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珠海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反映。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23
珠海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部署,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工作的意见》(珠府〔2015〕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是由各级政府部门、高校或社会力量在我市投资建设,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认定的以培育初创型、创新型小微企业为目标,为孵化对象提供低租金、低收费的创业环境,并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管理咨询、融资服务、事务代理等创业服务,具有滚动孵化小微企业功能和较强示范效应的创业载体。
第三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市场导向、统筹规划”的基本原则,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在珠高校和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各种场地资源改造建设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搭建促进创业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承担。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地,用于孵化初创企业的场地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下同)不低于1000平方米,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并符合消防安全等基本条件。
(二)已入驻的初创企业(指尚未注册的创业项目和注册登记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低于20家。
(三)具备专业运营管理团队,基本熟悉和掌握本市创业扶持政策;能为创业主体提供注册登记、事务代理、投融资和信息咨询等创业服务,并建立孵化对象跟踪服务档案。
(四)对入驻的初创企业给予不少于1年、不低于20%的租金减免优惠(同地区同类型市场价,下同)。
(五)有明确的孵化周期或进出管理制度,具有滚动孵化功能。
第六条 符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的,可向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1.《珠海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
2.运营或管理单位营业执照、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以及创业孵化区域平面图复印件(原件备查,下同);
3.入驻创业实体花名册、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未注册登记的免交);
4.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团队成员花名册,以及相关学历、专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5.创业服务管理制度,以及与初创企业签订的一年以上期限孵化协议(注明入驻孵化时间、面积、租金收费减免和提供创业服务等事项)复印件;
6.消防验收(备案)的有关资料。
第七条 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情况特殊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并组织实地考察;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并向社会公布。对政府部门、在珠高校主导建设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授予“珠海市XX创业孵化基地”牌匾,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授予“珠海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牌匾。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第八条 暂不具备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的,可向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关于申请筹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函;
(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筹建方案(包括园区规划、运营管理团队组建、拟引进入驻的企业数量和初创企业比例、创业服务制度拟订等实施事项、实施步骤和完成时间等);
(三)运营或管理单位营业执照、创业孵化基地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以及创业孵化区域平面图复印件。
第九条 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自受理筹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书面回复是否同意筹建意见。
第十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筹建期最长为一年,筹建期间接受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的指导。筹建期内,符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的,按本办法第六条办理。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被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建设扶持经费:
(一)用于孵化初创企业的场地面积达到1000平米、入驻初创企业达到20家的,给予20万元;
(二)用于孵化初创企业的场地面积达到1500平米、入驻初创企业达到30家的,给予35万元;
(三)用于孵化初创企业的场地面积达到2000平米、入驻初创企业达到40家的,给予5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划定区域设立“初创企业孵化专区”,设立的专区面积达到1000平米、给予初创企业场地租金减免比例达到30%的,可在第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上上浮一个档次给予建设扶持经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我市各级政府部门、高校等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创业孵化基地,租金减免比例达到80%的,可在第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上上浮一个档次给予建设扶持经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含本办法下发之前已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但未享受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扶持经费的,可直接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建设扶持经费。
第十五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扶持经费申领程序按本市创业补贴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扶持经费主要用于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减免场地租金、配备办公设备、信息化建设、提供免费创业服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每年3月底前组织开展对被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上年度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被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每年1月15日前,向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分别报送《珠海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情况季报表》和上年度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情况报告,并及时按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九条 被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一)年度评估低于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条件,在3个月内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二)不具备相应的功能,创业孵化基地的性质发生改变的;
(三)经查实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
(四)一年内2次以上(含2次)不按时报送季度报表或拒绝配合年度评估工作的;
(五)年度内有两家以上入驻单位因违法违规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法定注册登记证)的;
(六)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被公安消防机关责令停业整顿超过3个月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在本办法出台之前已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按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关于印发珠海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人社函〔2014〕2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