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以及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粤财规〔2021〕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资助标准、申请条件与名额分配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三档资助,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学校结合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际情况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若学生获得国家助学金后退学、辍学、休学、入伍等不在校,学校可按照程序替换为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名单内符合条件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作风正派;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且生活俭朴。
第五条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下达我校国家助学金预算和名额指标,学生工作部(处)按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将资助名额分配给各学院。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与申诉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与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凡符合第四条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可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
(一)学生根据《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管理办法》如实填报《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定。
(二)每年秋季学期,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广东省财政厅下达我校国家助学金预算和名额指标数拟定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方案,二级学院将有关评审事宜传达到每位学生。
(三)二级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四)各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代表、二级学院纪检委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不少于10人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以及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品行表现、学习等情况确定初审名单,并公示3天;公示后将无异议的评定结果报“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对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后,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建议名单,并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再将名单报广东省教育厅。
第九条 如对相关结果有异议的,申请者本人可向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或者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诉,受理部门需在3个工作日做出调查、核实和反馈。如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可向学校纪检监察处进行投诉。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逐月发放,直接划入学生本人的银行卡。
第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同时接受财务、纪检监察、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已享受国家助学金者,如发现有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或弄虚作假骗取助学金,学习态度不端正,生活不节俭者,学校将追回助学金,取消其再次申请和享受助学金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珠城职院发〔2021〕45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条款与上级文件有冲突或上级文件有最新规定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