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学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规范我校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过程管理的公开、公正、科学,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及项目主管部门管理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以各级政府科研主管部门或机构统一组织申报,约定科学研究时限,由政府部门资助立项的科研项目。具体分类见附表。“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受社会各界委托,由我校教学科研人员以“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名义承担的项目。
第三条 学校是项目管理的主体,科研、财务、人事、资产、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分工承担项目的管理职责。科研处是项目的校级责任管理部门,负责纵向项目的申报与评审、研究进度检查、项目验收、学术规范、成果推广及归档,以及横向项目的材料备案等工作,计财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审核;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根据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学术规范要求和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对项目的审计、监督等管理;资产设备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研究中产生的固定资产登记、使用和开放共享等管理。
第四条 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配合学校科研处组织管理项目,承担监管责任,并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撑。
第五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须是我校在职教职工。已离退休的科研人员、外单位在我校兼职的科研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项目的负责人申请项目,但可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参与项目研究。
第二章 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六条 科研处根据各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发布的项目申请通知、指南及要求,在校内及时公开发布项目申请通知。各二级单位动员教职工申报。
第七条 科研项目申请书的受理程序为:申请人按申请通知填写申报书,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学校科研处,科研处进行技术审查、筛选后,上报学校审批并报主管部门。对于限额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校内评审遴选后推荐上报。
第八条 关于项目申请人的资格审核,除项目主管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作为负责人申请项目:
(一)近五年内有师德师风问题被查处的;
(二)近五年内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三)近五年内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或学校科研检查、审计的;
(四)近三年内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提交各类科研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的。
第九条 对于已确定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项目信息录入学校科研管理系统备案。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和科研处应对项目立项信息进行审核,为项目制作经费卡。计财处应对项目到账经费进行核查和反馈。
第十条 凡有合作单位的项目(我校牵头主持或我校参与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有关要求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人员、任务、经费分配及知识产权归属。合作项目应做好合作各方研究经费的具体预算,并由各方盖章确认。项目合作经费的拨付按《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未以“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名义立项、未经科研处登记的项目不计入科研工作业绩、不享受科研奖励等。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须按照国家相关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经费使用,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合同(任务书、计划书等)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组应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等)中规定的各项内容,及时开展研究工作。研究内容和研究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工作需要对项目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项目负责人须按对应项目的管理办法,得到上级部门的审核批准后,向科研处备案。在项目验收时,应将原合同和合同修改的批复材料一并提供。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应配合学校和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研究进展、经费使用、绩效考评等方面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进行如实、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因故长期不在校,要办理相关手续:
(一)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等原因离校3个月以上的,应办理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相关材料经双方签字和所在二级单位同意,报科研处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等原因离校6个月以上或其他特殊原因需更换负责人的,应办理交接手续,交接表经双方签字,由所在二级单位审核,科研处同意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经合同委托方认可后生效。
(三)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的,项目根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项目因故终止的,相关经费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按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涉及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采购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应严格按照合同和对应的政策文件执行。项目负责人按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开展验收工作。科研处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合项目负责人开展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学校验收的项目,由科研处牵头,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积极协助,邀请校内外专家进行验收评审。项目负责人应主动配合,按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结果认定为合格(或通过)及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在学校科研系统内修改项目状态为“完成”后,上传相关验收合格凭证(如结题证书、验收通过文件等),科研处进行审核。对于项目验收需要复议或补充说明的,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按要求补充相关材料。项目验收被认定为“不合格”或“不通过”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文件处理,且三年内不支持其申报任何项目和配套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果认定为合格(或通过)及以上的,项目结余经费按照对应的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管理,用于后续研究或拓展研究。项目验收被认定为“不合格”或“不通过”的,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护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在通过发表论文、成果展览、产品演示及成果鉴定等方式公开技术之前,项目组应采取专利申请或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前半年申请延期,提交延期材料至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无法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项目终止申请,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获得批准后生效。同时应完成财务决算和审计备案,项目经费按规定项目主管部门规定处理。项目负责人应承担项目终止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二十五条 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按照《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以合同代立项。横向科研项目必须在科研处履行正常报备手续并有经费到账方可认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与外单位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一律以“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的名义,需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签字、盖章,禁止二级单位或个人以二级单位名义及公章与外单位签订技术合同。
第二十八条 科技合同(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应参考和使用国家科研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类合同文本。包括:
