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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及请假期间工资待遇和酬金计发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时间:2013-12-05 11:06:45 点击:

 

各单位: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及请假期间工资待遇和酬金计发实施办法(修订版)》已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及请假期间工资待遇和酬金计发实施办法(修订版)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20131128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311

28 日印发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及

请假期间工资待遇和酬金计发实施办法

(修订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212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9217号)、《珠海市教职工考勤和请休假管理办法》(珠教人〔200312号)、《关于市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发放有关规定的通知》(珠人薪〔200983号)、《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管理

各单位指定考勤登记员(一般为处室秘书或各院、部行政秘书)负责做好本单位的考勤登记工作。考勤结果分迟到、早退、旷工、请假等四种情况分类登记。

若有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考勤登记员要及时汇报各单位负责人,并形成书面材料由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学院组织人事与纪检监察处存档并做好工资及奖惩处理;若教职工请假,需填写好请假条并按管理权限及程序经各单位负责人、学院领导审批签字后,交学院组织人事与纪检监察处存档并做好工资及奖惩处理。

考勤管理是学院加强工作纪律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从依法治教、依法行政的高度,抓好考勤工作。要实事求是,严格按制度办事,如有弄虚作假、瞒报、拒报、错报和漏报的,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二、休假管理

(一)休假类别

   1.法定假。教职工享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类法定假期。

2.病假。教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受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必须持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已执行病假工资待遇者,欲恢复工作,需持有指定医院病愈证明办理恢复上班手续。病未愈者,不予批准恢复工作。

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或省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南粤杰出教师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其他情况请假期间待遇见附件(下同)。

   3.事假。教职工请事假一天以上,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4.婚假。教职工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凭结婚证申请安排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者,婚假为5天,符合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条件者,增加婚假10天。婚假不含周末及节假日。

学院教职工婚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其他工作期间内请婚假,一律按事假处理。

5.生育假。

1)产假。女教职工分娩,可享受产假待遇。安排产假必须提供准生证的复印件。正常产假98天,剖腹产、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条件的(已婚女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为晚育),增加产假15天;申请办理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可增加产假35天。产假遇寒暑假可以顺延。产假满后,不再批准其他假期。其他因身体原因无法工作的,需持医院证明,办理病假手续。

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可适当给予一定天数的产假。怀孕未满16周流产的,给假15天,怀孕满16周以上流产的,给假42天。

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国家、省、市的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2)生育看护假。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职工,可在配偶生产期间给男教职工10天看护假,含周末及假节日。小孩出生三个月内未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作事假处理。

3)哺乳假。婴儿1岁前需哺乳的每个工作日有1小时带薪哺乳假。若规定的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学院批准,可给予女职工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

4)节育手术假。凭医院手术证明,女教职工放置宫内节育器的,给假3天;取出宫内节育器的给假2天;结扎输卵管的,给假21天;结扎输精管的,给假7天。

以上产假、生育看护假、哺乳假和节育手术假均含周末及节假日在内。

6.丧假。教职工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死亡,可给丧假5天,不含周末及节假日。

7.探亲假。工作满一年以上,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探亲条件,教职工可以在寒暑假期间内探亲,休假期间不足探亲假天数的,补足相应天数。

教职工若不在寒暑假期间探亲,一律按事假办理。

8.学习假。为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增强业务和文化素质,参加专业晋升考试的教职工,在不影响教学、行政管理工作,经学院批准的情况下,考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1天至3天备考假期,补考不给假。

属学历提升的按学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所有请假期间的相关待遇见附件《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请假期间待遇表》。

(二)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所有请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有课的教师同时要按照《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调课管理办法》提前办理调停课手续,协调好相关工作,经批准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紧急情况口头请假者,上班后要及时补办请假手续。休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确有正当理由需续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假期结束后要

及时到本部门和组织人事与纪检监察处销假。

一般教职工请假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1.请事假:一天以内,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请假两天以上,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

2.请病假:两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两天以上的,需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

3.请生育假、婚假、探亲假、丧假: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由组织人事与纪检监察处核定天数。

4.请学习假:非学历提升的短期学习假,须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若属学历提升的,按学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1.请事假:请假一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两天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学院主要领导批准。

2.请病假:两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两天以上的,需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学院主要领导批准。

3. 请生育假、婚假、探亲假、丧假: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学院主要领导批准。由组织人事与纪检监察处核定天数。

4.请学习假:非学历提升的短期学习假,须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学院主要领导批准;若属学历提升的,按学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须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请假获准后须将请假条交本单位考勤登记员登记后,交组织人事与纪检监察处备案,有教学任务的同时交教学科研处备案。

若没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并备案便自行休假的,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旷工管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和调停课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要求请假或调停课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3.准假期满或续假未经批准,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职的;

   4.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获得准假的;

5.经教育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的(包括校内调动)

(二)旷工的处理

旷工1天,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当月所有津贴按50%发放;旷工2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和所有津贴,并按学院规定进行行政处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给予辞退处理。

其中非坐班人员(专任教师)每月旷工天数按如下方式计算:(实际上课节数÷应上课节数)×《劳动法》规定的月工作日。

        四、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

(二)本办法由学院组织人事与纪检监察处制定、解释及监督执行。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过去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请假期间待遇表

     2.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请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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