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应对我校学生食堂工作面临市场物价上涨、经营压力骤增的形势下,确保学生食堂伙食价格稳定运营,根据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
〔2011〕7 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应对食材价格上涨防控学校食堂安全风险工作的紧急通知》(2019 年 8 月 30 日发)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学校食堂伙食价格平抑基金(以下简称“平抑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价格平抑基金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 管理机构
学校成立平抑基金管理办公室附设在后勤保卫处,由主管后勤校领导、审计、工会、学工部、计财处、后勤保卫处等部门组成,具体如下:
主 任:主管后勤校领导
副主任:后勤保卫处处长
秘书长:后勤保卫处校园管理科科长
成 员:纪检监察审计室、工会、学工部、计财处负责人
第三条 工作职责
1.负责起草学校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管理办法,制定平抑基金具体运行方案;
2.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平抑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
3.负责研究平抑基金启用、停用及监督运行;
4.负责补贴情况公告及协调其他事宜。
第三章 价格平抑基金的性质、来源
“平抑基金”是指学校用于学生食堂原材料、用工等运营成本在短期内快速、大幅上涨时,以现金补贴方式来稳定学生食堂伙食价格的专项基金。对食堂减免水电气费以及对食堂进行大型维修改造、配置和更新大型设备来代替资金补贴等方式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平抑基金的来源
平抑基金主要来源于学校各食堂承包经营者的营业收入,按食堂承包经营者投标时实际承诺全年营业收入百分比计提,逐月在营业额中扣缴。
第四章 平抑基金的管理、启用或暂停
第五条 平抑基金管理
1.平抑基金的财务管理由计财处统一实施,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平抑基金补贴采用“符合启用条件、按月补贴”的办法;
3.平抑基金启用周期每一期最长为一学期(寒暑假除外);
4.平抑基金实行定期公布支出账目。
第六条 平抑基金的启用条件
平抑基金用于保证食堂正常运营,平抑肉、蛋、大米、面粉、食用油、蔬菜及常用副食品等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用工成本上涨等。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经平抑基金管理办公室研究,可启用平抑基金对食堂补贴。
1.行政监管部门发文要求;
2.依据当地食品类消费价格指数(CPI):肉禽类、水产品类、鲜菜类中的任一类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 10%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 5%时。(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3.为调控学生伙食价格、确保学生食堂平稳运行,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应当启动;
4.遇不可抗力因素(如:疫情),造成食堂经营困难。
第七条 平抑基金启动流程及补贴额度核定
符合平抑基金启用条件时,由食堂承包公司以专项报告形式向学校平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使用申请(申请须要提供相关材料和票据包括:申请理由、成品价格构成(进货票据)),由后勤保卫处牵头组织平抑基金管理办公室相关领导根据实际情况讨论补助额度(以实际学校收取的平抑基金为限),并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补贴申请条件
1.有下列情形者,不受理补贴申请:
①不配合学校日常监管工作的食堂。
②食堂饭菜价目表没有定期向后勤保卫处报备。
③食堂在日常运营期间,出现食品质量问题、过期或使用禁
用调料等。
④食堂在日常运营期间,收到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等以上行政部门下达的处罚通知书的食堂。
⑤本学年,食堂在日常检查评分中分数低于 85 分达到三次
(含三次)以上。
⑥食堂饭菜价格高于报备价格或变相涨价(以新代加);一
月内校方接到师生对食堂各种投诉饭菜价格高于食堂报备价或
菜量少现象有 5 次,且得到核实的,则补贴原补贴额的一半;超过 10 次不予补贴。
2.补贴形式
通过“平抑基金”以现金形式进行补贴。
3.补贴对象:学校食堂运营方
第九条 平抑基金停用条件
1.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平抑基金管理办公室研究,可停用平抑基金。
①食品价格回落至不符合平抑基金启用条件时;
②平抑基金补贴的一个周期(学期)已经结束;
③饭堂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或不配合监管工作等。
④提供虚假票据或通知其他方式骗取补贴。
第五章 平抑基金审计与监管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审计室)负责对平抑基金每个补贴周期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学校发文开始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