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内培训指学校举办的培训和参加市内其他单位组织的培训。
1、原始凭证:学校举办的培训应提供培训通知、培训方案、请示、呈批表、培训人员签到表、发票、刷卡小票及其他相关文件;如参加市内其他单位组织的培训应提供培训通知、请示、呈批表、培训费发票及其他文件;报销培训费用需提供培训证书复印件,未发证书的,需提供书面说明。
2、报销标准
学校举办各类业务培训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培训费支出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费、资料、交通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340 | 130 | 50 | 30 | 550 |
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3、培训时间、参训人数按照批准文件从严控制。培训报到和撤离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4、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
5、授课人员的讲课劳务费原则上应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4)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会议、评审、学习、研讨等其他活动中聘请专业人员或专家学者讲课可参照该标准。
(5)聘请市外授课人员所需讲课费,可在按综合定额标准核定的培训费用预算总额内,由举办部门按实际确定。
6、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安排高档套房,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天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