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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系列:档案(高、中级)评审条件

时间:2016-01-08 11:36:27 点击:

广东省人事厅文件

粤人职[2000]31号

档案(高、中级)



关于印发广东省档案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档案局组织拟定的《广东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广东省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广东省档案专业馆员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本文发文之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二OOO年三月一日

广东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档案专业研究馆员须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熟练掌握相关学科的知识,及时跟踪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运用新技术传播、开发档案信息,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主持完成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是档案学及档案工作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进行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类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部门专职从事档案研究、开发、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档案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料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

  (二)虽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成绩突出,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学术专著1部(字数不少于20万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国家或省授予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

2.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3.取得1项在全国档案部门有较大影响的本专业某一领域重大研究成果。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学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之一:

  (一)从事档案编篡研究工作的人员,主持选题并担任过30万字以上汇编的编辑、审稿与制定方案,主持过3种(每种10万字以上)参考资料的编写。

  (二)从事接收征集、整理编目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本岗位的5个业务规范,主持完成5次以上重要档案接收征集(或整理编目)或主持完成2种以上大型检索工具的编制。

  (三)从事开发利用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5个业务规范,并主持完成10次以上具有重大意义的接待利用工作或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工作。

  (四)从事鉴定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5种以上档案保管期限表,主持鉴定档案1000卷以上。

  (五)从事缩微、计算机、裱糊及档案保护等技术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本岗位的5个技术规范或标准,主持5项以上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在本单位的应用或开发。

  从事其他档案专业工作的人员,比照上述相应条件执行。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1项,或省(部)级一、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2项,或市(厅)级一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独立完成的论文、著作及主持编纂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获中国档案学会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档案学会一等奖2项的奖励。

  (三)所在单位档案工作达到国家一级标准,或在本专业某一领域业务研究取得重大成果而受到国家档案局表彰。

  (四)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地)级以上政府的表彰。

  (五)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且取得省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业务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学术著作1部。

  (二)完成学术著作1部(第一、二作者),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2篇。

  (三)独立撰写学术论文5篇(至少有3篇在全国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发表)。

  (四)独立完成学术论文3篇并提交有学术应用价值的专项专业调查报告或业务报告2篇。(至少有3篇在全国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发表)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研究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申报材料要求以及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误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广东省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相关学科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开发档案信息,解决本专业的疑难问题,完成难度较高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较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进行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类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部门专职从事档案研究、开发、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档案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成绩突出,完成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学术专著1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国家或省授予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

2.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1项,或省(部)级一、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2项,或市(厅)级一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3.取得1项在全省推广应用的本专业某一领域重大研究或技术成果。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之一:

  (一)从事档案编篡研究工作的人员,参与选题并担任过20万字以上汇编的编辑、审稿与制定方案,担任过2种(每种10万字以上)参考资料的编写。

  (二)从事接收征集、整理编目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过本岗位的3个业务规范,主持完成5次年度接收征集(或整理编目)工作或主持完成1种以上大型检索工具的编制。

  (三)从事开发利用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过3个业务规范,进行过10次以上系统咨询服务。

  (四)从事鉴定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过2种以上档案保管期限表,主持鉴定过档案500卷以上。

  (五)从事缩微、计算机、裱糊及档案保护等技术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过本岗位的3个技术规范或标准,解决5个以上业务操作或设备维修方面的疑难问题。

  从事其他档案专业工作的人员,比照上述相应条件执行。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奖1项,或市(厅)级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二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独立完成的论文、著作及主持编纂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获中国档案学会三等奖以上1项,或省档案学会一等奖1项,或省档案学会二等奖2项的奖励。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2项以上,执行情况良好(以立项文件为准)。

  (四)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市(地)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的表彰。

  (五)作为专业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完成任务良好,经主管部门认可(以主管部门颁发文件为准)。

  (六)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所在单位档案工作达到国家二级以上标准,或在本专业某一领域业务研究取得成果而受到国家档案局、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表彰。

2.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且取得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

3.主持或参与制定市(地)级以上档案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规程及业务管理规定,其中3项付诸实施,效果良好(须提交可供考核的材料)。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业务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著作1部。

  (二)完成学术著作1部,独立撰写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

  (三)独立撰写学术论文3篇(至少有1篇在全国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发表)。

  (四)独立撰写学术论文2篇,并提交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专项专业调查报告或业务报告1篇。(至少有1篇在全国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发表)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申报材料要求以及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广东省档案专业馆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档案专业馆员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熟悉相关学科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有一定的专业工作经验,参与科研课题的研究,能独立完成一定难度的业务技术工作,取得较好的专业工作业绩;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进行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类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部门专职从事档案研究、开发、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档案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二)获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3年以上。

  (三)大学本料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盾,受聘助理馆员职务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资格盾,受聘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研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奖1项,或市(厅)级一、二等奖1项,或市(厅)级三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县级科研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之一:

