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及解除条例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实施违纪处分时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二)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三)纪律处分的轻重与学生的违纪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四)保障学生申诉权利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顶岗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六条 纪律处分期限:警告期限6个月;严重警告期限8个月;记过期限9个月,留校察看期限12个月,以上处分期限自处分宣布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对于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学校予以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者责令赔偿损失等。在校就读期间累计受到3次通报批评的,可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在决定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应当根据违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确应给予处分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也可比照本条例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有违纪行为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违纪以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的;
(二)违纪以后隐瞒错误事实,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不接受教育的;
(三)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构成处分的,应当加重处理;
(四)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纪;
(六)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规定的;
(七)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违纪行为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纪律处分:
(一)违纪以后主动接受学院处理,如实交代自己的违纪行为,并愿意承担责任的;
(二)违纪学生有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查实其它违纪案件等立功表现的;
(三)具有本款第一项情况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纪律处分;
(四)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以外,应当按照本条例对违纪行为分别处理,在数项处分中最高等级处分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处分等级。
第十三条 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构成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根据处分的种类,在处分解除之前取消其评优评先。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政治、邪教、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学校可以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
(二)组织策划及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校园秩序、散布反动言论、制造混乱、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三)组织、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以及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
(五)在校内进行非法宗教、邪教、迷信活动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六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或法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或法规,但情节较轻,司法和行政部门未给予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学院秩序,制造校园混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酒后肇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无故旷课的,按照《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的规定,根据旷课时数(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及学院安排有关活动,每天均按旷课6学时计;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累计3次计算为旷课1学时,晨练晨读每天按1学时计),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4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6-6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61-8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81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或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在考试(含考查、测验)中有作弊或违纪行为者,按照《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的规定,视其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属于考试违纪或扰乱考场秩序者,给予警告处分;有违纪情况且不听劝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累计违纪两次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属于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偷窃试卷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发布相关代考、买卖论文、作业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为自己的毕业设计(论文)内容,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课堂纪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侵犯、损害学校或他人合法权益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外,分别予以下列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冒用学校或其他个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者个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的处分;
(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侮辱他人人格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或者学习、实验、实训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扣留、隐匿、拆阅、毁弃、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款单或者其他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次数较多、金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校有关选举、推荐规定和程序,不听劝阻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也触犯了刑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偷窃、抢劫、贪污、诈骗公私财物的,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警告处分;案值在200元(含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案值在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案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案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用公章、偷窃机密文件或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伪造公章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伪造、涂改、盗用或冒领各种公文、证书、证件、证明、票据、成绩单或有价证券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窝赃、销赃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多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者与作案者同论;
第二十五条 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予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故意破坏公私财物价值不足1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破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不足300元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价值在3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多次破坏公私财物或者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坏学院图书、杂志、电子阅览光盘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破坏校园绿化,在墙壁、课桌椅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筑物上乱刻、乱涂、乱画或违章张贴以及其他损坏校园设施等行为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以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分别予以下列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打架斗殴的肇事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唆使、煽动他人打架或者策划、挑起群殴,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先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打架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持械打人或者勾结校内外人员打架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校园内聚众打麻将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围观赌博或者知情不报的,进行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酗酒闹事,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或校园秩序的,分别予以下列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酗酒闹事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或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致伤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恃强凌弱、蓄意报复他人的,加重一级处分;
(三)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乱扔可能致人伤害的物品,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未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下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无视作息制度,在教室、阅览室、宿舍内高声喧闹,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情节恶劣,不听劝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社会风纪,生活作风越轨,发生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者,分别予以下列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有调戏、侮辱妇女或者骚扰滋事等流氓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在异性宿舍内过夜或者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卖淫、嫖娼、强奸或强奸未遂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阅读、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者观看淫秽表演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婚育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学生(含休学)从取得合法婚姻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须到所在二级学院(或党总支)计生兼职工作人员处办理登记备案,并接受学校计划生育管理,违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经教育仍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接受管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我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造成超生、计划外生育等违法生育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校园网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利用计算机、网络违纪,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分别予以下列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校园网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院利益、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或者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计算机网络上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利用校园网从事盈利性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
