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实训耗材及部分货物类采购及财务报销工作,杜绝化整为零采购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对各部门急需采购的教学实训耗材及相关货物类(即“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以外的货物)的采购及财务报销工作通知如下:
1、报销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费用支出,每学期各单位可自行采购及报销两次;
2、报销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费用支出,每学期各单位可自行采购及报销一次。
3、凡采购预算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采购办公室集中采购,特殊紧急情况需自行分散采购的,由采购办公室及相关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另,以上规定不适用于“课题经费”,但使用课题经费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内货物的,必须报采购办公室集中采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计划财务处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