范管理,维护有关各方的正 当权益,更好地为广大网络用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 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 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 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广东省《关于落实电信用户真实身份 信息登记制度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校内的网络仅适用于学习、科研、教学和个人日常事务使 用,未经允许不得向其它用户提供服务。

第四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要求,对用户上网 行为进行全程记录。为保障校园网安全稳定运行,信息技术中心有权对网 络服务进行限制,包括在夜间暂停网络服务,限制某些网络应用等。学生 宿舍网络暂停服务时间暂定为:周日至周四23:00至第二天6:00,时间 管理及变更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要求为准。

第五条  学生凭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并获得个人账号密码后即可接入 校园网,成为校园网用户。用户账号仅供学生本人使用,不可共享。学生 应提高网络安全意识,保管好账号和密码,对自己的账号引发的网络安全 问题负全责。没有办理开户上网手续者,不得擅自使用校内网络端口。

第六条  上网用户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加强个人信息安全防范,个人计算机等上网设备应安装防病毒 软件并定期更新病毒库至最新版本;个人计算机账号、上网账号、邮箱账 号、校内信息系统等账号应设置为强密码模式(密码长度至少12位,由大 小写字母、数字、特殊字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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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个人隐私信息、防范网络诈骗,不在网络上随意填写上传 个人隐私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学号、照片、住址、家庭成员 等信息),谨防钓鱼邮件、短信和未知来电,按要求安装“国家反诈中

心”等软件,保障个人网络安全。

(三)自觉维护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在宿舍区使用网络时,不得 影响其他同学正常的学习、生活和休息。

(四)严格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使用网络从事危害公共安 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等不道德活 动。

第七条    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学校声誉 和师生共同利益;

(二)宣扬反动、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赌博、非法 网上集会、教唆犯罪;

(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五)侵犯知识产权;

(六)进行其他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网络行为。

第八条  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及信息安全的行为:

( 一)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破坏性程序危害学校网 络,导致网络拥塞、严重掉包或断网等情况的;

(二)使用黑客软件对学校网络进行网络地址扫描或端口扫描,或攻 击网络服务设备;

(三)非法使用他人账户,盗用或冒用他人名义进行网上活动;

(四)私拉乱接和违规共享;

(五)其他危害网络及信息安全行为;

(六)窃取和泄露国家、他人秘密,侵犯个人隐私信息和知识产 权;

(七)散布商业性垃圾邮件和其他有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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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用户在网络使用中,对所发现或发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制度的人或事,有义务予以制止或向信息技术中心反映、举报,有义 务协助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对上述人或事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应该向 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所需证据。

第十条  不得触动、破坏校内的网络设备:包括光纤、交换机、设备 箱、网络插口、网线等。若发现网络设备设施存在异常,有义务及时与信 息技术中心联系。

第十一条  注意用电安全,不得私接乱拉电源线和网线,不得私安插 座,不得跨房间组建局域网。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用户及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做如下 处理:

(一)情节较轻者,给予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并勒令改正;

(二)情节较重者,取消入网资格3-5天或1-3个月;

(三)情节严重者,终止相应网络服务;

(四)造成设备损坏或经济损失者,由信息技术中心交由党委学生工 作部(学生工作处)按照相关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

(五)情节严重并触犯法律法规者将移交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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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社区思政平台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区思政平台是丰富校园第二课堂和举办学生活动的重 要场所,也是集师生交流互动、管理服务、创新创业、文化引领于一体的 育人阵地。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社区思政平台的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学生社 区思政平台的育人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社区思政平台具体包括立德园、磬香园、青年之家、女 生之家、就业服务大厅、学生活动中心、学习驿站、共享厨房、社团基 地、舞蹈室等平台。除立德园由各二级学院具体管理外,其他思政平台由 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分类实施管理。

第三条  学生社区思政平台发挥“ 一 室多用”的功能,作为各二级学 院、团学组织及学生社团开展学生服务、学生活动、办公议事、组织建 设、教育培训的综合场地。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学生社区思政平台工作日期间面向各二级学院、团学组织及 学生社团开放。除举办校级重大活动或提前申请预约外,周末和法定节假 日原则上不开放使用。立德园开放时间由各二级学院拟定。

第五条  学生社区思政平台实行使用预约制,申请单位、个人需提前 一周(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提出申请,经管理部门审 核同意后方可使用。不得未经允许强制占用, 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借用资 格。

第六条  学生社区思政平台使用首先确保校级重大活动,如遇场地冲 突,由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统筹协调,不得强行占用。

第七条  学生社区思政平台使用前,管理人员将提前三十分钟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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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负责人需到场交接,如未按时到场,管理人员有权自行离开或停止借 用 。

第八条  所有借用单位、个人原则上不得超时使用,场地借用时间不 超过工作日晚上22:30。

第九条     本着“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相关会务和活动安排等工 作由申请单位、个人自行解决,借用者如需使用投影、音响设备,请至少 提前一天联系管理部门,并安排专人学习使用设备。


第三章  管理人员职责

第十条  各学生社区思政平台应指定1名教师全面管理,其工作职责 是负责思政平台的安全、消防、资产、卫生、秩序等事项,做好防火防盗 工作,及时检查场地、资产设备等情况。

第十一条  学生社区思政平台可选派团学干部或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协 助开展思政平台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个人在使用学生社区思政平台时,如发现有安全 隐患、设备损坏、能源浪费等现象时,有权力和义务及时向管理人员报 告。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采取措施抓紧维修,消除隐患。若其自身能力 不能解决或不属于自身管理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处)汇 报,或请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第四章  安全、消防和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个人严禁在学生社区思政平台开放时间做任何与 青年学生工作无关的活动:

1.  严禁在学生社区思政平台内开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 的活动;

2. 严禁在学生社区思政平台内与校外商家合作开展未经学校审批同意 的各种经营活动;

3.  严禁在学生社区思政平台内吸烟、饮酒,禁止携带饮料、食物、零 食等进入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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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严禁在学生社区思政平台内自行张贴未经学生工作部(处)、校团 委审核的广告及彩纸,严禁使用双面胶(海绵胶、封箱胶布等)粘贴或用 铁钉打孔。

第十四条 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公德、爱护公物,需保持学生社 区思政平台的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第十五条  活动结束后需清理、打扫活动场地,并与工作人员进行场 地交接,在确保场地设施设备无损和场地清洁卫生后方可离开,如不配合 或未达到使用原则将取消借用资格。如出现物品损坏情况,需向学生工作 部(处)提交书面说明,具体处理结果视损毁情况而定。

第十六条  如在学生社区思政平台发现突发情况,或需要其他帮助, 请及时联系思政平台管理人员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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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区思政平台一览表


学生社区思政平台

场地情况

管理部门

管理人员

开放时间

申请方式

备注

立德园(筑梦园)

位于1栋宿舍一楼,分属不同   学院,集师生交流、互动、主   题教育、服务“四位一体”的   多功能共享平台。各二级学院   通过发挥平台作用,近距离、  贴心地指导学生成长,让思政   工作在学生社区“送教上门”、 开花结果。

人工智能学院

自行拟定

自行拟定


立德园(德匠坊)


机电工程学院

自行拟定

自行拟定


立德园

(橙汁茶语半岛)


经济管理学院

自行拟定

自行拟定


立德园

(服务-学习驿站)


旅游管理学院

自行拟定

自行拟定


立德园(初心源地)


人文学院

自行拟定

自行拟定


立德园(思源堂)


新能源学院

自行拟定

自行拟定




馨香园

位于1栋宿舍一楼,设有资助、

财务、后勤等学生服务窗口, 内设窗口服务区、学习区、活 动区、展示区、爱心面包发放 区和复印服务区等。可组织活 动,也可以组织会议。



学生工作部(处)



周一至周五7:00-18:00

(有活动延迟到22:00)



线下申请



女生之家(一二期)

一期位于6栋宿舍一楼,可容 纳15人左右;二期位于5栋宿 舍一楼,可容纳50人左右,主


学生工作部(处)

周一至周五 8:00-22:00


线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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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面向女生群体,校内各单位、 各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可预约  使用,用于开展各类女生之家   活动、举办会议培训等。








就业服务大厅

位于3栋宿舍一楼,可容纳30  人左右,主要用于职业发展咨 询、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政策 宣传、就业创业指导、小型宣 讲、招聘等就业服务,可用于 组织开展活动、举办会议培训 等。




学生工作部(处)



周一至周五

8:00-22:00

预约使用




线下申请




青年之家

位于2栋宿舍一楼,可容纳20   人左右,主要面向校内各单位、 各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可用  于开展各类青年活动、举办会   议培训等。



校团委



周一至周五 8:00-22:00



线下申请



学习驿站

位于2栋宿舍一楼,可容纳20 人左右,主要用于学生自主学 习、举办学习沙龙等活动。


校团委

周一至周五 8:00-22:00


线下申请



社团园地

位于2栋宿舍一楼,可容纳10   人左右,内置排练镜和演讲台, 用于舞蹈、戏剧排练和形体培


校团委

周一至周五 8:00-22:00


线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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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等活动。






共享厨房

位于2栋宿舍一楼,可容纳20  人左右,内置餐桌、灶台、冰 箱和相关厨具,用于师生之间 开展交流活动。


校团委

周一至周五

19:00-22:00

预约使用

公众号

“城职青年”

青年之声



社团基地

位于明德楼二楼东侧,可容纳  30-50人,内置可移动桌椅,用 于开展学生社团活动、小型会  议等活动。


校团委


周一至周五 8:00-22:00


线下申请



舞蹈室

位于二饭堂三楼,内置排练镜、 把杆,用于艺术团开展形体培   训或舞蹈排练等活动。


校团委

周一至周五

19:00-22:00

预约使用


线下申请



学生活动中心

位于一饭堂五楼,内置移动排 练镜、训练垫,用于学生社团 开展社课、节目排练等活动。


校团委

周一至周五

19:00-22:00

预约使用


线下申请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收费管理细则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了加强我校各类学生的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高等学校收费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是指在校学生按国家规定必须向学校缴 纳的学费、住宿费及学杂费等费用。

第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 标准,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并使用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及《广东 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和已毕业但仍欠费的学 生。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 是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学校各有关部门、二级学院应 充分提高对收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学生收费管理工 作。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工作职责:

( 一)建立和维护学生收费管理系统;

(二)组织、协调、管理学生收费工作,并及时将各类事业性的收费 收入缴交市财政局专户,代收代支的款项全额缴入学院账户,提供缴交明 细供计划财务处核算科入账;

(三)对收费票据的实施全面管理,包括票据的领购、开具(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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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分发及票据存根的核销等;

(四)通过广东省非税系统委托银行批量划扣,银行批扣成功的打印 票据交学校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将票据及时分发到二级学院分发学生;

(五)负责学生事务中心财务窗口的收费管理等项工作;

(六)定期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二级学院通报学生的缴费情况及 欠费明细资料;

(七)不断完善缴费渠道,提高收费工作服务质量;

(八)负责为学生出具缴费查询、缴费证明等项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

( 一)每学年学期末提供下 一 学年在校生名册供计划财务处建立下 一 学年收费基础信息;

(二)招生录取结束后须将录取名册提供计划财务处批量办理新生银 行卡;

(三)招生录取结束后将编班后的录取新生名册供计划财务处进行收 费初始化工作;

(四)学生学籍变动审批完毕后,报送名单给计财处备案,作为收费 信息变动的处理依据,保证收费系统收费信息准确;

(五)负责对欠费学生的处理,对未在学校规定时间期限内完成缴费 的同学不予注册学籍。

第八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工作职责:

( 一)负责做好学生的思想道德和诚信教育工作,增强学生先缴费后 上学的义务感和责任感;

(二)开学后 一 周内将老生的助学贷款名单、学费减免名单、建档立 卡名单报送计划财务处,进行收费信息的变更;

(三)在新生报到后三周内将助学贷款名单、学费减免名单、建档立 卡名单报送计划财务处,进行收费信息的变更;

(四)学生助学贷款到账后将审批通过的贷款名单报送计划财务处, 计划财务处与最初报送的名单进行核对,助贷生已缴学费需办理退费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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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办理退费手续,需将贷款学费划入财政的 由计划财务处划入财政。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工作职责:

(一)负责做好学生的思想道德和诚信教育工作,增强学生缴费上学 的责任感,把学生收费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加强思想教育,采取有 效措施,督促学生按时缴费;

(二)每年新生报到二个月内、在校生新学年开学 一 个月内协助学生 注册工作,对未交清费用的学生进行摸底调查,对于欠费的学生一律不给 予注册;

(三)根据计划财务处开学报到前提供的欠费学生名单,通知每位欠 费学生并充分告知其欠费需承担的后果,充分了解掌握每一位同学欠费的 原因,对于经济临时有困难的同学告知其可通过助学贷款解决,做好学生 欠费的持续催缴工作。

(四)积极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已缴费学生的票据发放工作,并提醒 学生妥善保管好票据;

(五)办理本学院休学、退学、转专业学生的退费手续,复学学生缴 费以及催缴工作。

第十条  后勤保卫处工作职责:

( 一)负责学生住宿的管理工作,老生住宿标准名册于每年8月10日 前报送计划财务处进行收费信息的更新,9月份入住后有变化的,及时将 变更信息提交计财进行应收款的更新,涉及补、退费的及时办理补、退费 手续;

(二)新生入住稳定后将新生住宿费标准名册报送计划财务处进行住 宿费标准的变更,对已缴费学生与实住标准有差额的,及时办理退住宿费 的差额手续;

(三)学生住宿费标准与原报标准有变更的及时报送计划财务处,以 确保收费信息的准确性;

(四)负责体检费、大学生医疗保险费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资料有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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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于每学期末报送计划财务处,以便开展新学年的代收费工作;

(五)负责办理未参加体检、参保不成功等原因的批量退费工作;

(六)学生学籍有异动的,及时将异动信息通知物业变更学生住宿情 况,复学学生住宿的,将住宿标准报计划财务处收费;

(七)积极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住宿费、体检费、大学生医疗保险费 等代收支的收缴工作,协助计划财务处、二级学院做好欠费学生的催缴工 作。


第三章 收费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新生收费工作

( 一)建立新生个人账户。根据录取学生进度,教务处及时提供批量 办理银行卡所要的基础信息,计划财务处与银行合作为学生制作缴费银行 卡及使用须知,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学生,学生根据缴费要求将应缴款 及时存入学校统一发放的缴费银行卡;

(二)建立新生收费数据库。招生工作结束后,教务处提供新生录取 信息名单,计划财务处按照确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建立新生收费数据 库;

(三)委托银行集中代扣。计划财务处在新生报到前二周将收费信息 按要求上传广东省非税系统,经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由合作银行代为划 扣,代扣不成功的学生,在报到日到学校指定地点办理缴费存款手续或通 过刷银联卡、第三方支付等方式完成缴费工作;

(四)报到前对不能足额缴纳费用情况的处理。

1.  未收到银行卡的学生可在开学报到当天办理银行卡并足额存入学杂 费 ;

2.  其他非家庭困难而在报到时未缴费的学生可在报到日刷银行卡、微 信支付缴清费用;

3.  家庭困难、临时家庭困难的学生,各二级学院要按照学校的统一要 求,为新生办理“绿色通道”手续,充分告知学生可通过助学贷款等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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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缴交学费问题。

(五)新生公寓住宿标准的确定。新生录取后由后勤保卫处和物业公 司安排新生住宿,新生住宿标准于报到后7个工作日内送报计划财务处进 行住宿费应收的调整;

(六)学生收费信息的公布。计划财务处及时统计学生缴费情况,并 报送各二级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

(七)按《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未在 学校规定时间内缴清费用的欠费学生名单提供给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在校生收费工作

( 一 )收费前期准备;

1.  教务处于每年暑假放假前二周将学生在校生信息提供给计划财务 处;

2.后勤保卫处和物业公司于8月10日前将在校生住宿费标准提供给计 划财务处;

3.  计划财务处于每年暑假放假前将下学年的学费收费通知发各二级学 院并在相关网站上发布,由各二级学院负责通知学生于新学年开学前二周 将应缴费存入个人“缴费银行卡”中,并在费用扣除前保持银行卡内余额 充足。

(二)在校生零星调整公寓,导致住宿费标准发生变化的,由后勤保 卫处和物业公司负责统计变更情况,及时将变更信息报计划财务处,变更 收费系统应缴信息;

(三)学生收费信息的公布。计划财务处定期统计学生缴费情况,并 报送各二级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

(四)按《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未在学 校规定时间内缴清费用的欠费学生名单提供给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其他事业性的收费工作

学生缴纳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费、普 通话水平测试费等事业性的收费,学生将应缴款存入学校指定的个人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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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中,计划财务处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名单统一代扣。


第四章  缴费方式与票据的发放

第十四条  非税收入的学费、住宿费、四、六级等考试费收入的缴费 方式

(一)计划财务处根据应收名单通过广东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委托银 行批量代扣方式收费。

(二)银行多次批量划扣后,剩余少量欠费的学生,可直接到1栋宿 舍 一楼学生事务服务大厅计划财务处窗口进行刷银行卡或通过微信支付完 成缴费;刷卡缴费后当场领取缴费收据,通过微信缴费的,缴费成功后可 在非税公众号下载电子发票,或携带缴款通知书及身份证到建设银行任 一 网点打印《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三)委托银行批量代扣收费的收据定期由计划财务处从银行取回后 分发给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分发学生,缴费票据是学生缴费的重要凭 据,学生应妥善保管,如遇退费的需凭原始发票办理。

第十五条  代收代支的缴费方式

( 一)计划财务处根据应收名单委托合作银行以批量代扣方式收费;

(二)银行批量划扣后,剩少量欠费的学生,直接到1栋宿舍 一 楼学 生事务服务大厅计划财务处窗口进行刷银行卡或通过微信支付完成缴费, 缴费后当场开具缴费收据。


第五章  无故欠交学费和住宿费的处理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故欠费

( 一)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缴费的;

(二)家庭困难、临时家庭困难等特殊情况下不申请助学贷款的。

(三)缓交学费期满仍未交清费用且未获延期的学生。

第十七条  对无故欠费的处理

( 一 )新生在每年10月20日前仍未缴清本学年应缴费用的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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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不得参加学院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不得使用学院提供的 一切 教学资源;

(二)老生在每年9月20日前仍未缴清本学年应缴费用的不予注册学 籍,不得参加学院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不得使用学院提供的一切教 学资源。


第六章 退学、休学、复学、留级、转专业等缴退费的规定

第十八条  复学有关费用的规定。休学后复学并转入下 一 年级学习的 学生,其收费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留级学生有关费用的规定。因各种原因,学校给予留级处 理的学生按留入所在年级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休 学 学 生 ,可选择本文第二十 一 条规定办法退费,如不办 理退费的,已缴的费用待复学时可抵冲复学学年实际应缴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的规定。根据 《 关 于 完 善 我 省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收 费 管 理 政 策 的 通 知 》 ( 粤 价 〔2008〕150号)的规定执行,即:

( 一)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

(二)受教育者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应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 90%;

(三)受教育者在校提前结业、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 退学的,所缴学费、住宿费按受教育者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学费、住 宿费清退标准=每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 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四)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按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因触犯刑律不 能继续学习的,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五)入读时间从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计起。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有关费用的规定。

( 一)高学费转入低学费标准专业的,退费标准等于原专业标准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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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标准差额退费,退费由转入专业的学院凭转专业审批表和学费发票办 理退费手续;

(二)低学费转入高学费标准专业的,补缴差额等于转入专业减原专 业的标准,应补缴的差额可直接到1栋宿舍 一楼学生事务服务大厅计划财 务处窗口进行刷银行卡或通过微信支付完成缴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银行卡丢失的,或银行卡消磁,应持身份 证到指定银行办理新卡,办卡后及时将姓名、学号、班级、新账号、联系 电话发到计划财务处,邮箱:zhcptjcc@126.com,     以便计划财务处及时更 新卡号。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地方出台新的收费规 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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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鼓励毕 业生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 择业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遴选”的原 则。