(五)使用黑客软件和Email攻击程序的,给予记过或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对公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危害系统安全的,或者故意利用计算机网络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给予记过或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外事纪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赔偿损失外,分别予以下列处分:
(一)违章使用各类电器的,给予警告处分,违章用电屡教不改或者违章用电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因违章用电或者其他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内违章乱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点蜡烛或者焚烧物品,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或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因排除火险隐患不力或过失引起火灾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安全设施,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或者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影响消除灾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实验实训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擅自组织群众性活动,或在组织活动中因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校园内违章驾驶机动车辆,或者违章骑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下列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分别予以下列处分:
(一)在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绿化地等场所,擅自进行体育活动,不听劝阻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经常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在禁烟场所吸烟,或者经常讲粗话脏话,屡教不改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三)校园内私自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活动,不听从劝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不服从教育、管理,侮辱,谩骂教师和管理者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殴打教师和管理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阻碍学校调查违纪事件,故意提供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或者打击报复检举者,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程序与送达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按下列情况划分:
(一)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发起,学生工作处审核,由所在二级学院提请校长办公会研定;因政治原因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报市教育局审批;
(二)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发起,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呈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给予学生严重警告及警告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讨论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一般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调查取证,调查时应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查清一般事实后,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告知学生,同时由辅导员填写《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并依据处分权限、种类报备、报批;
(二)学校有关部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时,应告知并协同二级学院及时调查清楚,提供处理学生的证据证明,必要时报安全保卫部门或者学生工作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应及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按规定处理;
(三)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协同二级学院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案情查清后按规定处理;
(四)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应在一周内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五)二级学院未按规定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或处理不当时,学生工作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二级学院重新审议,或由学生工作处直接作出处分决定,有关二级学院应认真及时执行学校的决定;
(六)违纪事件涉及几个二级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处协调处理;
(七)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处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八)学生违纪处理意见决定后,依据处分权限、种类,由二级学院或学生工作处、学校发文公布。
第三十九条 处分决定由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出具处分决定书以及处分告知书,由所在二级学院送达学生,并由学生在处分告知书上签名,并告知学生享有申诉的权利。被处分人拒绝签字的,可以以留置的方式送达,留置送达需要完成留置送达手续;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或者电子邮件发送等方式送达;对于难以联系的学生,可以在学校网站等媒体进行公告,以示送达。
第四十条 处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被处分人不服处分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一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二级学院予以办理。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违纪处分的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一)处分材料包括: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违纪学生的检查,负责部门研究做出的处理意见或决定和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
(二)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文字要清楚、规范。违纪情况应包括违纪行为的时间、起因、简要过程、责任、后果及本人态度。二级学院意见栏应填写处理决定的依据和处分的种类,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和填写时间;学生工作处意见栏应填写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三)违纪处分决定书应包括:
1.违纪学生的基本信息;
2.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四)违纪处分决定书一律由作出处分的部门打印,加盖公章,分别呈送有关部门及违纪学生本人;
(五)学生工作处存档材料包括:违纪处分呈报表(包括基层单位处理意见)、违纪处分决定书、本人检查或相关材料各一份。
第四十三条 处分决定视具体情况在二级学院或学校范围内公布,并由二级学院书面通知学生及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五章 纪律处分的解除
第四十四条 处分解除申请期限: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从收到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经过6-8个月的考核期可以申请处分解除;
(二)受到记过处分者,从收到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经过9个月的考核期可以申请处分解除;
(三)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从收到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经过12个月的考核期可以申请处分解除。
第四十五条 处分解除条件
受处分的学生须在处分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解除:
(一)考核期内态度端正、真诚悔改,思想、学习、生活中表现良好,再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二)真诚悔改,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在考核期内每6个月认真撰写思想汇报和日常表现总结一次,对违纪行为有深刻认识和反省;
第四十六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但不得低于受处分时间的一半:
(一)除需具备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受处分后素质积分累计认证10分以上。
(二)除需具备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综合素质积分、综合测评有明显进步。
第四十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但不得低于半年:
(一)除需具备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受处分后在校级以上技能竞赛或者文艺、体育等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二)除需具备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有其他经学校认可的突出表现的。
第四十八条 毕业班学生在留校察看没有解除之前,缓发毕业证书,待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并有明显进步表现的,由二级学院研究考察确认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可解除留校察看期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申请处分解除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解除处分:
(一)在处分期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的;
(二)在处分期内,再次发生违纪行为者;
(三)受开除学籍处分的;
(四)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
(五)其他经认定不宜解除者。
第五十条 处分解除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处分解除条件的学生,自考核期结束起,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并填写《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申请解除处分审批表》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列举解除处分的原因和所具备的条件及有突出表现的相关材料,本人签字后提交辅导员。
(二)民主评议。辅导员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思想汇报和日常表现及考核档案,组织所在专业师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形成评议意见,填入《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申请解除处分审批表》,报所在二级学院复审。
(三)二级学院审核。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形成意见后,依照处分种类、权限报备、报批。
受警告、严重警告的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解除;
受记过处分的由学生处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决定是否解除;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处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决定是否解除。
(四)公示。作出解除或者不予解除处分决定需公示3个工作日。
第五十一条 解除或者不予解除处分的书面决定由所在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在校内公布。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解除处分事宜的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学生提出申诉的,依照《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生处分材料与处分解除材料一并归入学校和学生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