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 号)的相关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国家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基本条件与名额分配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是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成绩要求:
1.在评审时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排名均在班级或同专业总人数的前10%(含10%)以内;
2.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 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审核盖章确认。
(七)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要求: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五条 学校根据当年广东省教育厅分配给我校的奖学金指标,并根据各学院在校生人数确定各学院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评审程序:
学校设立“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设立“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二级学院落实评审工作。各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代表、二级学院纪检委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不少于10人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具体组织该项评审工作。
(一)拟定评审方案。每年秋季学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数拟定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方案,二级学院将有关评审事宜传达到每位学生。
(二)学生申请。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附获奖证书复印件及其他方面突出表现的证明材料,交辅导员核实情况并提交所在学院。
(三)二级学院初评。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参考《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材料量化评分表》(附件1)对候选人的材料进行审核、量分,并经过评审会议确定初审名单。初审名单须在学院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会议评审情况登记表》(附件2)等相关材料统一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材料量化评分表》等原始材料留二级学院存档备案。
(四)“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后,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建议名单,并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再将名单报广东省教育厅。
第九条 如对相关结果有异议的,申请者本人可向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或者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诉,受理部门需在3个工作日做出调查、核实和反馈。如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可向学校纪检监察处进行投诉。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与监督
第十条 广东省教育厅批复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直接划入获奖学生本人的银行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款,学校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珠城职院发〔2021〕43号)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条款与上级文件有冲突或上级文件有最新规定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1.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材料评审量化评分表
2.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