第二章  评选对象及比例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0%。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贯彻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品德优良,能模范遵守珠海城市 职业技术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校内外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有健康的身心素质;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志愿服务在校期间不少于40学 时 ;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每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均位于专业年级前 4 0 % , 且 在 校 期 间 曾 获 “ 优 秀 党 员 ” 、 “ 优 秀 团 员 ” 、 “优秀学生干 部”、“优秀学生奖学金”等荣誉称号之一或参加科技活动、文体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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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活动、社会活动中,作为主要参加者(主力成员),获得市级及以上 表彰,经二级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小组认定,取得突出成绩者;

(五)实习态度端正,能服从专业实习安排。实习期间,获得学校、 企业实习指导老师的一致好评,实习成绩达到优秀;

(六)在校期间有以下情况的毕业生无资格申请;

1. 受过处分;

2.  所学必修课程成绩有 一 门以上(含 一 门)不及格;

3.  其他违反校纪校规行为。

第六条  以下三类毕业生,在符合第五条( 一 )、(二)、(三)所 列条件,且无第(六)所列情况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后,可授予其优秀毕 业生荣誉称号,不占用二级学院推荐名额:

( 一)退役复学学生及春季应征入伍的毕业生;

(二)毕业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 一 扶”等国家 基层项目的毕业生;

(三)在校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者在公益事业等方面为学校、社会 做出突出贡献,且经二级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小组认定申报,学生工 作部(处)复核报学校审批通过的毕业生。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评选流程

( 一 )学生申请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二级学院评审

二级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专业主任、班主任、辅导员 以及毕业生代表组成的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的优秀毕业 生评选工作。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应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评选结束后各学院应 将推荐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三天,公示结束后,各学院将推荐名单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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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

(三)学生工作部复核

学生工作部对各二级学院推荐名单进行复核,复核结束后在学校范围 内公示五天。

(四)学校审批

公示结束后,学生工作部(处)将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审 批。

第八条  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材料归入学生个人档 案,在就业推荐中给予优先推荐。

第九条   已经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销其荣誉 称号:

(一)不能按时取得毕业证;

(二)在获评为优秀毕业生后、毕业离校前受到处分;

(三)其他应当撤销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情形。

第十条  学生本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生工作部提出书面申 诉,经学生工作部与有关二级学院联合调查组核实后,于五个工作日内予 以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条款与上级文件有冲突或上级文件有最新规定 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优秀毕业生评选细则》(2013年5月修订稿)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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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参军入伍激励办法



第 一 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鼓励学子携笔从戎、建功军 营,助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在执行国家、省、市对大学生参军入伍 现有优待政策的基础上,结合《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入伍退役学籍 和成绩管理办法(修订版)》(珠城职院教务〔2021〕10号)和学校实 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条款适用于我校参军入伍的新生、在校生和应届毕业 生,适用于退役复学的学生。服役期间因个人原因被部队退兵的学生不适 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大学生征兵工 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武装部。学校武装部是学生应 征入伍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的宣传动 员、组织实施和工作协调,负责与上级武装部等有关部门联系,负责全校 应征入伍学生的管理工作和激励政策的执行工作。

第四条  二级学院负责具体入伍政策的宣传和入伍动员,负责做好应 征入伍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配合武装部做好体检、政审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办理应征入伍学生和退 役复学学生学费减免、补偿等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应征入伍学生和退役复学学生相关课程免修及赋 分、毕业实习认定、转专业等学业激励政策的开展。

第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学生应征入伍工作各环节进行监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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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第三章 对入伍和退役复学学生的优待

第八条  对从学校报名应征入伍的应届毕业生一次性发放奖励金 3000元,对从学校报名应征入伍的在校生一次性发放奖励金2000元。

第九条  退役后复学学生,除定向生、委培生以及国家、省禁止转专 业的情形外,按学校有关规定在当年开放转专业的专业和人数范围内,不 受专业门槛、成绩、学科限制,可优先转入本校其他专业。

第十条  退役后复学学生,原所学专业因调整等原因停办的,经学校 批准可在相近专业学习,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  退役复学学生,如果在部队服役期间,参加与其专业有关 的学习活动并取得成果,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证 明,二级学院核实、教务处审核,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按具体成 果类别予以认定或免修相应的学分。

第十二条  退役复学学生, 可免修体育、军事技能、军事理论等课 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十三条  在校生(含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践(顶岗实习) 和毕业设计(论文)经历,退役复学后可免修以上两门课程。

第十四条  退役复学学生及春季应征入伍毕业生,在读期间无不及格 课程、无违规违纪行为,完成学业,达到毕业条件的,授予“优秀毕业 生”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退役复学学生,学校对其进行重点学业指导和帮扶;参加 校内勤工助学等岗位优先考虑录用;在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干部、社 团骨干、学校国旗护卫队队员、学生军训教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优先 推荐就业。


第五章对征兵工作单位和个人的激励

第十六条   学校武装部每年给予二级学院一定的征兵工作经费,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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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根据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的经费总额统筹安排。二级学院征兵工作经费  (含奖励工作经费)仅用于组织开展征兵工作宣传教育等活动费用支出, 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给个人。

第十七条  对积极贯彻落实学校各项征兵工作任务,成功输送合格兵 员,完成学校征兵工作任务数,表现突出的二级学院,授予“征兵工作先 进单位”称号,并给予征兵工作经费奖励。

第十八条  对在学校征兵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个人,授予 “征兵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条款与上级文件有冲突或上级文件有最新规定的, 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自2021级学生开始生效,此前退 役复学学生有关免修课程事宜仍适用《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参军入 伍激励办法(试行)》(珠城职院〔2019〕87号)之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除第十二条规定外,本办法其他条款的规定自发布之日 起生效,原《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参军入伍激励办法(试行)》 (珠城职院〔2019〕87号)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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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珠城职院发〔2021〕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 防 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珠海市消防条例》等法 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 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使消防安全工作与学校的发展相 适应。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学校统 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 位全面负责、师生积极参与”和“单位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消 防工作原则,实行法定代表人领导下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负责 制,法定代表人每年定期与各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四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 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义务。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园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 安全工作;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 责任人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 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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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

(二)定期组织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四)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五)批准年度消防安全经费计划。

(六)督促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 题。

第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应当履行 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定年度计划,实施日常管理,组织年度考核。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及驻校内其他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 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图书馆、食堂、实训室为学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单 位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有管辖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各单位 要确定本单位所有管辖区域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并报后勤保卫处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及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 一)学生公寓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由后勤保卫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 教育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各二级学院负责。

(二)后勤物业部门负责学生公寓楼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违章行为纠 正及违章电热器具收缴。

第十三条  实训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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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务处负责监督检查教学实训室及化学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 理。

(二)校内各院系自行制定本单位的实训室和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及 操作规程。

(三)实训室及库房建筑等级为二级以上,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 爆要求。

(四)要严格落实化学危险品的领取、使用、保管、回收等管理制 度。

(五)化学试剂等废弃物的回收与处理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六)在进行实验操作时,严禁带电拆、接线路。任何人不得进行危 及他人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操作。实训结束时,必须在切断所有电源后方可 拆开线路和进行其它善后工作;室内无人离开时,应关闭电源,做到人走 灯灭。

(七)实训室钥匙要有专人保管,实训期间指导教师不得离开现场, 不经允许,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训室;实训室内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 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实训完毕后,必须远离易燃、可燃物品存 放。

(八)实训室内因各种原因发生火灾、污染和中毒事故时,实验人员 必须立即进行现场人员疏散,同时注意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后 勤保卫处报告,火情严重时,要立即拨打火警“119”电话报警。

第十四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一)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

(二)必须有专用仓库并分类储存,要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三)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消防设施管理

( 一 )学校基建部门负责新建楼宇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监控设 备、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的配置,并保证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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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后勤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消防给水系统和避雷设施的检测和维 修。

(三)后勤保卫处负责日常消防给水系统及配套设施、消防电气设 施、消防警笛、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标识的设置、自动报警系统维修 保养和管理、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及配套设施的大修工程。

(四)学校内部独立法人单位、独立经营核算单位和承包租用学校房 舍单位,消防设施维修和管理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消防控制室管理

( 一)后勤保卫处负责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配备及设备日常管理和维 护。

(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相对固定,不得雇用临时工。

(三)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四)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灭火器材配备与管理

( 一)后勤保卫处负责公用建筑内灭火器材的配备及维修。

(二)学校内部独立法人单位、独立经营核算单位、承包租用学校房 舍的单位和个人,消防器材一律自配。

(三)后勤保卫处负责各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公寓等公用建筑内灭

火器材的日常管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如有丢 失或损坏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

( 一)后勤物业部门负责各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公寓等公用建筑疏 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管理。

(二)自管楼宇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由本单位负责。

(三)校内各单位必须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占用、 堵塞消防通道。

(四)学生公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窗口、阳台、疏散门等部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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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铁栅栏等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管理

( 一)新建项目由学校负责基建部门上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并报学 校后勤保卫处备案。

(二)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必 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三)建筑工地因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搭建单位必须将临时建筑位 置、面积、用途、防火措施、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器材配备等情况报学 校后勤保卫处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

(四)各单位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履行申报手续。涉及改 变使用功能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必须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并将工 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后勤保卫处备案。未经审批不得施工。

(五)各单位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严格执行 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建筑材料及装饰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 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六)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消 防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凡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未履行申报手续擅自施工的属违 法行为,由此产生的消防安全事故后果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造成 重大责任事故或人员伤亡的,要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 任。

第二十条  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活动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 一)举办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向公安消防机构预先申报,同时报 后勤保卫处备案,由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 方可举行。

(二)举办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必须在签 订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三)举办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制定消防应急灭火、疏散预案,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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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供电用电管理

( 一)后勤保卫处负责供电用电的监督管理。

(二)管理单位要制定供电用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校内建筑的电气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 等,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凡需改造和更换电气线路、安装用电设备、购买使用大功率电

器以及临时用电等必须经后勤保卫处审批。

(五)后勤物业部门负责日常用电检查、维护和管理,纠正和处理违 章用电行为。

(六)电气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七)用电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火管理

(一)禁止在具有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性场所使用明火。

(二)固定火源与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必须到后勤保卫处办理 审批手续。

(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四)作业场所要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商业网点及外来人员的管理

(一)校内商业网点的消防安全由出租单位负责。

(二)校内商业网点营业前由商业网点管理单位到后勤保卫处登记备 案,消防安全由租赁双方负责。

(三)在校内活动的外来务工人员消防安全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对外经营性单位管理

( 一)学校对外经营性单位消防安全由辖区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管理。

(二)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与维修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消防档案管理

( 一)校内各单位必须建立规范的消防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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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档案要做到记载及时、内容完整、图表清晰、字迹工整。

(三)消防档案应按年度装订造册,妥善保管防止遗失。

第二十六条  教职员工公寓管理

教职员工公寓消防管理由后勤保卫处负责。

第二十七条  火灾事故与处理

( 一)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警并组 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二)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 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 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 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内 容包括:

(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单位内部消防安全自检自查情况。

(四)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五)消防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六)消防工作档案管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消防管理内容。

第二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自检自查。 主要内容包括:

(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情况。

(三)消防给水系统运行情况。

(四)灭火设施、器材完好情况。

(五)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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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常识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使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设施、设备运行及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 一)其他需要检查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24小时进行防火巡查,其 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情况。

(四)常闭式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值班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单位自查、巡查应当填写检查记 录,受检查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后勤保卫处应责令其当场改正: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它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经常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 使用的。

(六)擅自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八)未经审批举办大型具有火灾危险性活动的。

(九)违法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十)违章用火、用电、用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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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 一 的,后勤保卫处应签发消防整改通知 书:

( 一)在地下室或仓库内设置集体宿舍的。

(二)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 通道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未设防火分隔或消防设施损坏、有故障 的 。

(四)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标识错误,影响安全疏散的。

(五)消防水源、消火栓、灭火器材损坏的。

(六)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设施有故障,不能正 常运行的。

(七)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坏、影响使用的。

(八)电器、燃气用具的安装或线路、管路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 规范,危及消防安全的。

(九)在具有火灾危险场所或部位使用可燃或易燃装修材料的。

(十)重点工种人员和消防控制系统的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十 一)其他需要签发消防安全整改意见书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 一 的,后勤保卫处有权责令其停 工、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或者审核不合 格,擅自施工的。

(二)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的。

(三)生产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擅自生产的。

(四)大型活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擅自举办的。

(五)商业网点未经消防审批擅自营业的。

(六)电工、焊工、油工、木工等重点工种人员无证上岗或违章作业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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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火灾隐患整改

( 一)各单位存在的 一 般火灾隐患由本单位负责整改。对无力整改的 重大火灾隐患,隐患单位(部门)应当及时将隐患情况向本单位(部门)  上级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确定整改期限。

(二)后勤保卫处负责公用建筑的电气线路、消防给水管网、室内外 消防供水系统、避雷设施的隐患整改。

(三)后勤保卫处负责公用建筑的消防设施、公用楼内消防警笛、应 急灯、疏散指示标志、消防控制室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的隐患整 改 。

(四)教务处负责化学药品库、实训室隐患的整改。

(五)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整改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学校后勤保卫处及公安消防机构。

(六)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 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七)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后勤保卫处存档备案。


第五章 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定期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校内各单位要开 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重点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预防措施。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的技能。

(五)应急疏散、自救逃生的常识。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和专业培训:

( 一)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操作及其他重点工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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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依照规定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三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应急灭火、疏散预 案,并按预案内容每年至少进行 一次消防演练。重点单位必须制定有针对 性的应急处置预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第六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消防经费 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 用。

第四十条  消防经费包括日常消防经费和专项消防经费。

日常消防经费是指保障学校年度消防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基本经费。 主要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 及表彰奖励等。由后勤保卫处组织实施。

专项消防经费是指学校确定年度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所需经费。主要用 于整改消防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 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方面的重大火灾隐患。


第七章 消防工作奖惩

第四十一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并将消防安 全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考核评比内容,对发生火灾的单位实行“一票否 决”。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必须遵守下列规 定:

(一)对消防法律法规条款中的“必须”履行或“应当”履行的义务 和职责,未能履行或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对其单位、个人进行相应 处罚。

(二)对消防法律法规条款中明令要求的“严禁”或“不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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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等强制性规定未能执行或表现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对其单位、 个人进行相应处罚。

(三)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发生重大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 相关责任人,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行政处罚:由学校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个人视情节给 予通报批评、个人处分和扣发奖金业绩津贴的处罚并取消评先、晋职和晋 级资格,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五)处罚的范围:校内各单位、商业网点、建筑施工单位;各单位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师生员工、在校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活动的 外来人员。

(六)处罚实施。对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一 般由后勤保卫处提出处罚 意见,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后勤保卫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 查,并对自身执法情况接受上级和师生员工的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废止。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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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党员管理制度

珠城职委发〔2021〕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 强学校学生党员管理工作,提高学生党员队伍建设质量,保持学生党员队 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 管理工作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党员管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紧紧围绕学校 中心工作,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不断增强学生党员管理 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建设 一支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 挥作用合格的学生党员队伍。


第二章  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主要方式

第三条  学生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 一课”制度,对学生党员进行经 常性的教育管理。学生党员应当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 进行学习交流,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

学生党支部应当每月开展1次主题党日,贴近学生党员思想和工作实 际,组织学生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 等 。

学生党员应当按期交纳党费,党费缴纳标准为每人每月0 .2元。学生 党支部应当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 需要随时召开, 一般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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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学生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 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 议。学生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 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六条  学生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学生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党 支部书记应当经常同学生党员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条  依据学校业余党校等工作安排, 配合做好学生党员、入党积 极分子的培训相关工作。学生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 一般不少于32学 时 。

第八条  学生党支部应当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鼓励和 引导学生党员参与志愿服务。学生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党组织组织的志愿服 务活动。

第九条  学生党支部应当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 一, 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学生党员。


第三章  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十条  党籍指的是党员资格。党籍管理是党员管理中 一项十分重要 的工作。经学生党支部党员大会表决通过、学校党委审批同意接收的学生 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党籍是党员的政治生命,党员个 人应十分珍惜,党组织对党员党籍的处理必须采取十分严肃和慎重的态 度。

第十一条  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学生党员,出国学习超过 5年仍未返回的学生党员, 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 组织关系的二级学院党总支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并报学校党委审批。

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 系的学生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按 照有关规定作出,并报学校党委审批。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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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停止党籍的学生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 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 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第十二条  每个学生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 定组织。学生党员因毕业、异地学习、实习、待业、外出务工或从事其它 正当职业的,地点相对固定的,并且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转移组织 关系。

广东省内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已实现无纸化办理,通过广东省党 务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办理;对于转移至省外的毕业生党员,在广东省党务 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转接后还需填写纸质版介绍信交由毕业生党员自行带 走。毕业生党员要妥善保管好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以防丢失,并在有效 期内前往接收单位办理相关转接手续。

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学生党员,原所在党支部仍然负有管 理责任。

第十三条  办理了暂缓就业手续的毕业生党员,暂缓就业期间的组织 关系保留在二级学院党总支。

学生党员由于毕业离校等原因转出组织关系的,党员档案由其所在二 级学院党总支整理好,用密封条封好封口,并在密封条四周盖上学校党委 章,可选择放入学生个人人事档案一并寄出,并将档案材料去向告知党员 本人。


第四章  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第十四条  学生党支部应当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 党组织分配任务完成情况等多种方式,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 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 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 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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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发现学生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 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学生党支部书记应当及时 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十六条  对学生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 费、外出实习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 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帮助其改进提高。

第十七条  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 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学生党员,对 其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 置的学生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第十八条  学生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 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 置:

(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 名;

(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 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 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 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 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违犯党纪的学生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 党纪处分。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学生党员管理工作的检 查,每年把学生党员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向学校党委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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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学生党员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追责。


第五章  流动党员管理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及其所属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流动学生党 员管理,对外出6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学生党员,应当 保持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及其所属学生党支部对组织关系保留在 学校的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应当继续履行管理职责。党员组织关系保留 时间 一般不超过2年,对符合转出组织关系条件的及时转出。

对出国(境)学习党员,由原就读二级学院党总支保留其组织关系, 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出国(境)学习党员返回后按照规定恢复组织 生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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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业余党校工作暂行规定

珠城职委〔2018〕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进 一 步加强党校建设,推进我校党建工作的科学化、规范 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和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业余党校(以下简称党 校)是在学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高素质干部队伍、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 育、培训入党积极分子的主渠道,是党员干部增强党性锻炼的大熔炉,是 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主阵 地。

第三条 党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党校姓党的根本原则,贯彻党的 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秉承“坚定政治方向、坚持实事求是、 坚持质量立校、坚持从严治校”  的总体要求,把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 育作为党校教学首要任务,努力培养党性强、作风正的干部队伍,始终保 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党员队伍和身心素质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第四条  党校施行学校业余党校和分党校两级运行机制。

第五条 学校业余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领导 体制,校委会全面领导业余党校工作。学校业余党校校长由学校党委书记 兼任,常务副校长由学校党委副书记兼任,校委会工作由组织部部长主 持,委员为学校党委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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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负责业余党校的日常工作,做好学员资格审查、党校教师聘任、教 学安排、活动开展、推优入党、档案管理等工作。学校团委协助组织部具 体开展落实好业余党校各项活动。

有学生的二级学院党总支须建立业余党校分校,分校校长和常务副校 长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兼任,分党校设校务委员会,根据需要 由5-7人组成,组成人员一般在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专职组织员、党支 部书记、分团委书记中确定,业余党校分校日常工作负责人由负责组织工 作的总支委员担任,分党校的重大事项由分党校校务委员会讨论决定。业 余党校分校的设置、撤销及校务委员会委员的变动需报学校业余党校核 准。