  (一)从事档案汇编工作的人员,独立完成档案史料汇编10万字以上或档案参考资料5万字以上。

  (二)从事接收征集工作的人员,制定过接收征集的方案,接收档案1000卷以上。征集珍贵档案10件以上。

  (三)从事整理编目工作的人员,制订过整理编目方案,独立完成组卷200个(或调整组卷1000卷以上)或完成编制检索工具2种以上。

  (四)从事缩微、计算机、裱糊等技术工作的人员,有700小时以上上机或进行业务操作的经验,并且本人撰写的反映700小时以上工作经验的业务报告。

  (五)从事接待利用工作的人员,有3年以上接待工作经验,收集整理利用效果100例以上并撰写过接待利用分析报告。

  (六)从事档案保管鉴定工作的人员,有3年库房或鉴定工作经验,独立完成档案清点和库房温湿度记录,每年完成档案清点和库房温湿度分析报告1篇以上,审阅鉴定档案100卷以上。

  从事其他档案专业工作的人员,比照上述相应条件执行。

  第七条 业绩成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县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主要参与完成本单位(本部门)组织的科研项目或档案信息开发课题2项以上。

  (四)所在单位档案工作达标或被当地政府、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表彰,本人是经单位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主要贡献人。

  (五)独立编写本单位(本部门)的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2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业务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著作1部。

  (二)独立撰写并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专题调查报告或业务报告2篇。

  (三)独立撰写并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及在市(厅)级档案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

  (四)独立撰写并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及提交有学术应用价值的专项专业调查报告或业务报告2篇。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申报材料要求以及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误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

一、申报材料要求:

1.按要求填写好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一份。

2.按要求填写好的《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份原件,其余可复印)高级一式二十份、中级一式十五份。

3.对照条件第一条,在申报资格前冠以专业名称,并填写在《评审表》相应栏目。

4.对照条件第二条,考核结果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在《评审表》相应栏目。

5.对照条件第三条,必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任职聘书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经办日期。

6.对照条件第四条,必须提交全国或全省统一的外语或古汉语考试成绩通知单(原件),或全国统一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原件)。或免试的证明材料。

7.对照条件第五条,提交继续教育的有效证书(原件)。

8.对照条件第六条,如实填写反映本人经历的工作量,并写明工作项目名称和有关统计数字。反映本人工作经历的有关书面材料须由业务领导审核、并签名负责。

9.对照条件第七条,提交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若是获奖项目,应清楚写明等次,提交奖励证书的复印件须由单位审核、盖章。

10.对照条件第八条,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著作、论文原件,其他实例材料可提交单位审核、盖章的复印件。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相关学科:是指图书馆学、情报学、文博学、史学,以及与科技档案直接相关的各学科。

2.课题、项目:是指国家、省部(委)、地方及本单位下达的或协作合同规定的两类。

3.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是指国务院、省政府颁发的或授权颁发的奖励,如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优秀著作奖等。“主要完成人”为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4.公开发表、出版:是指具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或省级以上档案刊物的出版物。

5.学术专著:是指具有专门、系统学问的著作。档案史料汇编、参考资料、教材及编译著作都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6.学术论文:是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论点、论据、结论、参考文献等。

7.主持:是指负责档案专业科研项目和专业工作的掌握或处理,如档案史料汇编、参考资料的主编,收集、整理、签定,信息开发等项目业务的第一责任人。

8.档案汇编:人为积累的同属一个题目、一个人物、一个事件或一种类型的档案史料或其他文件。

9.档案参考资料:根据档案内容综合编写而成的一种书面形式的档案信息素材,包括大事记、组织沿革、专题概要、基础(统计)数字汇集、会议(项目)简介等。

10.业务报告:指科技成果的研究报告、解决疑难问题的专题技术报告和反映工作情况的专项统计分析报告。

11.全国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指《中国档案》、《中国档案报》、《档案学通讯》、《档案学研究》、《历史档案》、《民国档案》等。

12.重要档案:核心全宗或非核心全宗的核心档案。核心全宗为本级领导机关(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形成的档案;核心档案包括决策层的会议记录,阶段性重要工作的系统文件,资产和权益的原始凭证,工程、设备、研究成果及新产品开发、传统专有技术等的技术文件。

13.珍贵档案:年代久远的历史记录,特别是反映重大历史事件和社会名人的有关文字、声像等记录,亦包括漏归档或漏进馆散失在部门或个人手中的重要档案。

14.重大、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指利用档案产生的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包括维护国家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等;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档案产生的可以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通常核算为人民币形式、社会效益,涉及全局性的为重大、涉及局部的为显著;经济效益,5万元以上为重大,5000元至5万元为显著。

15.疑难问题:涉及本专业理论包括具体业务操作多年未能解决而在实践中又迫切需要解决的专业问题。

16.系统咨询服务:全面介绍馆(室)藏内容、检索工具、汇编史料、参考资料,帮助不能确定查找范围、没有具体查找线索的档案利用者解决查询问题,或为来本馆(室)参观交流人员做导引性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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