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可予以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者责令赔偿损失等。在校就读期间累计受到3次通报批评的,可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处分期限:警告期限6个月;严重警告期限8个月;记过期限9个月;留校察看期限12个月,从受处分之日起计算。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间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考察,要求受处分学生每学期至少两次向所在单位递交书面思想汇报。在处分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可按期解除处分;处分期间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处分;在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间再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对第二次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处分期限从受处分之日起另行计算;在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不思悔改或再违反纪律者,给予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受处分者,处分期限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处分期限内的各种评奖评优的评选资格、经济困难资助的申请资格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三)学籍按《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四)享受各项奖学金者和资助者,受到违纪处分后,停发其自处分决定当月起计的剩余月份的奖学金和资助金;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应予以处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二)积极主动检举、揭发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或减轻的情形。
第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经教育后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相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三)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两种(次)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次));曾因违纪行为受过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
(六)涉外活动违纪;
(七)违纪群体之首;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处分管理权限及程序
第九条 处分决定和处分材料的管理及报批程序:
(一)在我校正式注册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处分由学生工作部(处)主管。
(二)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所在二级学院查证,查证时,应充分听取学生或代理人陈述和申辩,查清事实后,经所在二级学院研究,提出处分意见并告知学生,由辅导员填写《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呈批表》并依据处分权限、种类报备、报批。学生需书写情况说明(检讨书)作为备案材料。
(三)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讨论决定,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呈主管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因政治原因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报市教育局审批。
(四)跨二级学院的学生违纪违规事件,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处理。
学生受处分之前和受处分之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通知家长,以便配合教育,学生的处分决定放入学生本人档案。特殊情况也可由学生工作部(处)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根据学生违纪性质,在下列情况下,启动多部门联合调查及审核。
(一)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同时涉嫌违反刑法或治安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需要司法机关介入的,由后勤保卫处协调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经司法机关认定有违法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学校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对涉案学生予以相应处分。
(二)学生涉嫌违反刑法或治安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已由司法机关先行介入的,由后勤保卫处联合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处)按程序报送学校。学校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对涉案学生予以相应处分。
(三)学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考勤管理规定、考场规则等的,由教务处认定后,按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对学生发生的违纪行为,后勤保卫处或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进行调查。学生违纪行为属于后勤保卫处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调查违纪事实,并在调查清楚后,及时将学生违纪材料的原件及相关证据送交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处理,二级学院收到相关材料后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交违纪学生的情况报告及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填写谈话记录。
第十四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拒绝签收的,由所在二级学院送交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校给予办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处分学生承担。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要求解除处分,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所在二级学院讨论决定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查备案;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要求解除处分,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将申请人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及是否同意按期解除或提前解除处分的意见提交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决定。
第十八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告,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要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部(处)决定是否公告。
第四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和行为,不得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扰乱社会、学校秩序。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组织进行宗教、迷信活动。
(六)泄漏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规范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治安拘留)、司法拘留(民事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其他情形者,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
(一)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黑社会或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派团伙者,一律开除学籍。
(二)打架者:
1.打架斗殴肇事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先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参与打架两次以上者或造成恶劣影响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参与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伪证者:
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参与打架的当事人进行非组织活动,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知情而故意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
1.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打人致伤者,除给予处分外,需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和营养费、误工费及其他损失。如不按期赔付,则给予加重一级处分,后果严重的送相关部门处理。
(八)酗酒或借酒寻衅滋事,败坏校风、名誉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威胁他人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在校园存放、携带、使用管制刀具、各种枪支的,除由学校收缴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外,还将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公私财物,除追回赃款、赃物,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警告处分;案值在200元(含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案值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案值在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用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准考证等)、信用卡、存折等,冒领他人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用他人账号、证件、学生卡等进行上网、打电话、借用图书资料及餐厅消费等活动者,除赔偿当事人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将他人奖学金、助学金、资助金或公款(包括学生活动经费、班会费、社团会员费等)据为己有或予以挪用者,除追回相关款项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经后勤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伪造证件、各类证书、各类证明等骗取财物等,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协同作案者作案,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抢夺或敲诈勒索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故意损坏、偷盗图书馆藏书者,除按图书馆有关规定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违反学校有关管理办法者,除按价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无故旷课的,按照《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的规定,根据旷课时数(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及学院安排有关活动,每天均按旷课6学时计;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累计3次计算为旷课1学时,晨练晨读每天按1学时计),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15—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30—4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45—6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61—8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81学时以上者(含81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无故旷课虽未达15学时,但影响较坏,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未请假(含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应予退学,并取消学籍。
(九)伪造医院诊断书、请假单,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医院诊断书、请假单,欺骗学校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未按时报到、注册,无特殊情况者,根据晚报到、注册的天数折合成学时数,给予相应的处分。
(十一)旷课不仅指课堂缺席,也包括实训、实习、劳动、军训、政治学习等方面缺席。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考试中有作弊或其他违纪行为者,按照《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规则》、《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视其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属于考试违纪或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者,有违纪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有违纪情况之一且不听劝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累计违纪两次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考试(考核)作弊或考试(考核)过程中协同他人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视考试等级及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窃取或扩散试卷,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有以下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视其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发布相关代考、代写毕业论文(设计)、买卖毕业论文(设计)等信息者,有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毕业论文(设计)或买卖毕业论文(设计)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伪造、买卖并使用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参加各级竞赛提交的相关材料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发布代上课(包括网课)或代写作业信息、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上课、做作业、晨跑等任务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发生有损大学生形象行为,违反社会风纪,损害社会公德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如有悖社会伦理道德之行为者(乱伦或与多名异性发生关系等)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嫖娼卖淫、强奸或强奸未遂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内外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宿舍或公共场所乱写乱画,张贴下流淫秽字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学校作息规定,晚上超过规定时间回到宿舍者,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通报家长,同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宿舍酗酒或酗酒后晚归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宿舍带头起哄、打麻将、打扑克、玩游戏、看直播等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或砸酒瓶、向窗外扔杂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不按时缴纳水电费,并经催缴一次后仍未缴纳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条 未经学校及家长允许,私自在校外租屋居住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经学校处分后仍不改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未经学校批准,私自更换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 擅自转让、租借宿舍者,除没收有关收入外,给予记过处分。留宿校外人员,经批评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态度恶劣者,给予记过处分。留宿异性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卫生规定经教育而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在校园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经发现,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警告处分,第四次记过处分,对违反规定,不听劝阻者,态度恶劣者加重处分。
第三十五条 毕业生离校有破坏公物,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通报家长及接收单位。
第三十六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一般参与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参与赌球等网络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严禁吸毒、贩毒,违者一律开除学籍,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制度。
(二)拒绝、阻碍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
(四)擅自翻越校园围墙(围栏)出入校园者。
(五)不尊重教职工,有侮辱教师职工人格言行、甚至殴打教职工。教职工包含物业公司人员。
第三十九条 使用互联网违纪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发表、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2.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3.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校园秩序;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活动,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用他人账号,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造成危害,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计算机病毒等非法手段,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或接入商业运营的互联网,或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严禁在校园内宣传、推销、代理校园借贷等金融业务、非正规专升本等教育咨询业务、专兼职等人力资源业务,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原《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及解除条例》(2017年修订)同时废止,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