第六条  学校业余党校与业余党校分校合理分工,共同履行教育培训 职责。

( 一 )学校业余党校的基本任务:

一 是负责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及其他党务工作干部的教育培训管理 工作;

二是组织开展学校层面师生党员的政治理论学习;

三是负责对入党发展对象组织开展集中理论学习;

四是对业余党校分校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五是开展高校党建工作理论研究;

六是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业余党校分校的基本任务:

一是根据学校业余党校年度工作安排制定党校分校工作计划,做好工 作总结;

二是负责对本单位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申请人员开展线下理论 学习和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三是积极主动配合学校业余党校开展线上理论教学工作,共同完成师 生入党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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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承担学校业余党校的部分工作或共同组织有关活动。

第七条  学校业余党校负责对业余党校分校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 包括对业余党校分校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调研,提出 意见和建议;对党校分校的教学科研、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等进行调 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定期召开党校分校工作会议,沟通信息,总结 经验,研究工作;对业余党校分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定期评选先进业余 党校分校和党校工作先进个人。

第八条  党校工作作为学校党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年度工作 计划和党建工作目标一起部署, 一起考核。学校党委会要把业余党校工作 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度听取业余党校工作汇报,专题研究党校工 作,二级党组织每学期召开业余党校分校工作会议,专门研究部署业余党 校分校工作。


第三章 教学管理和科研工作

第九条  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 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 行,为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十条  党校教学总体要求是始终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放在首位,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 经验为主课,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紧紧围绕提高党的执 政能力这一主题,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主课地位,合理安排教 学内容。业余党校要坚持从严治校的方针,严肃政治纪律和校纪校规,不 为错误思想提供讲坛。

第十一条  注重提高教学质量。党校教学要在内容上注重政治性,在 形式上注意灵活性,系统讲授和专题研讨相结合,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 结合,理论学习与考察实践相结合,平时考查与结业考试相结合,培训期 间的集中性教育与平时网上党校的经常性教育相结合,注意理论联系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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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充分发挥“校中校”的独特优势,利用学校现有资源,不断提高教学 质量。

第十二条  创新党校教学方式。倡导和运用研讨式教学、案例式教 学、体验式教学、情景模拟式教学和现场教学等多种教学方式,深入开展 领导工作经验交流和党性分析等教学活动,充分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和互联 网的优势,搭建网上党校学习平台,进 一 步完善在线学习和考核系统,实 现学习资源互融互通和教学课程动态更新,提高教学的吸引力感染力,增 强教学效果。

第十三条  建立业余党校教学纪实机制。业余党校举办的各类班次都 要制定教学计划,对教学目的、内容、时间、形式和要求等做出明确要 求,对各类别、各层次、各形式培训班的学习情况、考核结果作详细记 录,每期教学工作结束时要及时进行总结。

第十四条  提升党校科研水平。党校科研要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 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科学严谨的学术规范,紧紧围绕教学展开,大胆探 索,努力推进理论创新,及时跟进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为党员干部学习贯 彻中央精神提供正确引领和学理支撑,以更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服务于业 余党校教育培训。


第四章 师资建设和学员管理

第十五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业余党校要着力建立一支素质优 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适应新时期党校教育培训要求的以兼职为主的 党校教师队伍。

第十六条  学校领导和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担任党校兼职 教师。同时可聘请党政部门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中青年骨干 教师、有一定理论修养的离退休老同志作兼职教师,也可聘请校外专家、 学者担任兼职教师。

第十七条  受聘教师必须具备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有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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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性修养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有严肃认真的治学精神和教学态度,有 探索、研究现实和理论问题的勇气和水平,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负责同志要经常到业余党校讲课,二级单位党组 织负责同志每年至少到业余党校分校讲 一 次党课,要与业余党校学员座 谈、交流、研讨一些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

第十九条  党校兼职教师参与各级党校培训管理、学员监考、命题阅 卷和集体备课等教学活动可按照有关规定领取适当的津贴或课时费。

第二十条  业余党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必须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 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实事求是,继承和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 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 事业使命感做好业余党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要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党校工作人 员和师资队伍,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学习与提高的条件,安排他们阅读相关 文件和报刊杂志,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班、研讨班、考察调查和学术交流 等活动,鼓励、支持他们参加相关专业在职进修、提升学历层次,不断提 高党校教师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不同培训对象和学习班次的学员 必须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通过考核后取得党校统一印制、颁 发的各类培训证书、结业证书,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党校培训轮训或者未达 到培训轮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参训学员不论什么级别,都要认真遵 守考勤制度、请假制度、考核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业余党校 一 年两期培训,分别在每年的5月、11月,每 期培训时间 一 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每期培训结业时,按学员 总数的一定比例评选优秀学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的示范引领作用,健全 学习培训结果运用制度,学员在党校的培训情况应当作为接收预备党员的 必备内容和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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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教学场所与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业余党校应有固定的教学场所,并配备教学所需的 必要设备,以确保党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业余党校办学经费每年由党校编制年度计划,上报 学校,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障日常活动经费和专项经费及时落实到 位,业余党校经费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组织部负责 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 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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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失联党员管理办法

珠城职组字〔2018〕121号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规范管理和组 织处置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6]30号)要求,为稳妥有序做好与党组 织失去联系党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如下管 理办法。

一、明确总体要求

做好失联党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 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坚持党员标 准,立足教育提高,区别不同情形,稳妥有序进行。

继续查找联系。 坚持应查尽查、 全员覆盖,突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 节,进一步拓宽查找渠道,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想方设法与失联党员取 得联系,最大限度减少失联党员数量。

注重教育帮助。做细做实思想工作,引导重新取得联系的党员正视存 在问题,增强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真 正回归到党的组织中来。

严格日常管理。跟进落实党员管理措施,认真做好关爱服务工作,督 促党员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监督,防止再次失联。

稳妥慎重处置。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综合分析党员失联原因、失联 期间表现和本人态度,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相应处 置,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二、纳入党组织管理

对重新取得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将其组织关系落实到 一个党支 部,纳入党组织管理。

掌握党员失联期间表现。 要采取由党员本人提交情况说明,向党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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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过的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函询其表现,到纪检、公安机关了解其有无违 纪违法行为等办法,调查了解党员失联期间的表现。

对主要由客观原因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失联期间无不合格表现或违纪 违法行为,本人能够正确认识失联问题,愿意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履 行党员义务的党员,党支部要进行谈话教育,经支委会研究同意,报学校 党委审批后,纳入党组织正常管理。

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对因工作单位、居住地变动等需要转移党员 组织关系的,由转出单位与接收单位党组织衔接做好转接工作。对党员组 织关系介绍信丢失,经核实确认党员身份的,转出单位党组织要重新开具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督促其及时办理转入手续;接收单位党组织要将其 及时编入党的一个支部,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得人为设置组织关系 转接门槛,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补办保留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对 出 国 ( 境 ) 留 学 、 工 作 或 居 住 的 党 员,由所在党组织为其补办保留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对尚在预备期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应当延 长预备期半年至一年;对超过预备期的,视情做出延长预备期或取消其预 备党员资格处理。

三、严肃组织处置

对重新取得联系的党员进行组织处置,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 工作。要坚持教育为先、个案处理,认真做好组织处置工作。

限期改正。 对因党性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涣散等主观原因与党组织失 去联系,失联期间无违纪违法行为,取得联系后本人能正确认识错误并愿 意改正的党员,给予限期改正处置。

进行出党处置。 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 的,应予出党处置:  ( 1 ) 对 理想信念缺失 , 政治立场动摇 , 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 , 予以除名 ;

(2)对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3)对为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 不退的予以除名; (4)对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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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退的予以除名。

严格组织处置程序。 对党员给予组织处置,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1)核实情况。党支部对党员失联期间表现和现实表现进行了解,并与 本人谈话,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2)上 级预审。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所在党总支预审。对拟 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所在党总支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3)形 成决议。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 决。处置决议需由本人签字,对本人拒不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党支部 要在处置决议上注明。所在党总支应派人到会指导。(4)上报审批。对 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所在党总支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 的,由所在党总支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学校党委审批。党支部接到审批 意见后,要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5)教育帮扶。 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 扶等措施促其改正。对被劝退、除名的,所在党组织要做好思想工作,继 续关心帮助。

对提出退党的,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党员大会讨论 予以批准并除名,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 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 回复。

四 、严格党籍管理

对仍未取得联系的党员和重新取得联系的出国(境)定居党员,应当 从严从实,审慎对待,采取相应的党籍管理措施。

停止党籍。对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由所在党 支部召开党员大会,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经所在党总支审批后,报学校 党委审查备案。党员停止党籍2年内,本人与党组织取得联系并书面提出 恢复党籍申请,由所在党支部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研究提出意见,经所在 党总支审查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恢复党籍。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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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联系的,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经多方查找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出国(境)党员,由所在党支部召 开党员大会,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经所在党总支审批后,报学校党委审 查。待取得联系后,根据其失联原因、表现情况等,按照相关规定恢复组 织生活或给予组织处置。

对重新取得联系的出国(境)定居的正式党员,按党内有关规定,由 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对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预备党员,取消预备党员 资格。预备党员出国(境)定居的,按党内有关规定,不再办理转正手 续,预备党员资格不再保留。

五、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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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

读者借阅规则


一 、读者凭本人校园码在图书馆服务台、自助借还书机或第11栋宿舍 一 楼悦享书栈上办理图书借、还手续,不得使用他人校园码或转借校园 码。

二 、读者离校时须将所借书刊全部还清,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三、学生读者借阅量为10册,借阅期限为30天,可续借1次,续期为 30天;教师读者借阅量为20册,借阅期限为180天,可续借1次,续期为 30天。

四 、读者选取图书时,应保持图书排列整齐有序,避免打乱图书排 序;阅览完毕请将图书放到指定位置,以便工作人员统一上架。

五 、读者借书时应当面检查,如发现污损、残缺页、破损等情况,需 向工作人员说明,以厘清责任。

六、读者应爱护所借阅图书,如图书被水浸、污损、缺页、划线等, 需承担相应处罚。

七、读者所借图书,应按期归还。逾期不还者,将暂停借书权利。待 超期图书全部还清后,恢复读者正常借书权利。

八、凡遗失图书,须以相同版本的新书赔偿。

九 、未办理借书手续的馆藏资料不得带出馆外,违者按偷窃书刊处 理。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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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 读者入馆须知

一、图书馆面向在校师生开放。除寒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周一 至周日全天开馆。开馆时间:8:00-22:00。

二 、读者凭本人校园码或人脸识别方式进出图书馆及办理借阅手续。

三、图书馆实行视频监控全覆盖,正常情况下,正门为读者进出唯一 通道。

四、保持图书馆安静。入馆后请将手机、电脑等设备调至静音或振动 档,禁止在阅览区和自习室接打电话,禁止在馆内喧哗、嬉闹。

五 、保持馆内整洁卫生。禁止乱扔废弃物,禁止馆内进食,不得随意 挪动阅览桌椅。

六 、自觉遵守并维护馆内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抢占座位,禁止违规 使用存包柜,所有私人物品须及时带走。

七、爱护公物。爱护图书馆的书刊资料,文明阅览,爱护馆内设施设 备,损坏公物者,应按原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 、图书馆是重点防火单位,馆内严禁吸烟、用火,禁止在馆内插座 上使用除笔记本、平板、手机外的其它设备。

九 、报纸、现刊只限在馆内阅览, 一律不外借。未办理借阅手续的馆 藏资料不得带出馆外。出入通道如监测器鸣响,请主动配合和协助工作人 员进行处理。

十、请关注“珠海城职院图书馆”微信公众号,自觉遵守图书馆各项 规章制度,支持工作人员按章办事。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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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 研讨室使用规则

一、使用范畴:仅对小组会议、学术研讨、教学培训、交流分享、社 团活动等研学性的团体活动提供服务,自修、娱乐及商业活动等不在使用 范畴。

二、开放时间:8:00-22:00。

三、最少使用人数:3人。

四 、预约时间: 当天或提前一天预约。

五、预约时长:最短30分钟,最长120分钟,每天最多预约3次。

六、预约流程:

步 骤 1 : 登 录 微 信APP,    点击“通讯录”,在“我的企业及企业联系 人”中选择“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点击“虚拟 一 卡通”,在“卡务 中心”选择“研讨室预约”。

步骤2:选择“使用时间”、“空闲时长”后进行预约查询,在房间 预约列表中选择研讨室,点击“立即预约”。

步骤3:根据预约房间容纳人数,添加小组成员,最少添加2名。研  讨室6-6、6-7 需要添加小组成员5名以上。添加完成后点击“提交预约” 即可。

七、签到方式:

预约成功后,所有小组成员须在预约时间开始前10分钟至开始后 10分钟内一起到所预约研讨室门口的终端机前,逐个通过人脸识别方式进 行签到。所有成员都签到成功后,研讨室自动开门。

八、设备借用:

图书馆免费提供便携式笔记本借用服务,有需要的读者可在签到成功 后到二楼服务台登记,设备数量有限,先到先得。

九、注意事项:

1 、 如不能按时使用研讨室,请提前15分钟在系统中取消预约。超过 预约时间10分钟未完成签到,则此次预约作废。

2 、 研讨室使用完毕,请将设备、家具归位,关好空调、电灯、门 窗,离开时请将垃圾带离研讨室。

3 、 使用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致电二楼服务台,电话725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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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奖励及资助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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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激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 役军人事务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 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广东省教育 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教助〔2023〕2号)、《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 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 2 0 2 4 〕 1 8 8 号 ) 、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 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 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建立健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 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担任副组长, 成员主要由计划财务处、纪检室(审计工作部)、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 人组成。负责学生资助工作重大事项的研讨和决策,全面领导和监督我校 学生资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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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全面统筹全校学生资助工 作。主要负责执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联 络沟通,统筹指导各二级学院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对学生资助工作情况进 行评估和总结。拟定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学生资助工作方案和宣 传育人机制,开发学生资助项目,组织开展学生资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管理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等。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 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辅导员代表  (至少1名辅导员为学院学生资助专员)、二级学院纪检委员、班主任代 表、学生代表,不少于10人。具体组织落实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主要负 责完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工作任务,各资助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 切实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深入了解和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组 织学生申请认定和资助,核查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加强学生 资助育人工作,及时解决学生资助工作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等。



第三章  资助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我校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和地 方政府下拨资助经费、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社会或 个人的捐赠等。

第七条  学校每年按事业收入的4%-6%的比例提取经费,设立学生资 助专项经费,用于全面配套落实学校各资助项目,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完成学业,激励优秀学生。

第八条  学生资助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每年由学生工作部(处)编制 学生资助经费专项预算、申报绩效目标和开展绩效自评;由计划财务处负 责资金下达、核算、发放,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 资助资金的绩效情况进行考核,严格落实责任制,规范财务管理,健全学 生资助资金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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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明确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程序。各类资助经费由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使用,具体程序为:提前申 请、各级审核、学校审批、全校公示、制表发放、回访调查、监督检查 等。确保学生资助资金使用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精准。

第十条  加强学生资助经费管理。计划财务处确保及时安排下达学生 资助经费预算,根据各项资助评审结果,及时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受助学生 个人银行账户;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订学生资助经费安 排计划,做好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各二级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 请,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指导学生合理使用资助资金。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资金发放、执 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 保应助尽助;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将学生申请 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切实提高学生资助经费使用效率。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和 各二级学院,应切实确保学生资助经费的预算执行效率,认真做好学生资 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各项资助,将资助资金真正用于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资助和优秀学生的奖励,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奖助学金的实施 进度。


第四章 国家资助项目

第十三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是普通高校全日制二年级 及以上特别优秀在校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学校按照广东 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根据《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 办法》进行评选。同 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 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四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是品学兼优、家庭经 济困难的二年级及以上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奖励标准为每生 每年6000元。学校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根据《珠海城市职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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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进行评选。同 一学年内,获得国家 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 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五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 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预科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具 体标准由学校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额度,结合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学生人数在2500-5000元范围内分成三档资助。根据《珠海城市职业技术 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进行评选。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 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根据《珠海城市职 业技术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贷款金 额不超过20000元/生/年。

第十七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补助对象是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 在校生、毕业生及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 生。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校期间缴 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助学贷款和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减 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补助标准为本专科生每生 每年不超过20000元。学校根据当年政策文件,结合《珠海城市职业技术 学院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办法》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国家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 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 费减免,学费减免标准为本专科生每生每年不超过20000元。资助周期为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一个学制期。根据《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服 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办法》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三支一扶”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 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继续在 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工作满1年,可申请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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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助对象是 户籍在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且小学和中学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中小学 就读,考入我校的全日制少数民族在校大学生。资助金额10000元/生/ 年,资助周期为专科就读期间。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 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南粤扶残助学工程。资助对象是广东省户籍当年考入我 校的全日制残疾人在校大学生。资助标准为 一 次性资助10000元/生。符 合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申 请。


第五章 学校资助项目

第二十二条  绿色通道。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通绿色通道政 策,根据《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收费管理细则》,对被录取入学, 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新生, 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 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专项资助。资助对象是当年考入全日 制普通高校、广东省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 一 年级新生,每人最高不超过 6000元。新生在开学时向学校申请,根据《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 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评审。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校 内勤工助学活动,解决生活费问题,薪酬标准为19 . 8元/小时,790元 /月,根据《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五条  减免学费。对符合条件的珠海户籍的低保学生实行学费 减免一半,根据珠海市教育局相关文件及《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临时困难帮扶补助。主要用于帮助解决我校学生在校期 间因突发状况而造成的暂时性经济困难,所给予的特殊性、临时性、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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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分为三个等级, 一 等临时困难补助8000元/人,二 等临时困难补助5000元/人,三等临时困难补助3000元/人,原则上学生 在校期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0元。根据《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临 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  学校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在籍并按期注册缴纳学费 的国家计划内的品学兼优的学生。 一等奖奖金2000元/学年、二等奖奖金 1500元/学年、三等奖奖金800元/学年、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500元/学 年,根据《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  校外竞赛奖励。奖励对象为参加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由 政府部门、行业、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组织的各类竞赛并获得奖项的学 生。根据《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参加校外各类竞赛奖励办法》具体 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其它经学校批准的学生资助和奖励项目。


第六章 社会奖助学项目

第三十条  开拓社会奖助学项目。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和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可以联系社会或者个人开拓社会奖助学项 目,并由联系单位与出资单位(或个人)确定奖助学项目的标准、申请条 件制定评审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并加强学生教育工作等。二级学院设立的 社会奖助项目需报备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章 监督检查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生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 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 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学生资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有 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设立工作核查回访机制。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组织各二级学院相关人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项资助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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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全面核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院通过信 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情况、受资助情况 等进行回访核实。

第三十三条  诚信教育。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 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如实填写资助申请材料。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失信惩戒。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 性负责。对于虚构申请理由,伪造相关材料,骗取资助资金的行为, 一经 查实,取消其认定结果,收回资助资金,并根据相关管理办法程度给予严 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信息保密原则。全体资助工作人员,须对申请资助学生 的相关个人信息进行保密,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的审核、查阅、复 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保护受助学生 尊严。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失职处理。全体学生资助工作人员,在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情况,由学生工作部 (处)和各二级学院责令其改正,并移交学校纪检监察室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项学生资助信息资料归类整理,分电子档案和纸 质档存档,纸质档案统一分类装订存放,保管年限至少15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珠城职院发〔2024〕4号)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 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最新相关文 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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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 方面全面发展,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公 平、公正、公开,根据财政部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 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 〔2021〕310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 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财教〔2024〕181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国家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二年级以 上 ( 含 二 年 级 ) 学 生 。


第二章奖励标准、基本条件与名额分配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是每人每年10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 面特别突出;

(六)成绩要求:

