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2024年更新)

发布时间:2024-06-18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1.原始凭证:通知文件、请示/外出呈批表、机票、车船票、路桥费票、住宿费发票、培训发票及培训证书(如无培训证书的,需提供说明)等单据、支付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2.报销标准

(1)差旅补助标准

有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途中头尾两天标准为180元/人/天(伙食补100元/人/天,市内交通补80元/人/天);头尾两天如有包餐相应扣除伙食补;租车、自驾车或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途中头尾两天仅补助伙食100元/人/天;差旅期间(除途中)按通知内容,需交会务费(包伙食)的无补助,需交会务费(不包伙食)或不需交会务费的,按100元/人/天标准补助;参加市外培训,培训费不包伙食的,培训期间补助标准为40元/人/天。原则上参加市外会议、培训期间不应发生当地市内交通费(即80元/人/天)。

(2)住宿费标准

省外按《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省内到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7市每人每天:省级900元、厅级550元、其他人员450元;到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4市所辖区每人每天:省级850元、厅级530元、其他人员420元;到上述14市所辖县(市)每人每天:省级850元、厅级500元、其他人员400元。

3.其他要求

(1)差旅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原则上需使用公务卡支付。

(2)学校正处及副高职称以上级别人员出差可乘坐飞机,副处及中级职称以下人员原则上不能乘坐飞机,因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乘坐飞机的,需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未经批准乘坐飞机的,机票价格低于火车票价格,可全额报销;高于火车票价格,按高铁/动车二等座票报销,超出部分自理;如没有直达高铁/动车,可按最近距离中转的高铁/动车报销;以上情况报销时均需附高铁/动车的票价截图(以铁路12306票价截图为准)。

(3)乘坐飞机出差的,必须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购买机票,购票人在购买公务机票时,如果在公务机票销售渠道以外的其他机构(如:电商平台)查询到国内航空公司航班票价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购票人可以购买,但购票人购票时应当保留同一购票时点在航空公司官网或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截取的同时刻同航班舱位价格截图等材料,作为报销凭证的附件。

(4)自驾车出差的,可报销路桥费,不再报销交通补助。

(5)出差人员必须在差旅事项结束后一个月内(除寒暑假)办理报销手续,超过报销时限的,需写书面说明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6)《珠海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珠财〔2014〕136号)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规定。《关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珠财〔2016〕79号)第二项第十四条“关于本单位以外人员差旅费的处理。市直机关外借(聘)人员为本单位工作应由本单位承担相关差旅费用可予以报销(相关规定和合同条款规定由其自行承担的除外)。

(7)学生外出参赛在途及比赛期间的伙食及市内交通补助按照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标准进行发放。

(8)《关于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等公务支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珠财〔2018〕284号)第一条规定“严禁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规定。根据《关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珠财〔2016〕78号)的文件要求,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只有在经单位领导批准回家省亲办事的情况下可以改变行程。此种情况未按最短路线抵达目的地的,按出发地到目的地最短路线的最低标准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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