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条件。在本市成功创业,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个人创业一次性资助5000元;团队创业每增加一名合伙人或股东,再资助2500元,每户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三)申请方式。在正常经营满6个月后的1年内,向工商注册登记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地(以下简称“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租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在本市租用经营场地创业,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按租赁经营场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贴30元,每年最高补贴8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申请方式。半年或每年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申请上半年或上年度租金补贴。
三、初创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初创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或本市就业困难人员(招用人员不包括合伙人、股东),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按创业者(含合伙人或股东)及其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申请方式。每季度结束前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申请上季度社会保险补贴。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初创企业与被吸纳就业人员(不包括合伙人、股东)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含3人)的每人一次性补贴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一次性补贴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申请方式。由申请人每年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五、人才租房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市、区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初创企业招用各类人才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具有博士学位的,每月补贴1000元;具有硕士学位的,每月补贴600元;属于紧缺高技能人才的,每月补贴300元。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
(三)申请方式。每季度申请一次。市政府职能部门主导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的人才租房补贴,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创业孵化基地的人才租房补贴,向基地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六、创业小额贷款贴息
(一)贴息对象和条件。创业企业从本市创业小额贷款经办银行(珠海邮储银行、华润银行、农商银行)取得创业小额贷款,并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二)贴息标准。
1.贴息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为20万元,吸纳就业的,享受贴息额度最高为200万元。
2.贴息利率:毕业学年起3年内的珠海市高校毕业生或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的,在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内据实贴息。
3.贴息期限: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三)申请方式。在每季度、每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申请上季度、上年度贴息或在还清全部本息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申请贴息,贴息申请向注册登记地的区经办机构提出。
初创企业:指注册登记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具体申请材料、表格可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http://www.zhrsj.gov.cn(首页> 信息 > 政策法规 > 就业创业,以及首页 > 服务 > 就业创业 >)
创业补贴受理机构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