1.  在评审时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排名均在班级或同专业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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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的前10%(含10%)以内;

2.      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 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 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审核盖章确认。

(七)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要求: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 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 一 方面表现特别优 秀。具体指: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 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 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 水平论文,以第 一 、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 .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 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 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通 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 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 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 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         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 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 一 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 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        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 全国性荣誉称号。

8.         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五条  学校根据当年广东省教育厅分配给我校的奖学金指标,并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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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各学院在校生人数确定各学院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 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 作。

第七条  同 一 学 年 内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 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评审程序:

学校设立“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 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设立“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二级学院落实评审工作。各学院成 立由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代表、二级学院 纪检委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不少于10人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 具体组织该项评审工作。

(一)拟定评审方案。每年秋季学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数拟定国家奖学金的 评审方案,二级学院将有关评审事宜传达到每位学生。

(二)学生申请。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 表》(一式一份)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附获奖证书复印件及其他方面 突出表现的证明材料,交辅导员核实情况并提交所在学院。

(三)二级学院初评。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参考《珠海城市职业 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材料量化评分表》(附件1)对候选人的材料进行审 核、量分,并经过评审会议确定初审名单。初审名单须在学院进行3个工 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珠海城市职业技术 学院国家奖学金会议评审情况登记表》(附件2)等相关材料统 一 报学校 “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珠海城市职业技 术学院国家奖学金材料量化评分表》等原始材料留二级学院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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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初审名 单进行复核后,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建议名 单,并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再将名单报广东省教育 厅。

第九条  如对相关结果有异议的,申请者本人可向二级学院评审工作 小组或者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诉,受理部门需在3个工作日做出调 查、核实和反馈。如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可向学校纪检监察处进行投诉。


第四章国家奖学金的发放与监督

第十条  广东省教育厅批复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直接 划入获奖学生本人的银行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 档案。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款,学校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 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 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国 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珠城职院发〔2024〕6号)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条款与上级文件有冲突或上级文件有最新规定的, 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1.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材料评审量化评分表

2.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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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材料评审量化评分表


序号

标准

分项

分值


1

思想品 德表现  (20)

遵纪守法,无不良表现

5



诚信友善,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5



正式党员或有突出事迹受省、市表彰宣传

6



预备党员或自立自强,有突出事迹受学院表彰宣传

4



2


学业成 绩(25)

专业排名一至二名

25



专业排名第三至四名

20



专业排名第五至六名

15



专业排名第七名至十名

10



3


综合素 质排名  (15)

专业排名一至二名

15



专业排名第三至四名

13



专业排名第五至六名

11



专业排名第七名至十名

9



专业排名第十一名至十五名

7



4


职业资

格证书

(5)

考取专业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或者国家级)

5



考取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中级或者省级)

4



考取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初级或者市级)

3



考取其它职业资格证书

2


5

技能竞 赛(10)

10/国家级,政府主办(8/行业协会主办,准国家级)

10



8/省级,政府主办(6/行业协会主办,准省级)

8



6/市级,政府主办(5/行业协会主办,准市级)

6


6

校园文 化(10)

10/国家级,政府主办(8/行业协会主办,准国家级)

10



8/省级,政府主办(6/行业协会主办,准省级)

8



6/市级,政府主办(5/行业协会主办,准市级)

6




7



社会实

践表现

(5)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时数达20小时以上(含20小时)

5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时数达15小时以上(含15小时)

4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时数达10小时以上(含10小时)

3

8

评优评

省级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先进个人等荣誉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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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10)

市级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先进个人等荣誉

8



院级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先进个人等荣誉

6



二级学院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先进个人等荣誉

4











9








附加分: 其它突  出、创新 表现(20  分封顶)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 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 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10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 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10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 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 技能大赛等竞赛中或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10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通过 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10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 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 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 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10



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 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 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10



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 国性荣誉称号。

10


总分:120分


评分人:                                           评分时间:





注:1.各类竞赛、文娱体育活动同一等级不同奖项按2分分差打分,如:获国家一等奖10分, 二等奖8分;省一等奖8分,二等奖6分……如此类推。

2

各项奖项不累加,以最高分打分。

3

评分表作为“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讨论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的重要依据,评审结果以 评审小组会议研究最终结果为准。



—139—




附件2: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登记表

二级学院:                                    填报时间:

评审会议 时间


会议地点


会议记录

人


会议主持

人


奖助学金

评审小组

成员名单





参会人员

签名


国家奖学

金申请人

姓名

年级、专

业、班级

学号

综合测

评排名

专业成绩 排名

申请材料量

化评分得分

情况

会议讨论排名 情况































评审会议

讨论情况 及结果(要

说明评审 依据)


二级学院

奖助学金

评审小组

意见




—140—













签章:

年  月  日




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

复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校“奖助

学金”评 审工作领

导小组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盖 章 :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为一式两份,一份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份留二级学院存档。


—141—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 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 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广东省财政 厅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 广 东 省 学 生 资 助 资 金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 粤 财 规 〔2021〕1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 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相 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国家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 (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申请条件与名额分配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良好舍风、班风、学风建设中发 挥模范带头作用;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秀。在评审时上 一 学年度学习成 绩与综合素质排名均在班级或同专业总人数的前50%以内。无补考、重 修、旷课,无违纪行为;

(六)上 一 学年度家庭经济情况经全国资助系统认定为 一 般困难、困 难、特别困难,且生活俭朴,自立自强;


—142—





(七)积极参加实训实习、社会实践及校园文化活动等,同等条件 下,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优先。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指标数以及二级学院 困难学生的认定人数按比例分配至二级学院。


第三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审与申诉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 则 。

第七条  同 一 学 年 内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 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评审程序:

学校设立“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 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设立“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二级学院落实评审工作。各学院成 立由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二级学院纪检委员、班 主任代表、学生代表,不少于10人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具体组织该项 评审工作。

( 一)拟定评审方案。每年秋季学期,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 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数拟定评审方案,  二级学院根据评审方案将有关评审事宜传达到每位学生。

(二)学生申请。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 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一 式 一 份)。

(三)二级学院初评。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对申请学生的材料和资格 进行审核后确定初审名单,初审名单须在学院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 示后将无异议的初审名单及《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会议 评审情况登记表》(附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对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后,报学


—143—





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建议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 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再将名单报广东省教育 厅。

第九条  如对相关结果有异议的,申请者本人可向二级学院评审工作 小组或者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中心提出申诉,受理部门需在3个工作日做 出调查、核实和反馈。如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可向学校纪检监察处进行投 诉。


第四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与监督

第十条  广东省教育厅批复后,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直接划 入获奖学生本人的银行卡,学校颁发获奖证明,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确保国 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引导获奖学生 合理使用。在本学年内,获奖学生中有违纪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 处理,直至追回已获得的资助。

第十二条  学校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 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 用,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国 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珠城职院发〔2024〕7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条款与上级文件有冲突或上级文件有最新规定的, 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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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登记表



二级学院(签章):                                      填报时间:


评审会议 时间



会议地点


会议记录

人



会议主持人


奖助学金

评审小组

成员名单





参会人员

签名


国家励志

奖学金申

请人姓名


年级、专

业、班级

学   号


综合测评排

名


专业成绩排

名


是否通过审 议


未通过审议原

因






















备注:名单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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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会议

讨论情况 及结果



二级学院

奖助学金

评审小组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 复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校“奖助学

金”评审工 作领导小 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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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 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 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 教育厅《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粤财规〔2021〕1号)以及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 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专科在 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资助标准、申请条件与名额分配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三档资助,平 均 资 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具体标准由学校结合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实际情况在每生每年2500-5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 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若学生获得国家助学金后退学、辍学、休学、入伍等不在校,学校可 按照程序替换为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名单内符合条件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作风正派;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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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家庭经济困难,且生活俭朴。

第五条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下达我校国家助学金预算和名额指标,学 生工作部(处)按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将资助名额分配给各 学院。


第三章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与申诉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与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 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凡符合第四条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可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和审批手 续:

( 一 )学生根据《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管理办 法》如实填报《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 料,进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定。

(二)每年秋季学期,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根据广东省财政厅下达我校国家助学金预算和名额指标数拟定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方案,二级学院将有关评审事宜传达到每位学生。

(三)二级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国家助学金 申请表》。

(四)各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辅 导员代表、二级学院纪检委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不少于10人为成 员的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以及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 况、品行表现、学习等情况确定初审名单,并公示3天;公示后将无异议 的评定结果报“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对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后,报 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建议名单,并在校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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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再将名单报广东省教育 厅。

第九条  如对相关结果有异议的,申请者本人可向二级学院评审工作 小组或者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诉,受理部门需在3个工作日做出调 查、核实和反馈。如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可向学校纪检监察处进行投诉。


第四章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逐月发放,直接划入学生本人的银 行卡。

第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 定,对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同时接受财务、纪 检监察、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已 享 受 国 家 助 学 金 者 ,如发现有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 罚,或弄虚作假骗取助学金,学习态度不端正,生活不节俭者,学校将追 回助学金,取消其再次申请和享受助学金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 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国 家助学金评审办法》(珠城职院发〔2024〕8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条款与上级文件有冲突或上级文件有最新规定的, 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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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积极做好我校服兵役学生教育学费资助工作,使服兵役学 生及时知晓学费资助政策并受助,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金 融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完 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有 关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教 〔2024〕188号)有关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生、在校生和 入学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 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 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 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 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 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施学费 减免。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 一领导全校的服兵役学生资助 工作,制定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分工、协调,并对工作的开 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是我校服兵役学生资助管理、协调的日常 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服兵役学生资助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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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省(市)上级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日常业务联系。在学校 授权的范围内负责服兵役学生资助工作的校内审批和组织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开展服兵役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解答工作。

(四)指导各二级学院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 班主任代表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学生的资助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补助的相关表 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生工 作部(处)审批、建档。

(二)向学生宣传服兵役学生有关政策和法规,为学生提供咨询服 务 。

(三)配合学生工作部(处)收集、审核资助相关资料。

(四)按时完成学生工作部(处)安排的服兵役学生资金补助相关工 作。

(五)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七条  符合申请的基本条件:

( 一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1.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学生,在入伍当年对其在校期间 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自愿 复学继续完成剩余年限学业的,实行学费减免。

2. 对于考入高等学校后当年应征入伍的大学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 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的,按学制期实行学费减 免。

3.  应、往届毕业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大学毕业 生应征入伍,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


—151—





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二)直接招收为士官

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 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三)退役后考入高等学校

国家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 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施学费减免。

第八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九条  资助标准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 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超出部分不予 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十条  资助期限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一个学制期。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对 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 职)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 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 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 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第十一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 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遵循以下申请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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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 ( 一 式两份,以下简 称申请表《申请表 I》),       并经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加盖 公章后,连同身份证复印件、在校生证明(在校生)/毕业证(往届毕业 生)复印件、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本人签名)等材料 提交所在二级学院(可寄回)。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要 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 计划书。

(二)二级学院审核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和材料的完整性,在进行信息 汇总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复核学生的资助资格,报计划财务处审核学 费标准、资助金额,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一份由学生 工作部(处)存档, 一 份返还学生。

(四)学生工作部(处)将申请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和学校 领导审批,通过审定后由学生工作部(处)报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审核结果对符合条件学生的学费进行减 免 。

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按照还款计划, 一次性向 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 学生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者 账户。

对于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 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四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 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连同退役证书复印件、身 份证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本人签名)等材料提交所在二级学院, 在学生工作部(处)、计划财务处对学生申请资格、标准和金额审核后报 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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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学费。

第十五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照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 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六条  退役后考入我校的学生学费减免资助,学生只需向学院提 交一次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学院分年度提交至学校,再由学校分年度上报 申请学费减免资金。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每年的10月20日前,各学院将符合办理入伍资助学生的 材 料 报 到 党 委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 由 党 委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统 筹 相 关 工 作,按相关审批程序报学校领导审批并上报广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者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 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九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 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户籍所在地 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原就读高 校,已补偿的学费或者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 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资金收回后,逐一汇总上交全国资助管理中 心。

第二十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 因战因公负伤致 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 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 资格认定,由高校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由中央财政拨 款,学校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该 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 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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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办法》(珠城职院发〔2024〕5号)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条款与上级文件有冲突或上 级文件有最新规定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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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 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 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 力,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 学 校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办 法 ( 2 0 1 8 年 修 订 ) > 的 通 知 》 ( 粤 教 助 函 〔2018〕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府函〔2025〕23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生。本办法 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 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校内岗位与校外岗位,校内岗位由学校出资 设立,学校根据校内工作实际需求,决定岗位设置的数量和岗位人数,以 帮助经济困难学生上岗,通过劳动获得经济上的资助。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由校外用人单位出资设立,具体岗位数量和岗位人数由校外用人单位与学 校共同协商。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 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 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 “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 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 常学习的前提下,由学校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部长任副


—156—





组长,计划财务处、纪检室(审计工作部)、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对全校勤工助学活动 进行统 一指导、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提供 培训和服务。

第六条  学校职责

(一)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学校党 委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 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 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二)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 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 能 。

(三)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因参 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以及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学 校有权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 一)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规划、组织、协调、招聘、录用、薪 酬审核,协同计划财务处规范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资金,制订勤工助 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指导学生自强社开展与勤工助学相关的工作。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 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三)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 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 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

(四)对用人单位和上岗学生遵照协议约定的义务和权利情况进行监 督。

第八条 用人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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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校内用人单位。负责岗位申报、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指 导和管理,按时统计并报送上岗学生工作量。

(二)校外用人单位。负责岗位申请、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岗 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进行指导和管理、按时发放学生勤 工助学活动薪酬。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及聘用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主要由学校各级单位提供。设岗单位根据 实际工作需要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设岗计划,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 核、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 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 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岗位设立要求:

( 一)设立岗位不能与学生学习时间产生矛盾。

(二)设立岗位不得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或有碍学生身心健康。

(三)校内勤工助学的岗位以从事辅助性工作为主。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职能 部门的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招聘时间根据 设岗需要确定;各二级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由各学院自行组织招聘,招聘结 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程序

( 一)用人单位须依据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方案设置学生勤工助学 岗位,并依程序、规定安排符合条件的学生上岗。需另行增加岗位的,用 人单位须填写《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经本部门 负责人同意后,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二)学生需要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时,由本人填写《珠海城市职业技 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按要求参加勤工助学岗位公开招聘会;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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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合格后,通过学生工作部(处)组织的勤工助学培训并获得上岗资格, 方可录用。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等原则 安排符合条件的学生上岗;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实行 一 人 一 岗,同等条件 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安排,同时兼顾有特长、表现良好、学习成绩 优良者。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根据校内各个勤工助学岗位的性质,按照 教育部有关规定,平衡每个岗位的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所以如无特殊原 因,申请人须服从岗位安排,否则将优先安排其他服从安排的学生上岗。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注重与学 生学业的有机结合。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等相关证明文件。 经审核同意,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内发布岗位信息和招聘启事,推荐 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根据用人单位需求确定岗 位属性,并与学生、校外用人单位签订校外勤工助学协议。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勤工助学为名,在校园内、宿舍内 进行营销商品,张贴商业广告等活动。


第五章  岗位任职条件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任职条件

(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上 一学年未受纪律处分。

(二)学有余力,上 一 学期无重修课程,能利用课余时间上岗。

(三)学生本人生活俭朴,身体状况良好。

(四)符合上述条件,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安排上 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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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有如下情况之 一 者,学校原则上不安排或停止其参加勤工 助学活动:

( 一)不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或受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态度不端正,不遵守工作纪律者。

(三)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相应工作者。

(四)其他原因不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第六章 薪酬审核与发放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设立学生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主 要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劳动报酬。

第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薪酬。勤工助学固定岗的薪酬标准为790元 /月;临时岗的薪酬标准为19 .8元/小时。岗位薪酬每月发放 一 次,各用 人单位根据审定的薪酬标准和学生完成劳动情况,填写《珠海城市职业技 术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量统计表》,经用人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签字盖章,于 每月30日前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薪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集完各用人单位报送 的工作量后于次月一周内完成审核、汇总,并报学校领导审批,由计划财 务处于每月10日前发放薪酬。校内勤工助学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 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用人单位在填写薪酬核算单时,应按实际情况如实填 写,不得虚报、假报。如出现虚报、假报的情况,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 实后上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并进行审查及相关处理。

第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薪酬。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珠海 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 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 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 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 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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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 一)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1.  有权参加校内开展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服务类勤工助学活动。

2. 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 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  参加岗前培训后上岗,履行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 任务并填写勤工日志。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制度,按要求完成工作 任务。固定岗每月完成不少于38小时、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量,不足工 作量按临时岗计算;不得无故旷工,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从事该项工作 的,应提前一个星期提出申请,以便用人单位进行人员更换调整。

3.  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的基础上进 行,原则上不得以勤工助学工作为理由影响正常学习,也不得利用工作之 便擅自破坏用人单位资源。在工作中应做到尊敬师长,服从管理,明礼诚 信,保守秘密,爱护公物,注意安全。

4.  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类勤工助学育人服务活动。

5.  学生上岗时须佩带勤工助学工作证。

(三)考核与奖惩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的工作表现由各用人单位进行考核后报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备案,每学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对工作表现优秀的学生进 行奖励,具体奖励形式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勤工助学活动中如出现以下情况将予解聘;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 的,将取消其在校期间参加勤工助学岗位竞聘资格:

1.  在参加勤工助学的学期内有重修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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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参加勤工助学期间内受到纪律处分的。

3.  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等高消费行为的。

4. 因工作不认真而造成重大失误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聘任期间,如无较大失职行为,中途不解聘,聘 任期满(或任务完成)自行解除聘任。如因特殊情况岗位需要变动的,须 经由用人单位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商处理后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有指导和管理的职责。 每个岗位必须指定一名老师作为指导老师,且每名老师指导学生人数原则 上不超过2人,为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工作提供培训和指导,负责学生的日 常管理,考勤和工作量统计工作。如用人单位未履行应有的指导和管理职 责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在其后续 岗位申请中进行岗位缩减;对未履行应有的指导和管理职责并造成不良影 响的指导老师,原则上不再担任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教师。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 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 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末,各用人单位依据勤工助学定岗定编要求,结 合实际工作需要,将下一个学期勤工助学岗位的需求报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进行核实之后审批,并作为新学期全校固定岗位 调整的依据;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申请安排新学期勤工助学岗位设 置,由学生资助中心统筹安排,组织开展招聘工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 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须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 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 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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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 故,协议各方应该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珠城职院发〔2024〕9号)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条款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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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 一 步规范我 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 理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助中心〔2018〕88号)、《财政部教 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 知》(财教〔2024〕188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操作 规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 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 在县(市、区)教育局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 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 三 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的对象为在校在籍并按期注册的国 家计划内在校生。

第四条  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不低于1000元。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 一领导全校的生源地信用助学 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 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协调的 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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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各项要求;

( 一)负责与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贷款银行和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的校内有关材料的收集和整理汇总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指导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 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 一)负责学生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的收集和登记,并按规定报送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归档。

(二)向学生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和法规,为学生提供 咨询服务。

(三)按时完成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的生 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

第八条  学生(以下称为贷款申请人)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必须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须

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四)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 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五)学生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县  (市、区),原则上就读高中也应在本县(市、区),经县教育行政部门 同意,也可以是跨县就读的。

第九条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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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经济困难,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 基本费用;

(三)共同借款人和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共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亲或母亲;

(二)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 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三)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 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现役军人、武警除外;

(五)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年龄需在25-60  周岁之 间 ;

