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银行开办,广东省财政贴息,面向在校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的,以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为目的贷款。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在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开展。
第四条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为学费和住宿费的贷款,每笔贷款最高限额一般不超过学生在我校就读期间的学费收取标准(即每位学生每年贷款总额一般不超过8000元)。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六条 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是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属下的常设机构,挂靠学生工作处,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职能部门在学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应承担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学生工作处
1.统一部署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及时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新精神传达给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二级学院;
2.负责与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3.在贷款银行和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各项管理工作;
4.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年度结算工作。按要求及时对我校学生贷款、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报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备案。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对贷款的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情况进行核对,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省助学中心、贷款银行进行年度结算;
5.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指导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6.在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将二级学院提供的贷款学生的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
(二)计划财务处
1.负责对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指定的银行开设我院国家助学贷款专用帐户和结算帐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建立档案;
2.根据相关规定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财务预算,并按时、足额、准确地将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到省助学中心在贷款银行设立的专用帐户;
3.负责核对助学贷款学生的贷款金额;
4.负责在每月20日后3个工作日内向代理银行提供转款支票,以便于代理银行从学校助学贷款专用帐户上划拨贷款学生归还的本息至助学中心在国开行开立的助学贷款专户;
5.及时提供学生欠费信息。
(三)教学科研处
1.及时将贷款学生学籍发生转学、休学、出国留学或移居、退学、开除、伤亡、失踪等情况通知资助中心,协助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未经通报资助中心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不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2.在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须经贷款银行和资助中心组织借款人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帐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借款人联系方式之后,方可为借款人办理离校手续。
(四)招生办公室、就业指导中心
应及时向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方式(包括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名单和相关资料。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安排专人负责,按有关要求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按规定报送资助中心审批、建档;
2.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账,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资助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3.按要求及时对本院学生贷、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报资助中心备案;
4.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宣传、教育工作,使学生能及时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5.要教育和监督贷款学生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国家助学贷款,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资助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资格等措施;
6.催缴和清收本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在贷款本息还清前,定期与贷款毕业生联系,及时掌握贷款毕业生的就业动向和基本信息,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7.及时完成学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有效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道德品质优良,生活简朴,积极参加勤工助学;
4.学习刻苦,无补考现象,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保证毕业后认真履行还清义务,并在未还清贷款前向贷款银行和母校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7.符合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贷款的时间、方式和金额
1.我校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集中时间申请,统一办理,借款人在每年的9-10月份向所在的二级学院提出贷款申请。
2.国家助学贷款采取借款学生一年申请一次,学校、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一年办理一次,签订借款合同一个,一次性放款,全额还款和部分还款相结合的还款方式。
3.借款学生每年申请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的总额确定。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1.首次申请贷款学生,需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新生)或学生证原件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申请手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2)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效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借款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提交《申请表》,并下载打印所提交的申请表;
(3)借款学生本的《学生证》复印件;
(4)录取通知书(或在校生的学生证)复印件;
(5)《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如《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已盖章,则《申请表》无需资格审查单位加盖公章。
续贷学生需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续贷声明,再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二级学院办理贷款手续。
2.二级学院领导小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贷款学生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并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后统计初审通过名单、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工作无误后,二级学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并将学生的材料汇总报资助中心;
3.二级学院贷款领导小组审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效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登录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审查借款人信息,确保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数据与原始材料一致性,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并报送资助中心;
4.资助中心按照经济困难程度和现学费贷款后住宿费贷款的原则审批《申请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不予上报:
(1)考试作弊者;
(2)恶意拖欠学费和住宿费者;
(3)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4)学习态度不端正,经常无故旷课、迟到、早退者;
(5)其他有损个人信用行为者;
(6)一年之内没有达两次以上登录维护有关信息。
5.资助中心对审批后的《申请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信息无误后上报给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二条 资助中心根据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二级学院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各二级学院组织贷款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资助中心。
第十三条 资助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四条 省助学中心和国开行审批后,由国开行将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计划财务审计处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学生的学费收据送资助中心。
第五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五条 贷款利息
1.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同期利率和国家有关部门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省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
2.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借款学生自付借款利息回收日为每年12月15日,借款学生按还款计划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应支付利息划至在经办支行开立的银行卡账户,不得有变动。
第十六条 对正常学制内国家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资助中心根据省助学中心的通知,于每年年底将本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助学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资助中心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十七条 学校要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到当年部门预算。
每年计划财务审计处根据助学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把风险补偿金划拨到省助学中心指定的帐户。
第六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八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校审查同意后,由助学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资助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省财政继续贴息。助学中心及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资助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必须在资助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3.学校学籍管理等相关部门未征得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资助中心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及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借款合同、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资助中心。对于有下列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继续申请贷款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制裁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2.中途退学、休学、被学校开除学籍、转学和死亡者;
3.未按合同规定和用途使用贷款者;
4.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达到退学条件者;
5.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
第八章 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资助中心和二级学院助学贷款领导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确认书》,明确偿还利息、本金的时间和金额,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各二级学院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五条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助贷款银行及时收回贷款,学校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在贷款还款期限之前提前还贷。
第二十六条 借款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帐户,资助中心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知资助中心,各二级学院助贷领导小组对本院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及时提醒学生按期还款。具体还款时间如下:
1.自付利息偿还时间为每年的12月15日。从毕业当年开始,借款学生按还款计划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应支付利息存入本人助学贷款还款账户;
2.对三年制学生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借款人自借款之日起至毕业后十二年。即借款学生的第一个合同还款时间为毕业后的第三年的9月20日一次性还清,借款学生应按还款计划在9月20日前,将应支付本息存入本人助学贷款还贷账户。其他合同还款时间依此类推。
第九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八条 资助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省助学中心每年对高校的助学贷款管理、违约率、机构建设等情况的评估要求,对二级学院的助学贷款管理等工作进行考评,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此前已签订的贷款合同的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资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