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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年度考核办法(2020年【21】)

时间:2020-07-17 15:21:124  作者:学生工作部(处)  点击:

 

 

 

为科学评价我校辅导员的工作业绩和工作成效,激励辅导员提升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提升工作水平和育人成效,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43号令)和《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核对象为全校专职辅导员。

第二条  辅导员考核工作遵循目标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师生评价与组织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三条  辅导员工作年度考核是针对辅导员在本年度内基本工作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A级)、合格(B)、基本合格(C级)、不合格(D级)四个等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的整体工作。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人事处处长、教务处处长、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学生工作部(处)副部(处)长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要求

第六条  按照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要求,完成不少于200名学生(党总支副书记所带学生不少于60人;学工组长所带学生不少于120名)的教育与管理,具体工作如下:

(一)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结合时代发展特点及工作对象、环境的变化,通过面对面交流、有针对性地走访宿舍、网络交流等途径,全面、准确地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教育与引导。

负责一、二年级的辅导员,每学年与所带学生一对一的谈话比例不少于50%,两学年内至少与所带学生谈话达1/人;负责毕业年级的辅导员,与所带学生至少进行1/人的指导与谈话;负责同一专业三个年级的学生,以此类推。

(二)进行学风建设与就业指导。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形成学理论、练技能的优良学风;做好大学生就业指导与职业生涯规划服务工作,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三)指导所带学生的班团建设。每学期有针对性地主持主题班会、团日活动2次以上,做好推优、评优、团员缴费、组织关系转接等基础团务工作。兼任学生组织或社团指导老师的辅导员,要求每学年参与团学、社团等学生组织、班级、社区思政平台活动不少于20次。二级学院团总支书记要统筹做好所在二级学院共青团工作。

(四)做好学生党建工作。开展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及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每学期与自己联系的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谈话不少于2/人,做好各类党务信息填写报送等党务工作。根据工作安排需要,兼任学生党支部委员的辅导员,要做好学生党支部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

() 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加强与需要重点关注的学生的沟通,及时发现学生的心理问题,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必要时启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

(六)指导或组织开展学生素质教育活动。每学年指导或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术论坛、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职业生涯规划大赛、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活动不少于3次,不断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七)做好日常事务管理服务工作。按要求认真做好学生综合测评、国防军事教育、困难生帮扶、大学生(医疗)意外保险及“奖、助、贷、勤、减、免、补”等方面的组织与信息登记报送工作。

(八)撰写辅导员工作手册和值班手册。辅导员要注重工作积累,建立工作日志,自觉撰写辅导员工作手册和值班手册,客观记录一周主要工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探索研究工作规律,推进工作创新。

(九)党总支副书记需承担二级学院学生工作的统筹与部署、宣传及推广;对职能部门下发的各项任务有统筹、督促、反馈;对所在学院其他辅导员及班主任有检查、监督工作的行政职能。

(十)学工组长对二级学院下发的各项任务有细化执行方案、对所在学院的学生工作有宣传推广的工作职责;对所在学院的辅导员团队能起到统筹工作、引领作用,有配合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等行政职能。

第四章  年度考核

第七条  考核时间

辅导员年度考核工作按照学校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年度考核优秀的必要条件

(一)岗位履职好、师德师风好、学生评价好。

(二)工作表现突出,超额、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年度内未出现教学、行政事故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年度考核称职的必要条件

(一)岗位履职良好、师德师风良好、学生评价良好。

(二)年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

(三)年度内未出现重大教学、行政事故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考核年度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视为基本合格:

(一)违反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胜任工作岗位职责,工作量未达到“基本工作量”要求;

(三)出现1次较大教学、行政事故或累计2次以上一般教学、行政事故;

(四)不胜任工作岗位职责、拖延工作进度,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考核年度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的;

(二)不服从工作安排,致使工作量未达到“基本工作量”要求的1/2

(三)出现2次较大教学、行政事故或累计3次以上一般教学、行政事故;

(四)年度内出现重大教学、行政事故;

(五)不胜任工作岗位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考核程序如下:

(一)学生工作部(处)发布考核通知(涵盖附件),学校辅导员考核领导小组、二级学院、学生群体根据通知的具体内容执行本考核方案。

(二)个人总结。对标《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43号令)关于辅导员岗位工作九大职责和基本要求,对本年度学生工作、个人业绩与职业发展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总结,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交年度个人工作总结和《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年度考核工作个人信息登记表》。

(三)学校辅导员考核小组考核。考核方式为现场述职,辅导员根据指定的五大模块的内容进行述职,由学校辅导员考核小组评议,考核满分100分,占辅导员考核总分的30%

    (四)二级学院考核。考核方式由二级学院自行拟定,各二级学院应参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辅导员的工作实际及日常工作表现,填写《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考核评议表(二级学院评价)》,二级学院考核分满分100分,占辅导员考核总分的20%

(五)同行评价。考核方式由全校辅导员匿名互评,填写《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考核评议表(同行评价)》。同行评价考核分满分100分,占辅导员考核总分的10%

(六)学生工作部(处)评议。考核方式为学生工作部(处)组织相关人员对辅导员日常工作的履职情况进行评议,考核满分100分,占辅导员考核总分的30%

(七)学生测评。考核方式为学生工作部(处)用易班平台开展辅导员的学生测评工作,全体学生参与测评,测评时间为10天。辅导员所带学生的测评参与率不得低于70%(所带学生参与率大于等于50%且小于70%的,测评得分按实际得分的50%计;所带学生参与率大于等于20%50%,测评得分按实际得分的30%计;所带学生参与率小于20%,测评得分按零分计),考核满分为100分,占辅导员考核总分的10%

第六章  考核成绩的组成及结果使用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组成

(一)考核总得分=学校辅导员考核小组考核*30%+二级学院考核*20%+同行评价*10%+学生工作部(处)评议*30% +学生测评*10%

(二)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总分排名前10%的确定为优秀等次,同时满足80分以上的为优秀(A等级)70-80分以上的为合格(B等级),60-70分的为基本合格(C等级),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D等级)。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结果合格(B等级)及以上等次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合格(B等级),依据《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职辅导员)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标准》教育教学业绩成果量化指标中加15分。

2、优秀(A等级),依据《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职辅导员)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标准》教育教学业绩成果量化指标中加30分。

(二)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参照人事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