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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制度

2019年12月13日 17:00  点击:[]

 

一、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党员组织关系接转一般按如下次序:工作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本人居住地党组织;区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直系亲属居住地党组织。

二、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转移组织关系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三、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以及党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应当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在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

四、对于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的,上级党组织以通知形式正式告知其所在党支部;对于党员组织关系转出的,应由党员向所在党支部书面申请办理网上转接组织关系,由党支部审核后提交上级党组织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五、转接党员组织关系采用广东省党务管理信息系统网上无纸化转接(省外、系统外暂采用纸质介绍信转接,待省系统对接好全国系统后,实现全国范围网上转接)。党员兼任多个领导职务的组织关系应由党员主要工作地党组织管理。转出的党员组织关系未被对方党组织接收之前,原党支部仍具有教育、管理和监督该党员的职责,避免在转接过程中,产生“口袋”党员、“空挂”党员和失联党员。

六、出国(境)留学、工作或居住的党员,可办理保留组织关系手续。回国后,核实其在国(境)外表现,由其个人组织关系所在的支部研究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审查并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恢复组织生活。尚在预备期的,视情况作出延长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出国(境)定居的正式党员,办理停止党籍手续。属预备党员的,不再办理转正手续,预备党员资格不再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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