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务公开
1.公开内容。(1)学习贯彻党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学校重要决策执行情况;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2)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3)党支部的设置、职责、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组织生活会、创先争优、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及其他党组织建设等情况。(4)党支部班子职责分工、建设情况。(5)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联系服务党员的情况。(6)落实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党内监督、处理违纪党员、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等情况。(7)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事项。
2.公开范围。(1)领导、服务教育教学和学校发展、涉及师生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向社会公开。(2)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向支部全体党员公开。(3)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3.公开方式。(1)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2)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
4.监督与追责。(1)党支部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2)党支部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3)对违反党务公开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二、党内监督
1.党支部监督党员内容。(1)党员能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2)党员能否参加所在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3)党员能否遵守党章党规,能否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模范遵守党员干部和党员教师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4)党员能否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落实“四个服从”,推动科学民主决策。(5)党员能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6)党员能否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7)党员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做好教育教学本职工作,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和服务群众。(8)党员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2.监督的主要方式。(1)内部监督:①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进行整改,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③了解并掌握本党支部党员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要及时谈话提醒。问题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员的违纪行为。④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2)外部监督:①各党支部应支持学校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②各党支部和党员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特别是广大师生群众的监督。
3.整改和保障。(1)党支部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2)党支部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有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3)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的党支部和党员,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4)党支部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做好保密工作。(5)党支部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
三、处分党员
1.基本要求。(1)违纪党员所在党支部接到关于该党员的违纪材料后,应先召开支委会,了解违纪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和上级纪委的意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及时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2) 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全体党员都应参加,党员因故请假不能到会的,支委会应征求其对违纪党员处理的意见,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的党员和预备党员应参加会议,但不参加表决,违纪党员本人不能参加党支部党员大会或拒绝参加党支部党员大会的,应作出书面说明。(3)有关上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认为必要时,可派人员参加会议予以指导。
2.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程序。(1)主持人(支部书记或纪检委员)宣布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报告参加党支部党员大会党员人数(含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列席人员情况、缺席人员情况),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超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才可宣布开会。(2)通报违纪党员的违纪事实和性质,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3)违纪党员向党支部党员大会作检讨或申辩,本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会上应宣读其检讨或申辩材料。(4)组织讨论。支委会将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与会党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允许其他党员为违纪党员辩护。主持人或参加会议指导人员,可以作必要的说明。对会前个别征求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党员的意见,支委会将他们的意见转告与会党员。(5)进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以上,方能形成决议(受处分者也可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否则,应暂缓作出决议。在暂缓作出决议的同时,需进一步向党员介绍违纪党员的错误事实、性质,并结合学习有关法规政策,充分酝酿后再次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如果仍不能形成决议,应将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情况和各种意见一并报请上级党组织或纪检机关研究决定。(6)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和决议。即宣布同意的人数,不同意和弃权的人数;是否形成决议和决议内容。(7)记录人应该将党支部党员大会的全部活动如实记录,与会者应对自己的发言签名,如认为对自己的发言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8)主持人宣布闭会。
3.会后注意事项。(1)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的处分决议应交由受处分的党员签署意见,如本人拒绝签署意见,应写出书面说明一并上交。(2)党支部党员大会后,应将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的处分决议及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或纪检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区级和区级以上的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3)违纪党员所在党支部应在上级党委或纪委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予以宣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