(六)申请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 共同借款人。


第四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程序

第十条  贷款首次申请。 接到录取通知书的大学新生登录国家开发银 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线系统 ( https://sls.cdb.com.cn)                注册并 按指引填写相关信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 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未经预申请的学生需按照实 际情况填写《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并个人承诺。首次贷款学生(含 高校录取新生和高校在校学生)携带申请表、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和 身份证明材料,与共同借款人前往户籍所在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贷手 续,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一条  续贷申请。 我省已全面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远程续贷 办理,续贷学生可自行选择远程续贷和现场办理两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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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远程续贷办理流程:通过电脑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 信息- 提交续贷申请- 学生核实个人信息- 选择办理模式(选择“线上签订 合同”)- 合同信息确认- 身份认证- 确认提交- 接收回执验证码。

(二)现场办理流程:续贷学生由本人或共同借款人携带《申请表》 及办理人的身份证,前往户籍所在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续贷手续,签订借 款合同,签收《受理证明》。

第十二条  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县级资助机构收到借款申请后,对 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县级资助机构对借款申请的审核要点主要包括:

( 一)贷款申请表填写必须齐全、正确,首次申请贷款需通过高中、 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家庭经济困难资格审核,并由其盖章(同时 填写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借款人签字、捺手印。

(二)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真实、合法、有效。

(三)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省外普通高等学 校条件。

(四)共同借款人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共同借款人的贷款条 件。

(五)在校生由所在高校出具的书面证明。

(六)对于审查合格的,县级资助机构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并 加盖资助机构公章。原则上,县级资助机构应于当日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 同借款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 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约定与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借款合同 一 式正本四份,借款 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各持 一份,县级资助机构持二份,其中 一份存档, 一份 待县级资助机构收到电子合同回执后报开发银行;承诺书 一 式两份,借款 学生和县级资助机构各留存 一份。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时,开发银行生源 地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开行生源地系统”)会自动生成“支付 宝”账户,并将账户名打印在借款合同上。

(七)电子合同回执是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的重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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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学生持借款合同和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高校资助中心凭受理证 明,通过开行生源地系统录入回执信息,并经县级资助机构确认后,电子 合同回执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贷款审批。 贷款由县级资助机构、省助学中心及国家开发 银行审批,省助学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下发县级资助机构。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开发银行按审批结果将贷款资金划拨至省助学 中心在开发银行开立的专户,并通过“支付宝”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 生个人账户。之后根据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要求,将贷款资金中的学费、住 宿费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账户。


第五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还贷期限、本息回收

第十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借款学生正 常毕业所需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最短6年确定。

第十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LPR)   减60个基点执行。(如有调整,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为准)

第十七条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资 助,毕业后利息由借款人自付。学生还本宽限期为5年(还本宽限期内只 需偿还利息),鼓励提前还款。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贷款利息实行全额贴息。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付,其计息期自借 款人取得毕业证书当年9月1日(含1日)起;当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发 生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 (含1日)起由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自付利息。

第二十条 正常本息回收。每年12月20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 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 一 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或共同 借款人需在还款日前5日将足额资金充值到个人支付宝还款账户。支付宝 根据开行生源地系统扣款指令,在还本付息日从学生个人账户扣收相应款 项,同时将扣收资金转入省助学中心在分行开立的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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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提前还款。借款学生于每月1- 10日前(11 月、12月除 外)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学生在线系统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并同时将足 额资金充值进个人支付宝还款账户。学生可登录在线系统查询提前还款结 果,如当次提前还款失败,下次提前还款时需要重新提交申请。

第二十二条  逾期还款。每月20日为逾期贷款还款日。应还本息包括 逾期本息和截止到当月20日的罚息。逾期还款的资金流程与正常还款和提 前还款相同。


第六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变更是指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经借、 贷双方协商一致,对已生效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的行为。生源 地助学贷款合同变更主要包括身份信息变更、就学信息变更和还款计划变 更。

第二十四条  就学信息变更。 学校密切关注借款学生的学籍异动情 况,如借款学生因休学、升学、留级、跳级、退学、开除学籍、出国、转 学等原因需要对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进行变更的,学校 及时在开行生源地系统内维护学生信息,督促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持身 份证和信息变更相关证明到县级资助机构办理申请。

第二十五条  还款计划变更。如还款学生因升学或休学等原因,不能 按原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需咨询当地资助机构。原则上,还款计划 变更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调整还款计划,不得展期。

第二十六条  毕业确认。学生毕业时,学校组织当年毕业借款学生登 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学生在线系统更新个人联系信息、就业信息,并进 行毕业确认。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珠城职院发〔2024〕1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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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条款与上级文件有冲突或上级文件有最新规定 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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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管理工作,公平、 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 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提升学生资助精准化水平,根据《教 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 〔2018〕16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 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 〔2021〕310号)和《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助〔2023〕2号)等文件精 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 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各类学校, 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 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 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等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 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国家资助政策 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认定原则

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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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 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七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 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 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八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 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 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九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 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 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十条  坚持集中认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 作原则上每学年集中认定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 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学生资助工作 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 担任副组长,成员主要由计划财务处、纪检室(审计工作部)、教务处等 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 领导、检查和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期至少召开 一 次专题会议研究工作。主要职责为:审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 作;指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严谨规范做好政策宣传告知、申 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确定等级、公示、建档、上报等 每 一 项工作,履行认定上报过程中每 一 环节的主体责任。纪检室(审计工 作部)应对学生资助工作开展专项监督。

第十二条   设 立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工 作 组 (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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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1)制定工作实施 办法。(2)组织认定。组织二级学院开展资助宣传、学生申请、民主评 议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实施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 料交叉审核。(3)认定复核。依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 二级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进行全面复核,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的困难等级;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二级学院;落实信息公示、建档、信 息上报、档案管理;设立校内学生资助项目。(4)培训宣传。加强全校 学生资助工作人员资助政策和操作业务的培训与纪律教育。(5)监督检 查。定期或不定期对二级学院开展学生资助工作指导、检查。(6)受理 投诉、举报,及时妥善处理各类学生资助问题。

第十三条  成立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二级学院 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由辅导员、二级学院纪检委员、教师代表、班主任和 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10人。具体职责包括:  ( 1 ) 培 训 宣 传。开展学生资助工作纪律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和操作业务培训。

(2)开展认定。开展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深入了解和掌握学 生状况,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工作,核查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规范性和完整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提出困难等级建议;视情况组 织学院内交叉审核;提请本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 单 。

第十四条  成立年级评议小组。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下同)为单 位,成立以班主任、级委(班委)、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评议小组,人数不少于10人。成员名单应在年级范围内公示。具体职责包 括:评议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和日常消费等情况,核查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 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初步认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成员 中,学生代表应具有代表性,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学生代表产生办 法可通过年级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应 回避,具体方法由各二级学院制定。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 在本年级(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原则上每学年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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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一次。

第十五条  成立二级学院学生监督小组。以年级为单位,成立由学生 代表组成的学生监督小组,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议、公示等,及时 向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或纪检室(审计工作部)报告评议或认定过 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向本年级师生公布监督情况。


第四章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包括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 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 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 儿童)、残疾学生、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 察子女、烈士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等情 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 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 支出等情况。

(七)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劳动力 及职业状况等因素。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 一)属于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家庭 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二)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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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 儿童);

(三)属于公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 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

(四)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五)学生本人残疾或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六)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 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 困难的;

(八)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八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比较困难等级。

(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学生及其家 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 资助政策补充的;

(二)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 均收入水平的;

(三)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四)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第十九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列情形,但 家 庭 经 济 收 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 支出,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 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的;

(三)学生日常消费与其家庭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四)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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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认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新学年开学初,党委学 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和认定评 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分为初次认定和复核两种类型。初次认定 一般从9月份中旬开始,到10月中旬结束。复核在每年6月份进行。

(一)告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 院应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 项,进行学生资助政策宣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广东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在每 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再次进行资助政策宣 传 。

(二)学生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 定申请(相关佐证材料详见附表2)

( 三 ) 学 校 认 定 。

(1)年级评议小组评议。新学年开学时,年级评议小组回收学生或 监护人填写的《申请表》及佐证材料,按照《分析表》进行分析,对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经年级评议后,初步认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并在本年级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2)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依照职权对年 级评议小组提出名单进行审核。初步认定结果在学院公示3天无异议后, 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组织各二级学院之间交叉复核,确定并汇总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 后,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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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评议小组做好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和日常消费的评议工作,检查学 生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做好学生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的审核,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提 出困难等级建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复核,对困难比例高于本校平均 值30%以上的学院进行重点核查,除核实相关佐证材料外,可采取家访、 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 实 。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年级评议小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不予通过。学生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信(或电子 邮 件 ) 向 二 级 学 院 、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 纪 检 室 ( 审 计 工 作 部 ) 提 出 申 诉,纪检室(审计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处)、二级学院应及时核查和 回复。

(四)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和困难等级实行年级(专业 或班级)、二级学院、学校三级公示制度,线上和线下同时进行。公示内 容包括学生姓名、学院、专业、班级、困难等级等必要信息,但严禁涉及 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内,学生或老师如有异议,可向学院提 出。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学生或老师对 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部(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处)接到 复议申请、投诉、举报,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学生或老师可以要求复 查相关资料和系统信息,如诉求属实,应予调整。

(五)存档。二级学院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 造册,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公示 材料等纸质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纸质 档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生的电子档案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 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材料,包括学生 资助工作宣传资料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民主评议、材料审核、复 核、认定名单、困难等级确定、公示、资金发放等各环节的通知、会议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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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截图、凭证等文件和过程信息的相关材料,须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三条  认定工作在新学年开学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已被认定 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 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或调整其困难等级;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 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应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 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新学年开始,学 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申请表》和《分析表》应根据实际情 况,每年修订完善。


第六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要 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 定等级、公示、建档、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公正、透明、规范。

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 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 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二十五条  二级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动态跟踪和管 理。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按照认定程序及时进 行适当调整,调整情况包括提高认定等级、降低认定等级和取消三种情 况。

第二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工作以及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并受理建档期间 学生的咨询与投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随机抽选不低 于申请学生5%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实地走访、电话核查等形式 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 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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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二级学院在秉持“信任在先”的 工作原则的同时,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填报家庭经济情 况,共同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建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废止。本办法 条款与上级文件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表:1.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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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_                        年级                _班别_             _学(籍)号    

学生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户口性质

口城市    □农村


院系(只需高校学生填写)


专业(只需高校学生填写)



家庭情况

家庭成员 人数


其中: 在学人数


其中: 赡养人数


其中: 失业人数




特殊群体

类型

口脱贫家庭学生 口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口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口原广东省户籍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等儿童)



□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 口特困供养人员 口特困职工子女  口低保边缘  口其他低收入学生



口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烈士子女、牺牲军人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父母一方为残疾人   口父母一方抚养口学生本人残疾 口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家庭

信息

户籍地址

省(自治区)   市    县(市、区)   镇(街道)   村(居委)          (门牌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家庭人均年收入

(人民币元)

(直系亲属'含祖父母)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学生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联系电话

从业

情况

文化

程度

年收入

(元)

健康

状况










































其他

情况

如无以下情形,请填写“无”,如有以下情形,请勾选口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欠债      口其他情况。

具体时间:       。 描 述 情 况 内 容 、 金 额 :                                              


承诺

签字

学生本人已满16周岁,学生本人签名;学生本人未满16周岁,学生监护人签名。


承诺内容:


□学生本人 口监护人

手写签名:


年  月  日

注:1.本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可复印,涂改无效。此表连同相关佐证材料交到学校。

2.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3. 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主要填写是否患重大疾病,是否残疾及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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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2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

姓名             年级       班别

序号

家庭情况

佐证材料(复印件或相关系统截图)

1

脱贫家庭学生

脱贫家庭相关证件、户口簿户主首页、户口簿学生本 人页

2

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脱贫不稳定家庭相关证件、户口簿户主首页、户口簿 学生本人页

3

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边缘易致贫家庭相关证件、户口簿户主首页、户口簿 学生本人页

4

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

突发严重困难户相关证件、户口簿户主首页、户口簿 学生本人页

5

原广东省户籍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广东省户籍原建档立卡家庭相关证件、户口簿户主首 页、户口簿学生本人页

6

特困供养人员

特困人员供养证件或农村五保供养证件、户口簿户主 首页、户口簿学生本人页

了

特困职工子女

特困职工证、户口簿户主首页、户口簿学生本人页

8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户口簿户主首页、户口簿 学生本人页

9

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

低保边缘家庭证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证、户口簿户主首 页、户口簿学生本人页

10

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等儿童)

儿童福利证、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认定证件 等佐证材料

11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含烈士子女、牺牲军人子女)、因 公牺牲警察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 记证、户口簿户主首页、户口簿学生本人页

12

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

系统推送截图

13

学生本人残疾

残疾人证

14

父母一方为残疾人

残疾人证、户口簿户主首页、户口簿学生本人页

15

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病历或病情诊断书、户口簿户主首页、户口簿家庭成 员页、户口簿学生本人页

16

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受灾严重 (一年内)

相关证件或手写相关情况描述(需含申请人签名和所 在居委会或村委会联系电话)、户口簿户主首页、户 口簿学生本人页

17

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受灾严重 (一年以上两年以内)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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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家庭遭重大突发意外事件(不含自然 灾害、一年内)

同上

19

家庭遭重大突发意外事件(不含自然 灾害、一年以上两年以内)

同上


20


父母一方抚养

相关证件或手写相关情况描述(需含申请人签名和所 在居委会或村委会联系电话)、户口簿户主首页、户 口簿父亲或母亲本人页、户口簿学生本人页

21

户籍所在 地

革命老区、原中央苏区、 少数民族自治地区

户口簿

22

户籍性质

农村(含县镇)

同上

23

民族

少数民族

同上

24



父母从业 情况

父母均没有工作(不含 农村种植户或养殖户)

失业证或其他佐证材料

25


父母一方没有工作(不 含农村种植户或养殖  户)

同上

26


农村个体小型种植户或 个体小型养殖户(或两  者均是)

手写相关情况描述,需含申请人签名和所在居委会或 村委会联系电话

27

家庭人均 年收入

低于就读地年人均可支 配收入

同上

28


父母文化

父母均为初中及以下文 化程度

户口簿

29


父母一方为初中及以下 文化程度

同上

30


父母年龄

父母均为60周岁及以 上

同上

31


父母一方为60周岁及 以上

同上

32


赡养老人

除父母外赡养老人三位 及以上

同上

33


除父母外赡养老人一位 到两位

同上

34

学费、住 宿费

学费、住宿费在9501 元至20000元

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就读情况核实

35


学费、住宿费在20001 元以上

同上

36

家庭在学 人数

2人(含本人)及以上 在上学

户口簿、学生证注册页

37

其他

相关证件或手写相关情况描述(需含申请人签名和所 在居委会或村委会联系电话)、户口簿户主首页、户 口簿学生本人页

38

提供虚假佐证材料

相关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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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

减免规定(2021年修订)

珠城职院发〔2021〕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广 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和《印发 <珠海市特困家庭子女减免学费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珠教 〔200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户籍低保家庭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学费减免的标准、申请条件及经费来源

第三条  学费减免的标准为学生所读专业学费的50%。

第四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基本条件:

( 一)珠海户籍低保的全日制在籍学生;

(二)遵纪守法、学习刻苦、品行端正、生活简朴。

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 一 的学生,学校不受理其学费减免的申 请:

( 一 )上学年内有 一 门必修课程考试成绩(含补考成绩)不及格的;

(二) 一 年内受到过二级学院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三)有违法或者严重违反学校规定且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五条  减免部分的学费由珠海市教育局和学校各承担 一部分,其中 珠海市教育局承担750元/每生/学期,学校承担其不足部分,以学费减免 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时间

第六条  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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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本规定学费减免条件的学生,在开学第 一 周向所在学院提 出申请。递交申请的材料包括:

1 .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费减免申请表》(附件, 一 式 一 份);

2. 低保证(首页和审核页)复印件;

3. 本人身份证、银行卡、户口本(首页、户主主页和本人页)等复印 件。

(二)学院对学生的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将学 生信息汇总后连同佐证材料一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并复核相关材料,并将学费减免名 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无异议的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领导 小组审批。

(四)学校资助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将名单报学校主管校领导审 定 。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校审定的名单报珠海市教育局,并报 给计划财务处核算并减免申请人的学费。

第八条  已获学费减免的学生,在减免学费的 一 学期内,若因违法乱 纪受到处罚,学校将取消其减免资格,已减免的费用,将予以追回。

第九条  学生学费减免 一 学期只办理 一次,审批工作 一 般在每学期第 四周以前完成。

第十条  同 一 学年内,学生只能享受 一项学费资助政策。同时符合大 学新生专项资助、广东省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珠海市贫困子女学费资助 等资助条件的,只能选择一项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受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日起实施。原《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规定(2017年修订)》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条款与上级文件有冲突或上级文件有最新规定的, 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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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费减免申请表


申请人


户口所在地


性别


专业、年级及班级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低保证号


农村口     城镇口

本人银行账户


父母或监护人姓 名



家庭联系电话


家庭详细地址




辅导员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学院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学 校

审批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一份,二级学院审核并加盖意见后连同相关佐证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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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珠城职院发〔2021〕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广东省户籍考入我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顺利入 学,规范专项资助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 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97号)有关 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户籍考入我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全日制 在校大学新生。

第三条  获得新生资助的学生,在同一时间段内,原则上不再享受省 财政设立的其他专项资助。

第四条 资助形式为一次性学费补偿,从二年级起,按国家的高校学 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进行资助。


第二章  资助标准、申请条件

第五条  新生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 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 的,按实际应缴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专项资助申请条件:

(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具有广东省户籍的我校已注册新生;

(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经过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定,本人及其家 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缴纳第一学年学费,特别是下列情况之一的学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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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因公牺牲警察军人子女,无经济来源,主要 依靠亲友接济或自己勤工助学的;

2. 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收入低微的;

3.  农村五保户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

4.  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同时满足“建档立卡”、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 专项”资助、珠海市贫困子女学费资助条件的学生,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选择受助。


第三章   申请程序和审核

第七条  申请程序:

( 一)符合大学新生专项资助条件的学生在报到注册的1周内,向所 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  书面申请和身份证复印件;

2.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3.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复印件;

4.  其他佐证材料复印件。如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对象子女、农 村五保户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或低收入家庭子女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各二级学院对本学院申请者进行评选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名 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复核后将名单报学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

(四)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建议名单,并在校内进行3个工作 日的公示后,将无异议名单报学校领导审定;

(五)学校领导审定通过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10月10日前将 评审结果和材料报上级教育部门。

第八条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资助工作小 组或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诉。受理部门需在3个工作日做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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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和反馈。如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可向学校纪检监察处进行投诉。


第四章  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专项资金 一次性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 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学生本人的学费。

第十条  学校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 定,对大学新生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 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已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如发现报到后 退学、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处罚或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学校将取消其 资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资金来源为学校行政事业收入和上级拨款。学校从当年的 行政事业收入里提取0 . 5%用于新生专项资助,超过事业收入0 . 5%的部 分,向上级部门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十三条  新生专项资助在完成评审或在省财政拨付下达至我校之后 15日内一次性划拨到学生本人银行账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家 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珠城职学工处( 2014)10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条款与上级文件有冲突或上级文件有最新规定的, 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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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临时困难帮扶补助

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 一 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扶救助机制,规范学 生临时困难帮扶补助的申请、发放和使用,更好地发挥临时困难补助的帮 困助学功能,结合我校资助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 二 条 临时困难帮扶补助主要是用于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 制在校生(院部学生及“高职专业学院”学生)解决因患重大疾病所需治 疗费用较高或因本人突发严重事故无力支付在校学习和生活费用造成的经 济困难,保障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 三 条 临时困难帮扶补助资金主要由学校每年度从事业收入中安排 的学生资助经费(提取15万元作为启动资金)、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和个人捐赠助学资金等组成,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临时困难帮扶补助的日常管理和 使用,同时接受学校财务与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处和上级主管单位 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资助的等级、金额及申请条件

