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学实训耗材及部分货物采购及财务报销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6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实训耗材及部分货物类采购及财务报销工作,杜绝化整为零采购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对各部门急需采购的教学实训耗材及相关货物类(即“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以外的货物)的采购及财务报销工作通知如下

1、报销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费用支出,每学期各单位可自行采购及报销两次;

2、报销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费用支出,每学期各单位可自行采购及报销一次。

3、凡采购预算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采购办公室集中采购,特殊紧急情况需自行分散采购的,由采购办公室及相关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另,以上规定不适用于“课题经费”,但使用课题经费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内货物的,必须报采购办公室集中采购。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计划财务处

 

2017年10月20日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张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