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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办法

2024年03月06日 18:04  点击:[]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积极做好我校服兵役学生教育学费资助工作,使服兵役学生及时知晓学费资助政策并受助,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有关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施学费减免。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服兵役学生资助工作,制定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分工、协调,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是我校服兵役学生资助管理、协调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服兵役学生资助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省(市)上级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日常业务联系。在学校授权的范围内负责服兵役学生资助工作的校内审批和组织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开展服兵役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解答工作。

(四)指导各二级学院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学生的资助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补助的相关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建档。

(二)向学生宣传服兵役学生有关政策和法规,为学生提供咨询服务。

(三)配合学生工作部(处)收集、审核资助相关资料。

(四)按时完成学生工作部(处)安排的服兵役学生资金补助相关工作。

(五)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七条  符合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1.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学生,在入伍当年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自愿复学继续完成剩余年限学业的,实行学费减免。

2.对于考入高等学校后当年应征入伍的大学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的,按学制期实行学费减免。

3.应、往届毕业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二)直接招收为士官

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退役后考入高等学校

国家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施学费减免。

第八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九条  资助标准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十条  资助期限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第十一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遵循以下申请程序:

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Ⅰ》),并经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加盖公章后,连同身份证复印件、在校生证明(在校生)/毕业证(往届毕业生)复印件、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本人签名)等材料提交所在二级学院(可寄回)。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要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二级学院审核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和材料的完整性,在进行信息汇总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复核学生的资助资格,报计划财务处审核学费标准、资助金额,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一份由学生工作部(处)存档,一份返还学生。

(四)学生工作部(处)将申请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和学校领导审批,通过审定后由学生工作部(处)报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审核结果对符合条件学生的学费进行减免。

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者账户。

对于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四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连同退役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本人签名)等材料提交所在二级学院,在学生工作部(处)、计划财务处对学生申请资格、标准和金额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五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照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六条  退役后考入我校的学生学费减免资助,学生只需向学院提交一次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学院分年度提交至学校,再由学校分年度上报申请学费减免资金。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每年的1020日前,各学院将符合办理入伍资助学生的材料报到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统筹相关工作,按相关审批程序报学校领导审批并上报广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者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九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者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资金收回后,逐一汇总上交全国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高校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由中央财政拨款,学校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该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办法》(珠城职院发〔202218)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条款与上级文件有冲突或上级文件有最新规定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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