第五条 临时特困帮扶补助主要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帮扶标准为 8000元;二等帮扶标准为5000元;三等帮扶标准为3000元。帮扶金额根 据学生困难程度,参考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生活水平及学生受助情 况确定。

第六条  原则上学生在校期间申请临时困难帮扶补助总额不超过 10000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临时困难帮扶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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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家庭突然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地震、海啸、洪涝、台风等),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家庭困难,不能正常维持学业的。

(二)突遇父母双亡,或者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劳动能力和固定 收入,家庭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

(三)父母突患重大疾病(参考附件3)或遭遇意外事故,丧失劳动 力且家庭没有起来经济来源的。

(四)本人突患重大疾病(参考附件3)或遭遇意外事故,产生的医 药费数额较大,家庭经济无力负担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受到较大影响需要补助 的 。


第三章申请及审批

第八条 临时困难帮扶补助为不定期补助,符合申请条件的困难学生 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临时困难帮扶补助不影响学生申请其他奖助学金。

第十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 一)申请。学生本人填写《珠海城市技术职业学院临时困难帮扶补 助申请表》(附件1)及《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 表》(附件2),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相关材料包括:县(区)级以上 民政部门认定的损失证明、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及清单的原件或 复印件、出院小结(如已出院需提供)、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 等 ) 。

学生提交材料不全或有瑕疵、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其他不诚信行为 的,学校可不予受理申请。学生应主动告知从其他渠道获得的援助情况  (包括商业保险、社会捐款等其他援助)。

学生因病或事故等情况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班主任或辅导员可代为 办理申请手续。

(二)班主任初核。班主任对学生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将申请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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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交至所在学院。

(三)二级学院初审。辅导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将申请材料交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研究,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党总支书记)同 意后,将申请材料报至学生工作部(处)。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对各 二级学院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提出初步资助 意见,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五)学校审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相关意见后,将无 异议结果报学校领导审批后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执行。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申请理 由,伪造相关申请材料,骗取紧急援助的行为, 一经查实,学校追回已发 放的资助金,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涉及违纪的,按照学校学生处分管 理规定进行处理。

获得帮扶资金的学生应按要求合理使用资助金,不得铺张浪费及任意 挥霍,一经查实,学校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资助金。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须对学生申请资格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有 审核责任。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处)对临时困难帮扶补助资助的范围和标准 负初审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临时困难帮扶补助负审核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公布临时特殊帮扶补助使用情 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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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 行。若有条款与上级文件冲突,以上级最新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  件:1.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困难帮扶补 助申请表

2.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

3.  重大疾病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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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临时困难帮扶补助申请表



申请人


申请金额


籍 贯


性 别


身份证号


专业班级


联系电话


综合测评班级排名


本人银行账户


家庭联系人


家庭联系电话


家庭详细地址


困难认定结果

□特困     □比较困难      □一般困难     □临时困难



在校期间

受过何种

奖励(处

分)和资助








申请理由 (家庭经 济情况)

(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签字:

年    月   日



—193—








班主任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辅导员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学院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学 校  审批意见




—194—




附件.2.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

所在学院:               学号: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学生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联系电话


QQ


邮箱



家庭成员情况

(不含学生本

人 )

姓名

年龄

与学生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健康状况















家庭经济情况

一

家庭收入

家庭人均月收入

 元/月










二










家庭情况

户籍类型

□城市              □城镇               □农村



自然灾害

□最近一年内家庭遭受洪涝、干旱或地震等自然灾害,并造成家庭经济损 失说明情况_



特殊情况

□孤儿  □单亲   □其他_




教育情况

家中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成员人数           人




家中在高中或中专教育阶段的成员人数     人




家中在大学教育阶段的成员人数(含学生本人)     人




患病情况

家庭成员(含父母、学生本人与兄弟姐妹)中患有心脏病、癌症、精神病 等难以治愈的常见重病或有残疾的人口数     人




家庭成员(含父母、学生本人与兄弟姐妹)中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等慢性 病的人口数     人



突发事故情况







其他

□突发经济损失。说明情况                          

□家中负债金额达两万以上(不含房贷、车贷等奢侈消费贷款)。

说明情况                    

口家庭需要赡养老人及其他非教育阶段的非劳动力人数超过5人(指家 庭成员,如有特殊情况请具体说明)说明情况                  

□家中父母下岗人数    _人

□其他特殊情况_

本人保证以上内容真实无误。


学 生(签名):        年   月 日

家长或监护人保证以上内容真实无误。

家长或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表格一式两份,学校资助中心和二级学院各存一份,复制有效。

(2)表中“家庭人均月收入”指家庭全部人口当年所有收入的总和÷12个月÷家庭全部人口数。

(3)表中“家庭成员情况”指父母、未婚兄弟姐妹。不包含学生本人。

(4)家庭遭遇突发情况者,需提供相关证明的复印件;“患病情况”中有重病情况,需提供医院相关病历复印件; “下岗职工”子女应提供家长的下岗证明复印件,并注明下岗时间及是否再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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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重大疾病类别


1.   各种恶性肿瘤;

2.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3.冠状动脉疾病治疗;

4.   慢性肾功能衰竭;

5.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6.  良性脑肿瘤;

7.   心脏瓣膜手术、心脏起搏器安装术;

8.再生障碍性贫血;

9.   主动脉手术;

10.   白血病;

11.   急性心肌梗塞;

12.  脑血管意外;

13.   瘫痪、肢体缺失;

14.   双目失明;

15.  严重脑损伤;

16.   重度烧伤;

17.   系统性红斑狼疮;

18.   原发性心肌病;

19.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20. 严重中毒;

21.   重大创伤;

22.   各种急慢性器官衰竭的抢救和治疗;

23.   各种重症感染;

24.   各种原因导致的休克并入院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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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型

资助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

珠城职院发〔2021〕5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 一 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在做好保 障经济资助的基础上,推进资助工作从“给予型”向“励志型”、“强能 型”转变,提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特实施“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型资助”(以下简称“发展型资助”)。

第二条  发展型资助是一种过程资助,通过支持学生学习的过程,实 现其自由发展、充分发展与全面发展,具体指以学生成长成才为导向,由 学生自主设定发展目标和行动计划,学校给予学生一定经费支持与指导并 进行结果考核,促进学生发展目标实现的资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 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 需根据学校标准和规定的程序申报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第四条  发展型资助需根据上级财政和学校专项资助资金的使用进行 总体规划和部署,在开展的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五条  发展型资助实施原则:资助与发展相结合,励志与强能相结 合,管理与育人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发展型资助在学校党政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负责制订管理办法,组织、协调发展型资助计划的开展,督促 二级学院落实项目的申报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效果分析评价等日 常管理工作。

第 七 条 发展型资助由二级学院具体组织和落实项目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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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对象、类别、内容

第八条  发展型资助的对象原则上须是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发展型资助的类别分为学习类、社会实践类、就业创业类、 体育艺术技能竞技类、科研创新类、社会交往类、其它有利于提高学生综 合素质等7个类别。

( 一)学习类:考级考证、参加课外学习、培训等。

(二)社会实践类:服务学习、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

(三)就业创业:提升就业、创业素质和能力等。

(四)体育艺术技能竞技类:体育艺术培训、技能竞赛、个人作品 展、汇报演出等。

(五)科研创新类:发表文章、科技发明创作等。

(六)社会交往类:举办励志讲座、社交沙龙、交谊舞培训班等。

(七)其它类:提升个人发展潜能的项目平台


第四章  申报、审批、实施和验收

第十条  发展型资助 一 般在每年的1-3月份接受申报,评审立项时间 为每年的5月份,项目截止执行时间为当年的12月。

第十一条  发展型资助的过程管理通过立项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实 施和考核验收总结四个环节组成。

(一)立项申报阶段

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做好项目申报的宣传动员工作,学生根据所在学 院的具体要求自主设计项目方案,认真填写《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发展型资助立项申请表》(附件1),经指导老师签字后交 二级学院负责老师。

(二)项目评审阶段

二级学院组织相关人员按本办法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筛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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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部  (处)审核,通过审核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领导小组审批 同意后正式立项并执行。

(三)项目实施阶段

1.  二级学院具体组织协调项目申报者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各项工 作,原则上中途不得更换负责人,不得中途变更项目题目及预计目标。

2.  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二级学院及指导老师要及时指 导学生解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困难。学生工作部(处)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发挥发展型资助的育人作 用 。

(四)考核验收总结阶段

1.  项目申报者在项目结束后,应提交《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发展型资助计划”结题申请书》,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验收的项目按照申报书及结题申请书的内容进行评审 验收、审定,并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

2.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公示无异议的项目验收结果 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  通过审定的项目由二级学院根据所在单位的实施细则(资助标准) 予以奖励和资助。同时,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资助成效 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力的项目和指导老师予以嘉奖。

4. 二级学院于每年的12月份对本单位开展发展型资助工作情况进行 年度总结验收,并报送书面总结(成果报告)及相应的活动图片、视频等 资料至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将定期编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型资助计划”优秀项目成果 集,并通过网站、报告会等形式搭建项目交流平台,营造氛围。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十二条 发展型资助经费来源: 学校专项资助经费及来自社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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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资助或捐赠的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的必要开支。申报项目需附经费 预算,执行过程中应记录支出明细。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1月份依照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及项 目结题验收总结情况,统筹安排各二级学院发展型资助经费的额度,并由 计划财务处将款项划拨给二级学院进行管理。二级学院依照本暂行办法具 体细化资助细则、资助项目、资助标准,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备案。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人数及项目结题验收总结情况,审定学校发展型资助的经费额度。二级学 院依照本办法具体细化资助细则、资助项目、资助标准,报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进行资金结算,使用审批、报销程序时依据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 行 。

第十四条  考级考证的项目凭证书领取经费。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 交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用于审核,复印件和经费申请交由二级学院 存档。

第十五条  凡执行不力,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或经费使用不当 的项目,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责令二级学院及负责人 停止经费的使用,并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发 展 性 资 助 实 施 暂 行 办 法 ( 试 行 ) 》 ( 珠 城 职 院 ( 2015)28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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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参加校外各类 竞赛奖励办法

珠城职院发〔2025〕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鼓励广大学生积极参与竞赛活动,促进学生德、 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力提高大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鼓励学生为 学校争取荣誉,结合《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竞赛的范畴与类别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竞赛是指由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由政府部门、 行业、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组织的各级各类竞赛。

第三条  竞赛类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具体分类如下:

(一)国家级。分为国家A级和国家B级。国家A级是指由教育部牵头 组织主办的竞赛项目。国家B级是指由除教育部外其它部委或国家级一类 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限于“教职成函〔2015〕9号”公布的56个行指 委)、国家级一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会等组织主 办的竞赛项目。

(二)省级。分为省A级和省B级。省A级是指由省政府或者省教育厅 牵头组织主办的竞赛项目。省B级是指由除省教育厅外其它省级 一 类行业 协会、省级一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省级教育教学研究会等组织主办的 竞赛项目。

(三)市级。市级是指由市政府或者市教育局牵头组织主办的竞赛项 目 。

第四条  竞赛类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为依据。由多个主办单位 举办的竞赛,以排在第一位的主办单位认定竞赛类别。对竞赛类别由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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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二级学院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认定。

第五条  各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竞赛活动。


第三章  奖励申请程序

第六条  竞赛的组织和管理机构以《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职业 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关于竞赛的组织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准,学生技能竞 赛结束后,二级学院、教学部将学生团体奖获奖原件在教务处实训实习技 能鉴定科与学生工作部(处)登记,学院档案室保存,个人获奖证书原件 归个人保管,复印件交教务处实训实习技能鉴定科。参赛单位要及时整理 参赛通知、已审核通过的《学生外出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申请》等相关资料 上交备案,作为成果奖励的依据。

第七条   每学期初,二级学院、教学部、赛事牵头单位向学生工作部  (处)递交奖励申请依据相关材料,经学校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办公室核定 后,由学生工作部(处)报请学校对学生团体及个人按规定发放奖励金。


第四章  奖励等级及奖励办法

第八条  获得各类技能竞赛奖的学生,学校将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 一)学术科技类奖励等级及奖励金额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A级

集体

4000

2800

2000


个人

2000

1500

1000

国家B级

集体

3000

2000

1500


个人

1500

1200

800

省A级

集体

2500

1800

1200


个人

1200

800

600

省B级

集体

1500

800

600


个人

800

500

300

市 级

集体

800

500

300


个人

500

300

200

注:1.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荣誉者,按其获奖级别金额最高项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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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科研成果署名外单位或为外单位研发科研项目的不予计算;

3.   如参赛获奖的为项目组,则奖励金额按第 一 作者得奖励金额的 5 0 % , 第 二 作 者 得 奖 励 金 额 的 3 0 % , 第 三 作 者 得 奖 励 金 额 的 2 0 % , 第 四 作者 一般不设奖。团体竞赛每个人平均分配奖励金额,奖励总额原则上不 增加。

(二)艺术类奖励等级及奖励金额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A级

集体

4000

2800

2000


个人

2000

1500

1000

国家B级

集体

3000

2000

1500


个人

1500

1200

800

省A级

集体

2500

1800

1200


个人

1200

800

600

省B级

集体

1500

800

600


个人

800

500

300

市 级

集体

800

500

300


个人

500

300

200

(三)体育类奖励等级及奖励金额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A级

集体

4000

2800

2000


个人

2000

1500

1000

国家B级

集体

3000

2000

1500


个人

1500

1200

800

省A级

集体

2500

1800

1200


个人

1200

800

600

省B级

集体

1500

800

600


个人

800

500

300

市 级

集体

800

500

300


个人

500

300

200

第九条     学校设立专项资金对获奖学生进行奖励,由学生工作部 (处)收集相关材料后统 一 向学校报请,同时对获奖的学生给予通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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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

第十条  同一成果或同类项目在多次竞赛活动中获奖,或同一人在同 一次竞赛活动中多项获奖,均按最高档次奖励一次。

第十一条  获奖的成果如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学校撤销其 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视行为性质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如果所参加的比赛设有特等奖,则相应降 一 级依次奖励; 如果所参加的比赛奖项设为金奖、银奖、铜奖,则自行认定为一等奖、二 等奖和三等奖。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 院学生参加校外各类竞赛奖励办法》(珠城职院〔2021〕42号)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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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

(2023年修订9.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普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 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相关管理办法,我校学院奖学 金以考察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为主,培养德技并修、全面发展的人才为 目标,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奖励综合素质高、学习成绩优异的 全日制在校大学生。

第二条  实施奖学金制度评审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

第三条  奖学金评审适用的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学生,每学年进行 一 次 。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是奖学金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生 奖学金管理的日常工作;校团委、教务处等部门和二级学院协助进行学生 奖学金的管理、评定、执行等工作,学生奖学金的评定结果必须经主管院 领导签字确定。各二级学院负责在本办法的评定标准上制定本二级学院学 生奖学金评定细则及具体组织工作,初评结果必须经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 确认。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审的必要条件

( 一)具有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学籍;

(二)爱国爱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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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宪法和学校各种规章制度;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勤奋,工作积极,在专业实训、实 习以及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成绩优异,有 较好的榜样作用;

(四)参加学校 一 等奖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学年综合测评成绩需在全 年级(或专业)排名前3%且同时满足各学科平均成绩均在80分以上;

(五)参加学校二等奖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学年综合测评成绩需在全 年级(或专业)排名前15%且同时满足各学科平均成绩均在75分以上;

(六)参加学校三等奖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学年综合测评成绩需在全 年级(或专业)排名前30%且同时满足各学科平均成绩均在70分以上。

第六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 一 者,经班委会及辅导员鉴定,可取消奖学 金的评审资格。

( 一)违反校纪校规,学年内受通报批评及以上级别处分者

(二)学年内考试存在缺考、违纪和作弊等行为者;

(三)学年内出现补考科目者;

(四)学年内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五)学年内出现迟到、旷课、早退等违反纪律行为者;

(六)无故不参加体测、专业实训、晨读晨练者;

(七)有不及格科目者(含选修、考查、考试科目,单科或多科)。


第四章奖学金的设置、标准及等级

第七条  奖学金的设置

共有三个等级,分别为学院一等奖、学院二等奖、学院三等奖及优秀 学生干部奖学金。

第八条  奖学金的评定范围、标准、等级及受奖比例

( 一)按照专业年级为单位评定;

(二)评定标准:以学生的学年学业成绩占80%,素质积分(第二课 堂成绩)占20%评定。学生的学年学业成绩原则上可以视为必修课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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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选修课、专业限选课是否纳入学业成绩各二级学院视情况自行拟定细 则。学生的学业成绩均以学校教务部门鉴定核实的成绩为依据。其中,原 成绩为百分制的,直接引用上述公式计算;五级制的不合格折算为30分, 合格折算为60分,中等折算70分,良好折算为80分,优秀折算为90分; 两级制的合格折算为60分,优秀折算为90分。学生的素质积分(第二课 堂成绩)以100分总分为上限,素质积分累计超过100分的,以100分计。

(三)奖金等级标准与受奖比例:

一 等奖学金金额为2000元/  学年;人数占全年级(或专业)总人数 的1%;

二等奖学金金额为1500元/  学年;人数占全年级(或专业)总人数 的3%;

三等奖学金金额为800元/  学年;人数占全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 6%。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金额为500元/学年;人数占全校(学院或班 级)学生干部总人数的10%。

第九条  各年级按照以上条件评审出学校奖学金一等奖、二等奖和三 等奖;校团委按照《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评审 出优秀学生干部,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


第五章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第十条  奖学金评定方法

( 一 )奖学金按学年评定;

(二)每年9月,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审细 则并向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公布;

(三)各二级学院组织各专业建立学院奖学金、综合测评小组,小组 成员需向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公布;

(四)每年9月,学院奖学金、综合测评小组成员在教务系统上导出 学生的学业成绩、在“易班”平台上导出素质积分(第二课堂成绩)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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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依据,按学业成绩*80%+素质积分(第二课堂成绩)*20%的综合成绩 进行专业排名;

(五)班委会成员负责核定班上同学日常纪律(迟到、旷课、早退、 处分、违纪等情况,并报辅导员复审;

(六)班委会负责核定班上同学注册缴费情况,并报辅导员复审,辅 导员需与相关职能部门复核;

(七)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辅导员提供的排名及综合表现情况,在 获奖学金学生比例范围内,确定各专业年级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和等 级,并在二级学院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后 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八)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程序按《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 干部评选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九)学生工作部(处)汇总二级学院、校团委评定结果后,会同教 务处进行审核后面向全校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确 定获奖学金学生名单和等级以及优秀学生干部的名单。学校张榜表彰获奖 学生,并为获奖学生颁发证书和奖学金。

第十一条  奖学金的发放

奖学金的发放以学年为单位, 一次性发放。


第六章申诉及解释权

第十二条  处理申诉

学生工作部(处)会同教务处审核二级学院、校团委报送的评定结果 后在全校公示5天,公示期如有异议者,应实名向学生工作部(处)进行 反馈,匿名或逾期反馈者均不受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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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党团工作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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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条例

珠城职委〔2010〕2号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 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 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精神,结合《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发 展中共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珠城职委〔2009〕25号)相关规定,为进 一 步加强和改进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完善工 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提高工作效益,保质保量地为党组织输送 后备人才,特制定此条例。


一 、 培训宗旨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要始终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组织广大入党积极分子认真学 习党章,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的系统教育,帮助入党 积极分子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时代使命感和历 史责任感,全面提升入党积极分子的个体素质,为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奠 定基础。


二、 组织机构

( 一)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由学院党委领导,

由学院业余党校和各级党组织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业余党校是学院党委直接领导下开展组织发展、党员培训等相 关工作的一个职能部门,是培训入党积极分子的一个重要阵地,业余党校 对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负有领导、统筹、协调、检查、督促和总结 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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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院各级党组织具体负责本总支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相关工 作。

(四)业余党校兼职工作人员是培训入党积极分子的直接组织者,必 须发扬奉献精神,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责任感,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每一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


