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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

时间:2019-09-11 14:50:544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管理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及《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广东省高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粤教助办函〔201715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本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可以申请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资助项目和社会、学校出资设立的资助项目。

第二章 认定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副组长,组员由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相关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组成。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助学服务科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审查、信息报送、数据库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非贫困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的成员中,非贫困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困难认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评议小组成员每学年调整一次。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以班为单位,成立班长任组长,班委、非困难学生代表任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的人数不超过班级人数的15%,其中非困难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民主评议小组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建档范围条件

第十条 凡我校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在籍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生活基本费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贫困学生档案:

(一)学生家庭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烈士、牺牲军人亲属)、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遭受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五)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六)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七)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校的收费情况。

(八)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第十一条 贫困学生认定的档次: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两个档次。

第十二条 贫困学生认定的标准: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烈士、牺牲军人亲属)、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困难等级:90分及以上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70分至89分认定为比较困难学生、60分至69分以上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贫困生认定建档的限制条件:

(一)有吸烟、酗酒、大吃大喝等铺张浪费现象的;

(二)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

(三)触犯法律,受法律制裁的;

(四)违反学校纪律,受校规、校纪处分的;

(五)个人学习不努力,态度不端正的;

(六)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的;

(七)安排勤工助学和公益劳动不愿意参加的;

(八)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本人学习、生活费用有保障者。

第四章 认定建档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认定工作于每年9月进行,特殊情况可随时办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原则。

第十五条 个人申请。 每年6月,由学生助学服务科组织各二级学院将《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加1)发至每位在校学生(新生随录取通知书邮寄)。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生要如实填写评估分析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发生显著变化,重新提交《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加1),交班级民主评议小组。

第十六条 班级民主评议。每年9月,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加1)、和《广东省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分析表》(附件2),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初评,并根据认定条件认真进行评议,拟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在班上公示3天后,如无异议,报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

第十七条 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评议。每年9月,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各班级提交的《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和《广东省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分析表》(附件2)及有关证明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和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进行评审,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和档次,将无异议名单报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评议审核。每年9月,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认真审核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的评审结果及其相关佐证材料,并在本学院公示5天,并将无异议的名单及困难档次报学生助学服务科复核及汇总、公示。如师生对公示的内容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书面向学生助学服务科提请复议。学生助学服务科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 学校审批。学生助学服务科对各二级学院评定小组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核、公示后,将无异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学生助学服务科公布名单,并将结果通知到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工作小组通知到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以班级为单位建立贫困生档案。

第二十条 建档备案。

(一)各二级学院根据认定和学校审批名单统一进行贫困学生建档工作。建档工作中,要尊重申请建档的学生,同时加强自强自律教育,引导他们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以积极、开放的心态对待贫困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

(二)对未建立贫困学生档案的学生,若突然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其无法正常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可随时向所在专业提出建档申请,按本实施办法进行认定建档。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认定小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动态管理,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向同学了解、查阅有关消费信息等方式,以《广东省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分析表》项目指标为标准,定期对已经建立贫困生档案的学生进行资格复查。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认定小组有权根据资格复查情况,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化以及学生本人的现状进行适当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和取消三种情况;对有实施了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举行为及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处分条例》严肃处理。对在校期间因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相关学院应及时结合本办法给予认定后上报学校给予认定。学生助学服务科可以连同相关学院评定工作组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三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共同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