(一)科技开发合同:指科技交易方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研究项目的合同;
(二)科技服务合同:指科技提供方以技术、知识为需方解决特定的科技问题的合同;
(三)科技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第二十九条 科技开发、科技服务和科技咨询合同文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及成员;
(二)项目内容、范围和要求,协作方式,随成果交付对方的设备清单;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双方的责任、风险和权利;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分享和收益的分成方式;
(七)验收标准、方法和方式;
(八)价款、报酬或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条款和共同条款,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术语的解释;
(十二)其他。
第三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补充协议、纪要、书面签证、往来信函、文书、传真、履约记录及索赔报告等文件均为项目合同文书档案的组成部分,项目负责人应收集、整理和保存上述资料备查。
第三十一条 在签订科技合同前,项目负责人应审查科技合同合作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其是否具有签订科技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科技合同合作方经办人是否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审查科技合同合作方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
第三十二条 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须由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并按合同执行。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与委托单位办理合同约定文本,交学校法律顾问审核通过后,办理合同签订手续,交科研处登记、备案。
第三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项目负责人应全面履约。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或中止,若在履行过程中必须变更或解除,应由项目负责人提请所在学院(部门),与委托方或合作方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变更或中止的书面协议,并书面报科研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为鼓励教师开展横向科研项目,对于已立项的项目,学校视情况给一定的配套资助,配套资金的使用按《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部门或者个人的行政、经济,直至法律责任。视其情节轻重,冻结项目的剩余研究经费,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经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不依规定程序签订科技合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二)以学校下属单位名义、加盖部门公章,与校外单位签订科技合同的;
(三)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研究经费未进入学校账户的;
(四)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同意科技合同合作方使用学校中英文名称及其缩写、校徽的,或在其产品宣传上使用“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XX学院)监制(研制)”等文字的。
第三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生效并在第一期经费到账后,予以立项,纳入学校的科研计划和科研管理,并协助受理科研项目成果的鉴定、登记、报奖和专利申请,纳入科研统计。未到科研处办理立项或备案手续的横向科研项目,学校不受理其成果鉴定,不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量考核及评优报奖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承担履行合同的直接责任,负责组织横向科研项目的实施;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应对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时间保证,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完成研究任务;其他相关部门为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做好项目的经费管理、督促检查、结项以及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或退休、离职)离校的,应提交项目负责人变更或项目终止申请,经科研处确认后办理变更手续。必要时科研处协助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终止项目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条 对于非财政性资金来源的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学校根据与项目委托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并纳入监管。项目经费的使用不受学校纵向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和比例的限制,须由双方在合同中作明确约定。对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来源为珠海市财政拨款或经费拨付到珠海市财政监管账户的项目,其经费支出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参照《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完成合同任务、经委托单位验收同意的前提下,经费的结余部分参照《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按计划完成后,由委托方对该项目依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出具“项目完成证明”,合同即行终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终止后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管理部门递交“结项证明”,申请项目结项。
第四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如不按期进行项目结项,需签订项目补充协议,交科研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 结项后项目剩余的工作、技术纠纷等,仍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与各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颁布的项目管理办法相抵触的内容,以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珠城职院教科〔2014〕7号)同时废止。
附表:纵向科研项目具体分类
等级 |
自然科学类 |
社会科学类 |
一类 (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上)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 863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973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 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 |
二类 (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主任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 863课题(经费30万元以上) 973课题(经费30万元以上)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项目、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经费40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研发类课题(其中到校经费中研究经费达到50万元以上)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20万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咨询类课题(研究经费30万元以上) |
三类 (以“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 |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863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973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 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重点项目 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经费20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研发类课题(其中到校经费中研究经费达到25万元以上)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新教师基金课题) 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10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咨询类课题(研究经费15万元以上) |
四类 (以“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广东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 |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 广东省质量工程教研教改项目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各地市级政府、各厅局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
广东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5万元以上)
|
五类 |
市科工贸信局项目 |
市社科联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