三、培训规程

学院对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培训采取二级递进培训模式,完整的培训 过程包括各院系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培训两个层次。业 余党校负责学院 一级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各级党组织负责本总支 一级入 党积极分子的培训。

( 一 )院系入党积极分子培训

1.    培训对象

已递交《入党申请书》但尚未接受过党的基本知识培训的优秀教职工 和学生。经支委会讨论,已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师生。

2.    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学员理解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 原则和纪律,清楚加入党组织的条件,明确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帮助他们 端正入党动机,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对党的信任和热 爱。

3.    培训内容

以党章教育为主,围绕党章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1)中国共产 党的性质、纲领和奋斗目标; (2)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3)中国 共产党的宗旨、组织原则;(4)共产党员的条件;(5)党的纪律与党 风廉政建设;(6)怎样要求入党;(7)共产党员的修养;(8)端正入 党动机,争取早日入党;(9)其他相关内容。

4.    培训形式

以讲授、自学和讨论交流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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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培训期限

每期院系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教学活动时间为20学时(包括自学讨 论 ) 。

各级党组织根据申请入党学生人数等具体情况不定期举办院系入党积 极分子培训班。每期院系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培训时间跨度为2个月左 右。

6.   组织实施

院系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可以按自然班、按年级或根据

党支部的设置情况设置、编组。各部门党组织必须指定专人

负责具体实施。

每期院系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开班前各级党组织都应认真制定培训方 案,并按方案组织好培训。院系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方案制定后应及时报学 院业余党校办公室(其工作机构设在学院组织人事监察处及学生工作处) 备案。

院系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期间纪律等各方面的表现由各部门党组织负责 考评。

培训期满,各部门党组织须对学员进行结业考试。

每期院系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结束后,各部门党组织应根据学员在培 训期间的表现及其完成培训任务的情况,对每名学员能否结业作出评定。 未通过院系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结业考试的学员,必须进行重修。学院业 余党校培训班招收的学员, 一般应先通过院系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

(二)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培训

1.  培训对象

已通过院系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培训,并已被党组织确定为培养对 象的优秀教职工和学生。

2.    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学员进一步加强思想理论修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增强政 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树立牢固的共产主义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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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培训内容

在院系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体系融入到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以中国共产党党史教育、 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及国情教育等为主要内容,重视培养学员的诚信 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纪守法意识等。

4.   培训形式

以专题报告、讨论交流、社会调查和自学为主。适当安排参观或其他 活动。

5.   培训期限

业余党校应认真制订每期培训班的教学计划,报学院党委审核后方可 开班。

为确保培训效果,每期培训班教学活动时间不少于20学时(包括自学 讨论和社会调查)。

6.    组织实施

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由学院业余党校负责组织。具体落实培训计 划和负责日常管理。

7.   教师及工作人员队伍

根据学院业余党校办学的实际情况,教员以兼职为主,为不断提高教 学质量,业余党校所聘的教员,必须热爱党校教学工作和熟悉教学规律, 有一定的理论修养和实践经验,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同时具有较好的演讲 口才。业余党校工作人员要主动加强与教员们的联系,虚心听取他们的意 见,关心他们的教学工作,共同磋商教学内容,以利于稳定队伍,提高教 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于工作认真,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将给予表扬和 奖励,并于每期培训后组织教师及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教学与管 理的水平。

8.    管理与考核

(1)填写学员登记表

每位学员在结业前要认真填写《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业余党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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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表》,字迹要端正,内容要真实,学员登记表由各院系党总支或直属 支部保管,并报业余党校备案。

每期培训班结业后,工作人员要填写《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业余党 校结业学员登记表》,上报业余党校办公室

审批后由院系党总支存档。

( 2 ) 考 核

每位学员在培训班学习期间的表现,通过多种形式进行考核。内容包 括平时出勤情况、学习情况、学习小结成绩、考试成绩等。在各教学环节 中,迟到三次以上者(含三次),取消本期党校结业考试资格;无故旷课 一 次及以上者(包括小组讨论缺席者),取消学员资格,且不能参加下期 培训班学习;病、事假必须提前请假,并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在下 一 期培训班参加补课,考试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缺勤两次以上(含两 次)或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均不能结业。未结业者不得定为发展对象。综合

考核成绩评定后,反馈到学员

所在的基层党组织。

(3)颁发结业证书

每位学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业余党校结业证 书。业余党校通过结业典礼仪式颁发结业证书。

(4)评选优秀学员

业余党校在每一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结业前,在对学员进行全面考 核的基础上,通过民主推荐、组织审定等程序,评选和表扬本期的优秀学 员,优秀比例约为20%。

本工作条例由学院业余党校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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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社团年度检查评分细则



为进一步了解学校各级学生社团的基本情况,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 团建设,明确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目标,真正把我校学生社团建设成为学生 思想教育的阵地、校风学风建设的阵地、学生素质拓展的阵地,团委决定 开展学生社团年度检查活动。具体评分标准如下(总分为100分):


一、组织建设和管理(61分)

1.  注册情况

(1)学生社团是否在每学期初按规定时间注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 上交注册登记表;(2分)

(2)注册登记表是否认真填写完整(包括社团成员名单、指导老师 职务职称及挂靠单位意见等相关内容); ( 2 分 )

2. 指导老师

(1)学生社团是否有固定的指导老师;  ( 2 分 )

(2)指导老师在社团运作中发挥良好作用;(2分)

3. 机构设置

学生社团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在四个基本部门的基础上,是否根据社 团自身的发展需要,有相应的职能部门;各部门是否履行其职责;  (5  分 )

4. 章程

(1)学生社团是否有符合自身实际的章程,章程主旨明确,内容完 整,格式正确;  ( 3 分 )

(2)学生社团的相关工作是否严格按照自身社团章程进行;  (3 分)

5.  社团干部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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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干部成员是否具有较高的素质,工作是否认真负责,学习成 绩是否良好。理事会成员有补考或重修现象, 一 人 一 科扣 一 分,扣完为 止;学生干部成员有违反校纪校规的, 一 人 一 次扣 一 分,扣完为止。 ( 4 分 )

6. 社团工作计划和总结

(1)学生社团是否在每学期初制定工作计划,且内容完整、条理清 晰,并得到指导老师和全体社团成员的认可,且在实际工作当中对工作计 划的执行力度大;(3分)

(2)学生社团每学期末是否做好工作总结,并及时上交学生社团联 合 会 ; ( 3 分 )

7. 社团资料管理

(1)学生社团有无完整的内部档案和资料,包括活动策划和总结、 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等。缺少 一 项材料扣 一 分,扣完为止;(4分)

(2)有无详细完整的社员资料;(3分)

8.  社员招收情况

(1)学生社团招新前是否有递交书面申请,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后 进 行 ; ( 2 分 )

(2)学生社团招新是否合理规范,是否严格按照中心学生社团联合 会的要求进行;(2分)

(3)学生社团招新后是否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书面总结,并及时 向会员分发会员证;(2分)

9. 社团换届情况

(1)学生社团换届前是否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书面申请,经学生 社团联合会审批后进行;(3分)

(2)学生社团换届是否合理规范,严格按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要求 进 行 ; ( 3 分 )

(3)学生社团换届后是否及时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书面总结,并 在 一 周内将新理事会名单向会员公布;(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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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会员维权情况

(1)学生社团是否定期召开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 会员大会,少一次扣一分。(5分)

(2)学生社团会员是否充分享有其合法权利,社团活动是否及时通 知所有会员,对会员的意见是否及时做出反馈; (5分)


二、财务工作(17分)

1.  财务管理

(1)学生社团固定资产情况是否良好,是否有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 制度;(2分)

(2)学生社团活动预、结算是否合理,有无出现财务问题;  (2 分 )

(3)学生社团有无专门的财务人员,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对财务进行 合理安排、统筹分配,有无铺张浪费现象;(2分)

(4)学生社团财务是否公开,是否及时向挂靠单位(或所在分院团 总支)汇报财务状况;(3分)

2. 财务文件

学生是否有完整的社团财务资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社团账本、学 期财务工作计划、固定资产登记表,且记录是否清晰、详实。缺少 一项财 务资料扣 一 分,经查实登记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相符者, 一 项扣1分,扣完 为 止 ; ( 8 分 )


三、社团活动(22分)

1.  活动宣传情况

(1)学生社团活动有详细的宣传资料,宣传质量高,目的明确,宣 传力度大,范围广;(2分)

(2)学生社团活动海报的张贴、海报板及喷绘的摆放、横幅的悬挂 规 范 ; ( 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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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生社团活动宣传资料按要求进行审核;(2分)

2.  活动策划和总结

(1)学生社团活动策划格式正确,活动策划具体合理,流程清晰, 且可行性强;(3分)

(2)学生社团活动后是否及时做好活动总结工作,活动总结书内容 是 否 完 整 ; ( 3 分 )

3. 活动开展情况

(1)学生社团活动理事会分工明确,工作热情高,能妥善处理突发 事件,无不良影响产生;(4分)

(2)活动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具创新性,突出本社团特色,会员 参与热情高,反映良好;(3分)

(3)活动赞助严格按照学生社团联合会要求进行;  ( 3 分 )


四、附加奖惩情况(在基础分上加分或扣分,总分不超过100分)

1.  奖励制度

(1)学生社团在各项比赛中获奖的,按国家、省、市、校四个等级 分别加10、7、5、3分;在不同等级的同一比赛中获奖的以最高级加分, 不同比赛获奖的累积加分;

(2)有自身网站并根据网站质量情况加4~7分;

(3)社团活动受媒体正面报道的给予加分,如各社团的报道或文章 被珠海电台等媒体录用的,每篇加5分;在《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 报》及二级学院刊物等之中发表的,每篇加3、3、2分。

2.  惩罚制度

(1)社团活动受校外媒体负面报道或学校、二级学院批评,分别扣 10、7、5分;

(2)社团干部成员受校级、院级通报批评的,分别扣10、5分;社团 负责人受校级、院级通报批评的,分别扣15、10分;社团负责人有补考或 重修现象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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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团出现财务问题的,视情节轻重,扣5~10分。

(4)社团在校园内举办涉及商业性质的活动,扣10分。

本细则解释权最终归共青团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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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珠城职院发〔2021〕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中青联发[2017]  4 号 ) 、 《关于印发<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的通知》(中青联发

[2017]     9号)和《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 见》(中青联发[2019]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 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校务公开、实行民主办学的基 本形式。

第三条  学代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 党的领导,牢牢把准政治方向,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围绕重点聚焦问题, 服务学生成长成才。

第四条  学代会和学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 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学生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学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统筹和校团 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学代会职权

第六条  学代会的职权:

( 一 )修订(制定)和通过学生会章程;

(二)听取、审议上 一 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 一 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 一 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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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 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学代会提出的意见和 建议,并合理吸收和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八条  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坚决避免长期不召开或不定期召开的 现象。如遇特殊情况,经常设机构会议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经 学校党委审议批复后,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三章 学代会代表

第九条  学代会代表的基本条件:

( 一)具有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高职学生;

(二)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四项  基本原则,能正确地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品德优秀,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良好的社会公 德、个人品德,遵纪守法,无违反校规校纪情况;

(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五)密切联系同学,团结同学,乐于奉献,具有 一 定的议事能力, 能够反映广大同学的呼声、建议和要求。

第十条  学代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酝酿,由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报大会资格审查组进行资格审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代 表名额 一 般不低于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学院、年级 及主要学生社团 , 其中非校 、 院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 60%。各学院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学院学生会所联系学生人数按比例分 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第十一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 一 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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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受选举单位学生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按照程序撤换、更换和 补选本单位的代表。学代会代表出现退学等不能在校继续学业的情况,不 再保留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可进行更换或补选。

第十二条  学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 一)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 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三)对学生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三条  学代会代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 规,提高思政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从实际出发,深入基层,密切联系学生,办事公正,为人正 派,如实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学代会每届任期一年,定期开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第十五条  学代会的议题,应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学生迫切关心的 问题,广泛吸收学生的意见,并经大会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学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举行有关 人员的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是对学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 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督促有关单位贯彻学代会决议和及时处 理提案;落实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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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应于召开前至少一个月成立大会筹备工作组 (包含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秘书组等),负责大会筹备及 会务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工作部(处)和学校团委应对大会前期筹备工作 进行审查,并指导确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学生会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递交有关正式召开学代会 的请示,请示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的主要任务和议程,代 表的资格条件、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及简历以及 筹备召开会议的其他主要事项。

第二十条  经学校党委批复同意,学生会须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以书 面形式向上级学联递交有关正式召开学代会的请示,收到学校党委和上级 学联批复后方可召开学代会。

第二十一条  学代会闭幕后,经学校党委批准,学生会须将选举结果 报上级学联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珠城职院〔2017〕173号文)同时废止。各二级学 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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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 益与社会服务事业的学校学生组成的团体,在院团委领导下指导、协调全 院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的组织。

第二条  本协会是学院团委指导的全院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按照学院的规定范围内展开全面工作。青年志愿 者行动的宗旨:通过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推动学校及社会精神文明建设, 促进学校和社会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我院青年志愿者的素质。为建设 我院校风,学风和改善社会风气做出贡献。

第三条  青年志愿者行动的精神: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第四条  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我院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倡导爱国 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精神,积极推动我院良好的校风、学风的形 成,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我院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推动我院志愿者 工作的有效落实,高效开展。根据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并结合本院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院团委下设青年志愿者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校青年志愿 者服务活动,为学校及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提高全校学生的总体素质,为 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七条  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成员,必须是学院正式注册登记的志 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与义务。

( 一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 接受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培训,参加有关志愿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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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青年志愿者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3.    参与青年志愿者协会学生干部岗位的招聘;

4.    要求青年志愿者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成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1.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院规校 纪和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管理办法;

2.    积极参加各种志愿者活动,按时按量完成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委托 的任务;

3.    志愿者不得有利用青年志愿协会的名义进行任何谋取个人私利的 行为;

4.   严格要求自己,时刻注意维护学院及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声誉。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八条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为考核评比和奖惩活 动的具体组织者和决定者。

第九条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对志愿者实行小时制 考核。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在原先的服务时间上,视其在服务中的表现,给 予加减服务时间的奖励或惩罚。

第十条  考核的依据为志愿者的 一贯表现及其行动给同学带来的影响 和行动的社会反响。

第十一条  志愿者协会每年会根据志愿者的服务时间,产生“优秀青 年志愿者”若干名,每年举行一次表彰大会,对优秀个人、集体颁发奖 证,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在志愿服务中违反志愿者纪律,损害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 院形象及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形象者,予以警告并予以惩 处。

( 一)活动时所有青年志愿者须积极配合活动负责人的指挥和安排; 不能擅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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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已报名参加活动并予以承诺却无故迟到、早退甚至缺席的志 愿者,视情节轻重程度,从其服务时间扣去5 — 15小时,情节严重者通报 各院系,点名批评,并登记在志愿者的黑名单中,取消本学年参加志愿者 活动的机会。

(三)凡已报名参加活动并予以承诺但在活动前请假的志愿者,视请 假情况扣去服务时间1 — 2小时。

(四)凡连续请假3次或累积请假5次者按2 — 3小时扣除服务时间, 并登记在志愿者黑名单中,取消下次参加志愿者活动的机会。

(五)活动中无故半途离岗者,按旷到计算,在各项活动中扰乱秩 序,破坏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形象者由院团委研究并进行处理。

(六)如遇到解决不了的事情,要及时向负责人汇报,不得擅作主 张。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本协会是服务社会公益和社会保障事业的非盈利性社会团 体。

第十四条  为使本协会经费开支做到公开和受到监督,每次经费收入 都进行核实,然后统一 交放本协会秘书处代管。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院团委的扶持;

(二)企业赞助或其他形式的社会捐助。

第十六条  经费实行统 一 管理,主要用于购置协会开展活动所需要的 设备、材料、工具等以及维持协会的正常运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 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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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五四”表彰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形势下的团建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团组织及广大团 员、团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效推动我院共青团工作的开 展,学院团委决定在每年“五四”青年节期间开展团内先进集体、优秀个 人评比表彰工作。为使此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真正达到树立 典型、教育团员青年和促进团建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先进集体包括先进团总支、先进团支部、先进学生会、先进 社团;优秀个人包括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


第二章  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和名额

第三条  先进团总支每年评选2个。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先进团总 支称号:

( 一)团总支具有较强的凝聚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学 习成才活动,该团总支在学习与各项竞赛中团体成绩突出,并认真完成上 级团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团总支成员团结 一 致,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成绩突出。

(三)团总支工作考核达到上级团组织的标准要求。

(四)所在院(系)的团员能遵守团的纪律,按时交纳团费,定期召 开组织生活会,能发扬民主,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能认真做好新团 员的发展工作。

(五)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动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关 心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开展文化、娱乐、体育等积极健康的活动。

(六)该院(系)团总支有团支部受院、系通报批评或者处分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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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被评为先进团总支。

第四条  先 进 团 支 部 的 评 选 比 例 不 超 过 院 系 现 有 团 支 部 总 数 的 10%。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先进团支部称号:

( 一)团支部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积极探索新的 活动形式,注重学习实效。

(二)组织健全,支部委员会运作正常。

(三)工作能做到有计划、有总结,并认真完成上级党团组织交给的 各项任务。

(四)能够认真完成年度团员注册、团员民主评议、推优入党、团费 收缴等日常组织工作。

(五)积极开展主题性较强的团日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团员意识 教育。

(六)申报先进团支部的资料能全而详实地反映本支部成绩,做到团 工作有创新,能开展独具特色的工作,并取得好的成效。

(七)团支部有团员受院、系通报批评或受处分者,不得被评为先进 团支部。

第五条  先进学生会每年评选2个。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先进学生 会称号:

( 一)学生会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内部凝聚力强,管理有 序,富有积极进取、锐意创新精神,例会、值班、活动记录及学生干部档 案齐备。

(二)积极支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活动组织有序,各项任 务完成及时。积极为学校和学生组织的发展献计献策,能够积极向学院团 委和学生会提交合理化建议。

(三)服务意识强,积极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充分听取同学意见,及 时将同学的思想动态通过正当渠道反映给有关部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四)积极开展学风建设活动,经常组织反映本院学术特色、与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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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受同学欢迎的学术报告、交流会、专题讲座等活动,大力开展科 技创新活动,通过多种活动载体和有效措施营造优良学风。

(五)积极开展高品位、高层次的校园文化活动,培育特色文化活动 品牌。举办活动宣传力度大,宣传渠道多样;活动有广泛影响力,同学参 与度高;大胆创新活动设计,有积极的导向作用。

第六条    先进社团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正式注册社团总数的 10%。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先进学生社团称号:

( 一)遵守国家法规法纪及校规、校纪,认真遵守和执行社团章程, 切实按照学院对社团管理的各项要求开展工作。

(二)经校、院团委批准成立并注册的学生社团,成立时间不少于 一 年。

(三)积极推行社团改革创新,坚持制度创新、方法创新和活动形式 创新,创建具有较高参与度、深受学生认同的校园文化品牌项目,在吸引 青年、凝聚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等方面取得良好成效。

(四)社团内部组织健全、管理规范、决策民主、资料完备、账目清 晰,定期举办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为会员提供有效的成才服务和正确的 思想引导。

(五)在国家、省市举办的大型比赛或活动中为学校赢得荣誉的,或 者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专题报道,取得良好社会反响的社团优先。

(六)有下列情形之 一 的社团取消评选资格:

1.    社团活动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

2.    不服从校团委、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管理的。

3.    社团组织涣散,违反社团活动审批程序的。

4.    在每学年规定时间内不注册的。

5.    协会会长无故缺席社团联合会例会3次以上的。


第三章 优秀个人的评选条件和名额

第七条  优秀共青团员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团支部团员总数的10%。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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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 学习政治理论知识,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和思想觉悟。

