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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劳务费缴纳增值税等税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22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发放劳务费应扣缴税费的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为学校提供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有关规定先计算征收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再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给学院各协理员提供更全面的财务支持和服务,计划财务处对“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劳务费发放表”进行了修改,以便报销业务顺畅进行。

 

计划财务处

2016年9月21日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张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