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服务收入管理办法》适用珠海开放大学(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20-11-24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珠城职院发〔2020〕67号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服务收入管理办法》适用珠海开放大学(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的补充规定

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珠海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管理办法》以及《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服务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珠城职院〔2019〕92号)的有关规定,针对珠海开放大学(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的社会服务收入,结合实际,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社会服务项目分类

珠海开放大学(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社会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政策性服务项目、自主培训类项目和非自主培训类项目和其他社会服务类项目等四大类,具体如下:

(一)政策性服务项目:包括承接上级的考试、报考(名)等任务性、政策性、指令性的项目。如: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自考报考、成人高考报考、研究生报考报名、普通话等级考试报考、测试等项目。

(二)自主培训类项目

以珠海开放大学(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为主开展的各类培训项目。如:完全由珠海开放大学(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承担的各类培训,或者以我方为主,与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等合作或委托的培训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老年教育、社区培训、市直机关文化体育项目培训、党员培训、普通话测试培训、各类政务业务技术等培训。

(三)非自主培训类项目

不是珠海开放大学(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主导的,以提供场地或辅助工作为主要任务的,由其他单位或企业为主开展的各类项目。

(四)其他社会服务项目

指各部门在学历教育以及上述三类业务之外,开展的其他社会服务类项目。

二、分配比例

根据珠海开放大学(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业务开展的特殊情况,其分配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上四类社会服务项目的收入,扣除刚性成本后(刚性成本指课酬或人员劳务费、材料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向外单位支付的费用或按规定支付的课酬、劳务费等人工费用;不包括水电费,内部场地使用费等由本单位提供的资源占用费)结余的利润,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与珠海开放大学(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按30%、70%的比例分配(其中用于合同制人员的奖励不超过开大可支配利润的40%)。

(二)上级部门、党政机关、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开放大学划拨的专项业务费用、奖励金等不参与比例分配(如珠海市委组织部拨付的干教网运维费、广东省开放大学发放的绩效奖励金等),全部用于相关业务支出或作为奖励发放。

(三)本补充办法按《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服务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珠城职院〔2019〕92号)发文之日起施行。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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