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工作的意见》(珠府〔2015〕71号),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以下简称“粤财社〔2015〕109号文”)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珠海市创业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项创业补贴先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再按《办法》规定从市、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残疾人创业补贴本市有专项政策规定的,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没有专项政策规定或同类创业补贴项目补贴标准低于《办法》规定的,按《办法》规定执行,所需资金先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不足部分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
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不得重复申领创业补贴。此前已按规定享受各项创业补贴但未满期的,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申请人已享受政府其他同类补贴的,不再按《办法》规定享受相关补贴。在校学生不享受初创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失败社会保险补贴。
二、符合粤财社〔2015〕109号文规定的补助项目从中央、省就业(创业)资金中支出,补贴对象、条件、标准和申领程序按《办法》规定执行(其中超出省规定补贴标准部分从市、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出)。市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补贴对象、条件、标准和申领程序按《办法》规定执行。各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制定本区创业补贴办法,并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本市户籍人员(含本市生源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特别规定除外)以户籍划分为各区人员来源,其中香洲区户籍人员从市属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划分为市属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非本市户籍人员和在珠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划分为市属人员来源。
四、创业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前,需先按有关规定办理开班备案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给予补贴。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开发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纳入省、市创业培训(实训)补贴范围的具体办法,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五、创业导师(专家)交通伙食费补贴,按照珠海市创业
导师(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成功创业时间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登记证成立时间。就业失业登记(含个人身份证号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信息,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区经办机构”)核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记录,无需提供申请材料(有特别注明除外)。
七、本市实施“一照一码”商事登记模式后,《办法》所涉及提供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商事登记材料,申请人在申请补贴时只需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负责管理市、区创业孵化基地的机构可为入驻企业的申请人提供代办理申领各项创业补贴业务,代办理业务时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九、推行补贴申领发放“告知承诺制”和“失信惩戒制”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申请人逾期(因客观因素导致逾期的除外)未申领创业补贴的,视作自动放弃创业补贴,放弃创业补贴时段不计算享受补贴期限(不含一次性补贴、奖补和资助)。
十一、在本市自主创业的留学人员,同等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已享受本市同类创业扶持政策的,不得在本《办法》重复申领。留学人员在申请创业补贴时,另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国外学位证书和经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台港澳毕业生申请补贴时,所需的身份证明使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内地高校的毕业证及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十二、本《办法》中所称的高校毕业生,除特别注明外,是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港澳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学年是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应届是指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毕业5年内是指毕业之日至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不超过5年。
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包括农村贫困户)且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力、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原《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乡“4050”(指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城乡复员退役失业军人(不包括已领取政府自谋职业补贴的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和戒毒康复人员,以及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初创企业是指注册登记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十三、各区财政部门应足额安排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确保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补贴落实到位。本《办法》规定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香洲区补助部分,由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当年年度内(因客观因素导致逾期的除外)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区财政拨付各项补贴资金凭证以及有关补贴项目人员花名册复印件(加盖公章)等相关材料。
十四、中央、省就业(创业)资金支出的审核程序和监督管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市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出的审核程序和监督管理按照《关于印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人社函〔2010〕118号)规定执行;区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出的审核程序和监督管理按各区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机制,确保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定期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审计监督。
十六、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申领创业补贴,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涉及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备查。市、区经办机构要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发放台帐,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创业补贴审核,加大抽查力度,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要及时追回,并提请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申请人的责任。对经办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违反规定办理创业补贴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各级财政应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确保资金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七、本《通知》从2015年12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2015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19日。珠府〔2015〕71号文实施后至本《通知》实施前,经办机构已受理的各项创业补贴,仍按原政策执行;符合珠府〔2015〕71号文规定的补贴条件,在本《通知》实施后提出申请的,按本《通知》执行。《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4〕20号)同时废止。
十八、申请人可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www.zhrsj.gov.cn)下载各项创业补贴表格。
十九、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