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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2020-07-06 15:32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珠城职院发〔202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生。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校内岗位与校外岗位,校内岗位由学校出资设立,学校根据校内工作实际需求,决定岗位设置的数量和岗位人数,以帮助经济困难学生上岗,通过劳动获得经济上的资助。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由校外用人单位出资设立,具体岗位数量和岗位人数由校外用人单位与学校共同协商。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由学校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计划财务处、后勤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对全校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统一指导、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培训和服务。

第六条  学校职责

(一)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二)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三)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以及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学校有权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一)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规划、组织、协调、招聘、录用、薪酬审核,协同计划财务处规范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资金,制订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指导学生自强社开展与勤工助学相关的工作。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三)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

(四)对用人单位和上岗学生遵照协议约定的义务和权利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用人单位职责

(一)校内岗位。负责岗位申报、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指导和管理,按时统计并报送上岗学生工作量。

(二)校外用人单位。负责岗位申请、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进行指导和管理、按时发放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薪酬。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及聘用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主要由学校各级单位提供。设岗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设岗计划,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岗位设立要求:

(一)设立岗位不能与学生学习时间产生矛盾。

(二)设立岗位不得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或有碍学生身心健康。

(三)校内勤工助学的岗位以从事辅助性工作为主。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职能部门的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招聘时间根据设岗需要确定;各二级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由各学院自行组织招聘,招聘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程序

(一)用人单位须依据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方案设置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并依程序、规定安排符合条件的学生上岗。需另行增加岗位的,用人单位须填写《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二)学生需要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时,由本人填写《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按要求参加勤工助学岗位公开招聘会;面试合格后,通过学生工作部(处)组织的勤工助学培训并获得上岗资格,方可录用。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等原则安排符合条件的学生上岗;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一人一岗,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安排,同时兼顾有特长、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良者。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根据校内各个勤工助学岗位的性质,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平衡每个岗位的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所以如无特殊原因,申请人须服从岗位安排,否则将优先安排其他服从安排的学生上岗。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等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内发布岗位信息和招聘启事,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根据用人单位需求确定岗位属性,并与学生、校外用人单位签订校外勤工助学协议。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勤工助学为名,在校园内、宿舍内进行营销商品,张贴商业广告等活动。

 

第五章  岗位任职条件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上一学年未受纪律处分。

(二)学有余力,上一学期无重修课程,能利用课余时间上岗。

(三)学生本人生活俭朴,身体状况良好。

(四)符合上述条件,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安排上岗。

第十六条  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原则上不安排或停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不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或受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态度不端正,不遵守工作纪律者。

(三)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相应工作者。

(四)其他原因不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第六章  薪酬审核与发放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设立学生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薪酬。勤工助学固定岗的薪酬标准为500/月;临时岗的薪酬标准为16.4/小时。岗位薪酬每月发放一次,各用人单位根据审定的薪酬标准和学生完成劳动情况,填写《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补助清单》,经设岗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签字盖章,于每月28日前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薪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报学校领导审批,由计划财务处进行发放。校内勤工助学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用人单位在填写薪酬核算单时,应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不得虚报、假报。如出现虚报、假报的情况,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后上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并进行审查及相关处理。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薪酬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珠海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1.有权参加校内开展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服务类勤工助学活动。

2.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参加岗前培训后上岗,履行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并填写勤工日志。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制度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固定岗每月完成不少于30个小时的工作量,不足工作量按临时岗计算;不得无故旷工,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从事该项工作的,应提前一个星期提出申请,以便用人单位进行人员更换调整。

3.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的基础上进行,原则上不得以勤工助学工作为理由影响正常学习,也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擅自破坏用人单位资源。在工作中应做到尊敬师长,服从管理,明礼诚信,保守秘密,爱护公物,注意安全。

4.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类勤工助学育人服务活动。

5.学生上岗时须佩带勤工助学工作证。

(三)考核与奖惩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的工作表现由各用人单位进行考核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每学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对工作表现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形式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勤工助学活动中如出现以下情况将予解聘;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取消其在校期间参加勤工助学岗位竞聘资格:

1.在参加勤工助学的学期内有重修情况的。

2.在参加勤工助学期间内受到纪律处分的。

3.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等高消费行为的。

4.因工作不认真而造成重大失误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聘任期间,如无较大失职行为,中途不解聘,聘任期满(或任务完成)自行解除聘任。如因特殊情况岗位需要变动的,须经由用人单位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商处理后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有指导和管理的职责。每个岗位必须指定一名老师作为指导老师,且每名老师指导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为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工作提供培训和指导,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考勤和工作量统计工作。如用人单位未履行应有的指导和管理职责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在其后续岗位申请中进行岗位缩减;对未履行应有的指导和管理职责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指导老师,原则上不再担任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教师。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末,各用人单位依据勤工助学定岗定编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将下一个学期勤工助学岗位的需求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进行核实之后审批,并作为新学期全校固定岗位调整的依据;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申请安排新学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由学生资助中心统筹安排,组织开展招聘工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须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该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条款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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