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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版)

2021年10月25日 11:18  点击:[]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版)

珠城职院教务(2021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粤教高〔201512号)等文件精神要求,为规范我校学生转专业的申请和审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相对稳定原则。确保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的相对稳定,原则上以专业大类为基础,在同类型专业间申请调转。

第三条 服从分配原则。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在报考志愿中填报了拟转专业或填写了服从分配

第四条 总额控制原则。按广东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要求,按照班级空额原则每年由学校确定各专业接受转专业的总额,控制各专业每年转专业的学生数。


第三章 申请时间

第五条 实施对象为已取得我校学籍的一年级学生。

第六条 受理时限为一年级第一学期,其余时间不予受理。经审批同意转专业的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时间统一安排到转入专业就学。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学生确有某种特长或对某专业具有浓厚学习兴趣(须经过二级学院考核认定),转换专业之后有利于发挥所长者。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第九条 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期满复学的学生,因学校相关专业停招而必须转专业学习者。

第十条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者。

第十一条 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五章 不受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转专业前因违纪收到学校处分者。

第十三条 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

第十四条 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如免试生、三二分段、自主招生、五年一贯制、现代学徒制、专本衔接等。

第十五条 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

第十六条 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

第六章 条件限制

第十七条 体育、艺术类等特殊类专业不能与普通(文理类)专业互转,只能在同类专业内互转。

第十八条 原则上,理工类专业与文科类专业不互转(文理兼招的专业除外);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其他不能转专业的。

第七章 申请和办理程序

第二十条 转专业学生必须呈交申请书(一式一份,表格在学院教务处网页表格下载栏目内自行下载),并在申请书上署上本人及家长签名,在规定期限内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秘书处汇总。

第二十一条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申请表进行审批,加具意见后统一交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委托转入二级学院有关专业对转入学生进行考核,各二级学院将考核结果上报教务处,呈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名单初步确定后,教务处把名单通过学校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公示结束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正式发文公布转专业结果。

第二十五条 由教务处下达转专业审批结果给相关二级学院,并由学生原所在二级学院的教学秘书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六条 接到转专业通知后,各转出二级学院应将学生的学习成绩等档案材料转交转入二级学院。


第八章 转专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期间只能申请办理一次转专业。经批准转入新专业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学生的学生证、学籍表随转入班级而更改,学号不再更改。原专业所建立的学籍档案材料和转专业的有关材料一并存入该生的人事档案。

第二十八条 成绩管理。转入新专业的学生,毕业条件认定的学分原则上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执行。如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与转入专业的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在课程内容、层次、学分数基本相同的情况下,经二级学院上报,教务处认定,则成绩和学分有效,否则应予重修。对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习要求、教学及其它各项管理均与所在班级的学生同等对待。

第三十条 转入新专业的学生,从转入的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交学费及其它费用。教材按转入的新专业发放,已领取的原专业教材可在不污损的情况下退换处理。

三十一 退役学生复学后,经学生本人申请,准予其调换专业。入伍前为二年级或三年级的学生,转入与转出的专业为相近专业的可在同年级就读。转入跨度较大的专业就读,原则上应从一年级开始重新修读。

第三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调整时间不受本规定时间限制。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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