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计算标准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2)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
4.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不包括津补贴)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5.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6.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三、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按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繳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党员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仍应交纳党费;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在支部党员大会作出决议后,上级党组织审批期间,仍应交纳党费,直至上级党组织批准处分为止。
四、每年初(3月底前)党支部对支部党员登记造册,并按照规定对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进行核定和调整,填写《党支部核定党费标准备案表》,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和备案。党员应在每月10日前,主动按照核定党费数额,按时、足额向所在党支部(党小组)交纳党费。党支部应在每月15日前,按时收齐并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并填写《党员党费证》《党员交纳党费登记簿》。党支部上缴党费后,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费上缴情况并领取党费收据。党支部应当在每年年底前通过党务公开栏等形式,向支部党员公示一次党费收缴情況。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每名党员应交党费、实交党费、欠交党费、补交党费、减免党费、自愿多交党费、按时交纳党费情况,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情况。每年年底(12月15日前),党支部还要填报《年度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交上级党组织备案,并保管好有关凭证和文件资料
五、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