(二)自觉履行团员义务,遵守团的纪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按时 缴纳团费。积极关心和参与团组织各项活动,有较强的组织意识和模范意 识。

(三)勤于学习,善于思考,成绩优秀,学年内无不合格课目,积极 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四)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工作,乐于助人,学年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4 次 以 上 ( 含 4 次 ) 。

(五)积极参加各种技能竞赛,学年内参加技能竞赛至少一项。

(六)在团的主题教育活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文体活动中表现 积极,并获得院级以上奖励者优先。

第八条  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选比例不超过所在团支部团干总数的 20%。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优秀共青团干部”称号:

( 一)必须具备优秀团员的基本条件。

(二)热爱团的事业,原则上要担任团内职务一年,作风踏实,以身 作则,热心服务青年,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有创新、有成效, 能出色地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三)所在团支部自身建设规范扎实,能带领团员青年围绕学院党政 中心工作发挥生力军的作用。

(四)善于听取团员的意见,及时掌握思想状况,帮助他们解决 一 些 实际问题,受到团员青年的信任和拥护,并得到老师和团员青年的充分肯 定 。

(五)所负责的工作或组织的活动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工作成绩突 出,群众公认者,可适当放宽标准。

第九条  优秀青年志愿者的评选名额由学院团委根据年度工作总体情 况确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授予“优秀青年志愿者”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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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志愿者须为我院志愿者协会的注册志愿者。

(二)积极主动地倡导和组织参与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宣传青年青 年志愿者义务奉献精神,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三)参加志愿服务累计的时数: 一 年级的申报者不少于20小时,二 年级的申报者不少于40小时,以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登记的服务时数为 准 。

(四)参评对象要有良好的精神面貌,各项文娱活动富有工作热情, 对志愿者组织有深刻了解。

(五)学习成绩良好,本学年度没有受到院、系通报批评或处分。

(六)曾从事过有影响力的志愿服务活动,贡献突出,事迹感人者优 先考虑。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十条  参评先进团总支的团总支结合本学年完成工作的情况,写出 工作总结并上报相关的申报材料;由学院团委召集各团总支进行互评;评 选委员会根据总支工作总结、总支之间互评结果及各院系团员受表彰和违 纪处理率、各总支完成学院工作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后,报学院团委审 批。

第十一条  参评先进团支部的团支部结合《团支部工作手册》完成工 作的情况,写出工作总结并上报相关的申报材料;由团支部所在团总支进 行评选;团总支组织评审小组根据团支部上报的相关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 定后,将评选结果报学院团委审批。

第十二条  先进学生会和先进社团的评选由各学生会、学生社团进行 申报,写出工作总结并上报相关的申报材料;由学院学生会和学生社团联 合会组织评审小组根据上报的相关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定后,将评选结果 报学院团委审批。

第十三条  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选由学院团委按照校 团委的分配名额,采取团员自荐、支部评议、院系初评、学院团委审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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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产生。

第十四条  优秀青年志愿者评选由学院团委向各院系下发评选名额, 个人上交申报材料,由各院系团总支及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评审小组根据 个人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定后,将评选结果报学院团委审核确认。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五条  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原则上在每年的“五四”青年节期间 进行表彰。

第十六条  学院团委对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 牌和奖状,并宣传和推广他们的经验。

第十七条  评出的优秀共青团干和优秀共青团员在其团员证“团内奖 励”栏内注明。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评选工作必须坚持严格把关、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珠海城市职业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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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珠城职院发〔2021〕36号


为激励广大学生干部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模范 带头作用,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特制定本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在校、院、班任职学生干部工作,经考核合格且满一年;

(二)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修养,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热心为同 学服务,作风民主,公平公正,群众威信高;

(三)工作责任心强,积极、主动,顾全大局,乐于奉献,出色完成 各项工作,开拓意识强,模范带头作用好;

(四)积极组织并参加校园文化、公益劳动、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服 务时数不低于8小时(以i 志愿系统为准);

(五)遵守实训实习管理办法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在实训实习及职 业技能竞赛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没有迟到、早退、补考以及其它违 纪行为,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名列专业年级前50%。

二、评选时间和比例

每学年评选一次, 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9月份进行。

校级、院级、班级优秀学生干部人数不超过所在组织或班级的学生干 部总数的10%。

三、评选程序

( 一)凡符合评选标准的学生均有申请资格,可填写申请报表交至各 学院团总支,附相应材料;

(二)各学院团总支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核和评审,根据评选比例确 定符合条件的人选,报学院评选小组(由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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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组成);

(三)学院评选小组对学生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核,结合学年综合成 绩及素质测评,确定人选,提交本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在本学 院范围内公示3天;

(四)各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确定的名单及相关材料,于规定时间内报 校团委评审;

(五)校团委对学院上报的评优材料进行复审,报学生工作部(处) 审批后报学校。

(六)学校团委、学生会优秀学生干部依据以上评选条件直接产生并 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四、奖励办法

(一)设置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500元/学年。

(二)填写《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学院予 以表彰,并颁发“优秀学生干部”荣誉证书;

(三)市、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原则上在受表彰的校级优秀学生 干部中产生。

五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 干部评选办法》(珠城职院〔2007〕33号文)同时废止。

六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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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珠城职院发〔2025〕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进一步 规范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健康 有序发展,根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 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 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根据青年学生成 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 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 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 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 面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落实学校党委主体责任,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 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 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 人事、教学的负责同志要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 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立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担任负责 人,由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宣传部、后勤保卫处、人事处、教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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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 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审 核结果须提交学校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原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 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承担统筹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的相关职责, 成立社团管理科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 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积极统筹 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学生社团工作。

第七条  校团委做好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 成立学生社团管理 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 团建设管理具体工作事务等。学生社团联合会功能并入学生社团管理部。

第八条  业务指导单位(挂靠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 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 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九条  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责任单 位,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进行严肃追究问责。


第三章 注册登记

第十条  学生社团按照性质和职能划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 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和其他类等。所有学 生社团(含学生运营的网络新媒体团队)均须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进行 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有20名及以上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应学校注册、具有正 式学籍的在校学生,成绩优良,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学生社团 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中文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团名称应与其业务性 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学校文明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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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且应当只有1个业务指导单位和1名指导教师。原则上业务 指导单位应是与学生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教学教辅单位、 业务部室等;

(四)章程须经全体发起成员签署确认,并在注册时公示3个工作日 无异议后方可生效,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学生社团 管理制度相抵触,至少应包括:

1.  学生社团名称、类别、宗旨;

2.  学生社团的活动范围及内容形式;

3.  学生社团成员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  学生社团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及其产生程序和权限;

5.  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原则;

6.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7.  学生社团章程修改程序;

8.  学生社团的终止程序;

9.  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社团章 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 社团指导教师基本情况及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的确认书等。

第十三条  校团委应当在收到社团成立申请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的 5个工作日内报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评议审核。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提前 5个工作日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订章程,应当提前5个工作 日报校团委核准。

第十五条  校团委具体负责对学生社团严格实行年审制度,向学生社 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报告学生社团年审基本情况,并接受评议审核。年 审内容包括社团总体规模、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 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履职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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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违规和违反社团章程等情况。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 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 团,可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 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 一 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学生社团 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未经批准成立或已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 开展任何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 一 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 册登记:

(一)学生社团的性质、职能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学校有关规定的或 违背校园文化建设宗旨和方向的;

(二)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参加社团学生人数不足20人的;

(四)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五)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六)学校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七)涉及宗教文化的;

(八)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九)跨校、跨地区联合成立的;

(十)具有校外社会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

(十 一)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二)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七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 学生俱乐部、协会等学生社团。对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 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 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八条  校团委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未按规定注册 登记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 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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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等)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 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校内非法活动及据点坚决予以取缔外,还将运 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非法社团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 权益。


第四章  指导教师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 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 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定期上好社团活动课,开展学生社团骨干 培训,对社团工作进行指导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 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填写《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工作手册》,并向业务指 导单位(挂靠单位)报告社团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聘任要求: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须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 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二十一条  校团委会同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 师选聘机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 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 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且经所在党组织批准。指导教师实 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 团;指导老师的工作量参照公选课形式,按照每个社团每周2个学时,每 学期32学时,全年64学时进行计算。

第二十二条  校团委要加强对社团指导教师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考 核和激励,并将考核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 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 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考核的具体要求和标准详见《珠 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社团指导老师考核细则》(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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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组织建设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社团成 员有权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 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所在学生社团, 有权向学校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 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 社团。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拟 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 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 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

(二)审议社团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党员或团员人数超过3人的须建立功能型党支 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功能型党支 部 ( 团 支 部 ) 一 般 不 发 展 党 员 ( 团 员 ) , 不 收 缴 党 费 ( 团 费 ) , 不 选 举 党 代表(团代表)等。功能型党支部(团支部)书记原则上应兼任社团负责 人。学生社团党支部(团支部)由业务指导单位党组织(团组织)领导。 业务指导单位没有团组织的,由校团委直接领导。学生社团注销后,功能 型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 (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且无学业不及格情况)、组织 能力突出, 一般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 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为中共党员。学生社团负责人由业务指导单位 (挂靠单位)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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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业 务指导单位(挂靠单位)批准和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强化学生社团骨干激励。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 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 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 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须做好社团档案管理,按照成立档案、文书档 案、活动档案等分类整理。业务指导单位定期对学生社团档案管理工作进 行指导和检查。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举办的校内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 教师同意报业务指导单位(挂靠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并通过OA办公系 统报团委备案。涉及校外开展社团活动或参加各类校外活动,还需通过 OA办公系统报校团委批准、学生工作部(处)、后勤保卫处备案。社团指 导教师必须全程带队,及时报告活动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 展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 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学生社团不得私刻印章,不得自 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 得 接 受 经 费资助,开展任何冠名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可以在相关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上按 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宣传,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挂靠单位)批准,学校团 委审核备案。宣传发布内容须严格审核,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 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和业务指导单位(挂靠 单位)审核同意。

第三十二条  校团委会同学生工作部(处)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学生社 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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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学生社团,校团委应对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成员予以批评 教育,并向其所在学院和业务指导单位(挂靠单位)通报情况。情节严重 的,由校团委报请学生工作部(处)按程序给予校纪处分:

( 一)社团活动未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审批的;

(二)社团活动名称、内容与申报内容不一致的;

(三)社团活动未经批准临时更改计划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 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撤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 责人。未批准成立、未按时注册或已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任何 个人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章 强化保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经费、场地、 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按照平均每年每人不低于20元的 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保证专款 专用。专项经费由校团委进行统筹使用。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于学校拨款,原则上不接受 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 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团解散或 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校团委要做好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工作。校团委和业务指导单位(挂靠单位)要严格按照学校财务部门相关 规定使用活动专项经费,并指导学生社团严格按照报批活动方案中的预算 执行,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并做好归档工作,严禁侵占、私 分或挪用活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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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正式注册成 立以及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 生社团年度检查评分细则》(珠城职院〔2017〕173号)、《珠海城市职 业技术学院社团指导老师管理办法》(珠城职院〔2019〕17号)、《珠海 城 市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生 社 团 建 设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 珠 城 职 委 发 〔2020〕28号)同步废止,如与上级文件相冲突,则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校团委所有。


附件:1.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社团指导老师考核细则

2.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年度检查评分细则

3.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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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社团指导老师考核细则

一 、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 一般在每年10月份进行,被聘用老师需 填写《社团指导老师聘任审批表》(附件1),经业务指导单位(挂靠单 位)批准,报校团委进行备案。

二 、社团指导老师考核以学年为单位, 一 般在每年的9月进行,以社 团指导老师工作职责和要求为依据,由指导老师自评、社团成员评议、业 务指导单位(挂靠单位)、校团委考核四部分组成(附件4、5)。

三 、社团指导老师工作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测评方式,其中自评占考 核总分的  20%、学生评议占考核总分的30%、业务指导单位(挂靠单位) 占考核总分的20%、校团委考核占考核总分的30%。

四 、指导老师工作考核等级:分为优秀(85分及以上)、合格(75 - 85分,不含85分)、基本合格(60-75分,不含75分)、不合格(60分以 下)四个等级。

五、校团委依据工作考核情况,评选不超过优秀等级的20%比例作为 年度优秀社团指导老师。

六 、社团指导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之 一 者,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 格,并给予解聘:

( 一)思想政治言论出现导向错误,在学生中造成恶劣的影响;

(二)社团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

(三)长期不参与、不指导社团工作,导致工作停滞不前,缺席每周 2学时工作量累计达3次(含3次)以上者;

(三)社团年审不合格的。

七、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参照职称评审标准进行奖励加分:

( 一)指导学生社团参加经学校批准的各级各类竞赛获省级及以上奖 项,经报备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处),被认定符合各系列职称评审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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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二)担任社团指导老师满 一 年;

(三)被评为校级年度优秀社团指导教师。

八 、社团指导老师每学期第 一 周需提交《社团指导教学计划表》(附 件2);每学期末的最后 一 周需提交《社团指导老师工作手册》(附件 3),经业务指导单位(挂靠单位)审核同意,报团委汇总。

附件:1.社团指导教师聘任审批表

2.  社团活动教学计划表

3.  社团指导老师工作手册

4.  社团指导老师考核表(社团成员评议)

5.  社团指导老师考核表(自评、业务指导单位(挂靠单位)、 校团委评议)

(以上附件请在党委学生工作部网站- 团学工作栏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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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 生社团年度检查评分细则

一、组织建设和管理(53分)

( 一)注册情况

1.  学生社团是否在每学期初按规定时间注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 社团信息成员登记表;(2分)

2.  注册登记表是否认真填写完整(包括社团成员名单、指导老师职务 职称及业务指导单位(挂靠单位)意见等相关内容)。(2分)

(二)指导老师

1. 学生社团是否有固定的指导老师; (2分)

2.  指导老师能在社团运作中发挥良好作用。(8分)

(三)机构设置

学生社团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在四个基本部门的基础上,能否根据社 团自身的发展需要,有相应的职能部门;各部门能否履行其职责。(3 分)

( 四 ) 章 程

1.  学生社团是否有符合自身实际的章程,章程主旨明确,内容完整, 格式正确;(2分)

2. 学生社团的相关工作能否严格按照自身社团章程进行。(2分)

(五)社团干部队伍建设

学生社团干部成员是否具有较高的素质,工作是否认真负责,学习成 绩是否良好。主要成员有补考或重修现象, 一人一科扣一分,扣完为止; 主要成员有违反校纪校规的, 一人一次扣一分,扣完为止。(4分)

(六)社团工作计划和总结

1.  学生社团是否在每学期初制定工作计划,且得到绝大部分社团成员 的认可,并在实际工作当中对工作计划的执行力度大;  ( 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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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学生社团每学期末能否做好工作总结,并及时上交学生社团管理 部 。 ( 1 分 )

(七)社团资料管理

1.  学生社团有无完整的内部档案和资料,包括活动策划和总结、学期 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等;(2分)

2. 有无详细完整的社员资料。(2分)

(八)社员招收情况

1.  学生社团招新前能否向业务指导单位(挂靠单位)递交书面申请, 校团委审批后进行;(2分)

2. 学生社团招新是否合理规范,是否严格按照校团委的要求进行; (2分)

3.  学生社团招新后能否向业务指导单位(挂靠单位)递交书面总结。 ( 2 分 )

(九)社团换届情况

1.  学生社团换届前能否向业务指导单位(挂靠单位)递交书面申请, 经校团委审批后进行;(2分)

2. 学生社团换届是否合理规范,严格按照校团委的要求进行; (2 分)

3.  学生社团换届后能否及时向业务指导单位(挂靠单位)递交书面总 结,并在 一 周内将名单向会员公布。(2分)

( 十 ) 会员维权情况

1. 学生社团能否定期召开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员 大会,少一次扣一分;(3分)

2.  学生社团会员是否充分享有其合法权利,社团活动能否及时通知所 有会员,对会员的意见能否及时做出反馈。(3分)


二、财务工作(12分)

(一)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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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生社团固定资产情况是否良好,是否有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 度 ; ( 2 分 )

2. 学生社团活动预算、结算是否合理,有无出现财务问题;(2分)

3. 学生社团有无专门的财务人员,能否根据实际情况对财务进行合理 安排、统筹分配,有无铺张浪费现象; ( 2 分 )

4. 学生社团财务是否公开,是否及时向业务指导单位(挂靠单位) (或所在学院团委)汇报财务状况。(2分)

(二)财务文件

学生是否有完整的社团财务资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社团账本、学 期财务工作计划、固定资产登记表,且记录是否清晰、详实。(4分)


三、社团活动(35分)

(一)活动宣传情况

1. 学生社团活动有详细的宣传资料,宣传质量高,目的明确,宣传力 度大,范围广;(2分)

2.  学生社团活动海报的张贴、海报板及喷绘的摆放、横幅的悬挂规 范 ; ( 2 分 )

3.  学生社团活动宣传资料按要求进行审核。(5分)

(二)活动策划和总结

1. 学生社团活动策划合理,流程清晰,且可行性强;(2分)

2.  学生社团活动后能否及时做好总结。(2分)

(三)活动开展情况

1. 学生社团活动有计划,分工明确,每个月至少面向社团成员或全校 学生开展1次及以上的活动;(16分)

2. 活动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具创新性,突出本社团特色,社团成员 参与热情高,活动效果良好,得到学校师生的广泛认同。(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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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加奖惩情况(在基础分上加分或扣分,总分不超过100分)

(一)奖励制度

1. 学生社团在各项比赛中获奖的,按国家、省、市、校四个等级分别 加10、7、5、3分;在不同等级的同一比赛中获奖的以最高级加分,不同 比赛获奖的累积加分;

2.  学生社团年度举办校内外活动超过40场次的加10分,30-40场次 的加7分,20-30场次的加5分,10-20场次的加3分;

3. 社团活动受媒体正面报道的给予加分,如各社团的报道或文章被学 校官微、官网录用的加3分,被市级及以上媒体录用的,每篇加5分;社 团活动在校团委《城职青年》微信公众号被宣传加1分;

4.  社团活动使用青年之声进行活动发布、签到、签退、评论按2分 /次奖励;

5. 被评为十佳社团/精品社团的加10分(重复不加分)。

(二)惩罚制度

1. 社团骨干成员受校级、院级通报批评的,分别扣10、5分;社团负 责人受校级、院级通报批评的,分别扣15、10分;社团负责人有补考或重 修现象的,扣5分;

2. 社团出现财务问题的,视情节轻重,扣5~10分;

3.  社团在校园内举办涉及商业性质的活动,造成恶劣影响,扣10 分 ;

4. 社团出现管理混乱,长期不开展工作,不服从学校管理的,视情节 严重性扣10分及以上;

5.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负面清单的“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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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社团管理负面清单

( 一)学生社团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 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

(二)学生社团不得举办涉及宗教文化、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活动。

(三)学生社团不得开展商业性活动,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 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开展任何冠名 活动。

(四)学生社团不得未经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挂靠单 位)批准、校团委备案,举办任何形式的活动;涉校外活动的,未通过 OA系统报校团委批准、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后勤保卫处备案, 一 律不 得举办和参与。

(五)学生社团不得未经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挂靠单 位)批准、校团委备案,开通公众号、抖音号、小红书,或制作社团 Logo,   建立网站,印发刊物。

(六)学生社团不得未经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挂靠单 位)批准开展线上线下宣传活动;如接受媒体采访,须报学校党委宣传部 同意。

(七)学生社团负责人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或曾因违反有 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撤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八)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于学校拨款,原则上不收取成员会 费。

(九)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长期不参与、不指导社团工作,缺席每周 2学时工作量累计达3次(含3次)以上者,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并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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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解聘。

(十)学生社团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或思想 政治言论出现导向错误,在学生中造成恶劣的影响,指导教师考核结果认 定为不合格,并给予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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