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珠海市科级以下公务员
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利于各单位总结2008年的工作,正确评价每位公务员年度的工作实绩和德才表现,鼓励和促进公务员做好工作,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为公务员奖惩、晋升、培训、辞退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要求,在总结我市去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珠海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经济功能区的科级以下公务员 (以下简称公务员)。
二、考核原则
年度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全面考核的原则。
三、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对公务员实施考核,要以被考核人2008年所履行的职位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及年度完成工作的质量情况为基本依据,对公务员个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包括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个人品德等。
2、能: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3、勤: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敬业、出勤方面的表现。
4、绩:指工作实绩。包括完成的工作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或贡献。
5、廉:指廉洁自律情况。主要看公务员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及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
(二)考核等次及评价标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1、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清正廉洁,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勤奋,工作作风好,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工作实绩突出。
2、称职: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本职工作。
3、基本称职:思想政治素质或业务素质一般,工作主动性不够,工作存在明显不足,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数量不足、质量或效率不高。
4、不称职:思想政治素质或业务素质较差,达不到现任职务的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严重违反纪律等。
(三)优秀指标计算:各单位确定优秀等次的人数必须控制在本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市委组织部负责考核的市管干部除外)的20%以内,小数点后的数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处理。优秀等次人员原则上在不同层次人员中产生。人数少的单位,优秀名额不够1名的,可按1名上报。
四、方法和程序
(一)个人总结。参加考核的公务员对自己本年度职位职责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进行总结,填写《2008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科室或部门内进行口头总结。
(二)主管领导听取群众意见,提出考核等次建议。主管领导(指单位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下同)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包括服务对象、有关人员)和阅读被考核人的总结、自评结果的基础上,综合各方面评议信息,并根据被考核人员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平时实际表现,客观公正地对被考核人进行考核评鉴。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根据机关管理首长负责制的要求,本机关(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对分管的科室负责人提出评鉴意见和考核等次建议;科室负责人负责对本科室公务员提出评鉴意见和考核等次建议。优秀等次的建议人数按所分管的科室负责人或所负责考核科室的总人数20%的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可按1人指标提出。
(三)确定考核等次。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根据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对被考核人的评鉴意见和考核等次建议、被考核人员的平时表现及本单位优秀等次指标,直接或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各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单位考核委员会由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党组成员、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务员代表组成,公务员代表应由民主选举产生,一般不应少于考核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考核等次公示。将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各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限期为3个工作日。
(五)考核等次上报审核备案。公示结束,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查核不影响考核等次确定的,将本机关(单位)公务员的考核等次、公示情况及单位考核的相关情况表,经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市干部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单位如有基本称职或不称职人员的,须附评定该考核等次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必须经市干部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才能生效,否则,不得兑现有关待遇。
(六)考核情况反馈。考核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经市干部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确认的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由被考核人在《2008年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和姓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签署意见和姓名的,由考核单位在备注栏写明有关情况),同时按照谁考核谁反馈原则,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成员或主管领导与被考核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今后努力的方向,说明评定考核结果的理由,勉励其做好工作;同时听取被考核人意见和建议,以加强工作上的沟通与协作,进一步改进工作,达到提高个人与组织绩效的目标。
(七)争议处理。被考核人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人事部门或经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受理部门或考核委员会在30日内作出复核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如申请复核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八)材料归档。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单位应及时将被考核人的《2008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1、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人员;
2、被判处管制、拘役仍保留公职的人员;
3、被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员;
4、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的人员;
5、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
6、非单位所派,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人员;
7、出国(境)探亲超过半年的人员;
8、因其他原因工作未满半年的人员(不含调、转任人员);
9、本年度内到龄退休,已办理或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组织批准留任者除外)的人员。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参加本年度考核,但不确定考核等次
1、新录用的人员(含年内试用期满的人员)参加本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定级、任职的依据。
2、受记大过或降级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行政撤职处分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审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规定办理。
(三)其他特殊情况公务员考核等次的确定
1、考核年内变动了职务不满半年的人员,以6月30日前所任职务进行年度考核,并由6月份后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和确定等次。
2、当年转业干部由接收单位参阅部队对其表现的鉴定,一般确定为称职等次。
3、调任、转任的公务员,由现所在单位征求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确定等次。
4、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决定借调、挂职锻炼或参加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等专项工作的人员,由借调、挂职或农村基层组织提供考核材料,原单位负责考核并确定等次。
5、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原单位进行考核,主要依据其学习、培训的表现和成绩确定等次,有关材料由负责学习或培训的单位提供。
6、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并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7、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8、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的人员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9、旷工连续超过5天或累计超过10天,但未达到辞退期限的人员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0、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到较重处分种类确定其考核等次。
六、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及公务员奖励、培训和辞退的依据。其中,考核结果被评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人员,经报市干部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认的,考核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按以下政策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填写《2008年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人员考核结果使用情况表》报市干部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一)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必须实行半年告诫期,告诫期满后,如表现仍然不好的,要调整工作岗位,或离职自费到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而且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当年不计算为考核年限。连续两年基本称职的予以降职。连续三年基本称职的予以辞退。
(二)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当年不予发放年度考核奖金和不计算为考核年限。同时予以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并按降低的职务重新核定工资;对无职可降的,降低一个工资级别;对无级别可降的,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已因同一事项受降职或降级处分的不再重复处理。公务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三)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享受当年年度考核奖金。对符合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四)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而且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七、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规定,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积极稳妥地开展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二)各单位在考核实施过程中必须以民意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准确、真实地确定公务员考核结果。同时要加强沟通反馈,避免因考核不公,工作不细而影响本单位的和谐发展。
(三)在考核中如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反考核规定行为的,一经核实,将按照《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考核结果上报时间。各单位必须在2009年1月15日之前将年度考核结果和ExceL电子表格报送市干部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八、其他
(一)市公安局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考核办法,报市干部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实施。
(二)市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其中,市直接管理事业单位的考核由本单位负责,部门管理事业单位的考核由单位主管部门负责。
(三)非市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由单位主管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情况及结果报市干部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应规定。年度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将考核情况及结果报市干部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