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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2020-10-15 09:40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珠城职院发〔2020〕5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管理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49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根据扶贫、民政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结果,作为学校确定资助对象、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担任副组长,组员由计划财务处领导、后勤保卫处和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组成。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主要职责为:审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指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严谨规范做好政策宣传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确定等级、公示、建档、上报等每一项工作,履行认定上报过程中每一环节的主体责任。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组织二级学院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和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负责研究和解决资助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受理学生的投诉和解答评审工作的相关要求;审核二级学院报送的相关材料,并认真做好资助项目评审结果公示及报批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九条  二级学院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或根据实际情况,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专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具体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班级总人数的5%。学生代表产生办法,可通过年级、班级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应回避,具体方法由各二级学院制定。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原则上每学年调整一次。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家庭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优抚对象(含烈士、牺牲军人亲属)、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遭受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五)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六)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的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七)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费情况。

(八)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第十一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3级等级。

特殊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优抚对象(含烈士、牺牲军人亲属)、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新学年开学初,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和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分为初次认定和复核两种类型。初次认定一般从9月份中旬开始,到10月中旬结束。复核在每年6月份进行。

(一)告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应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进行学生资助政策宣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再次进行资助政策宣传。

(二)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无需到当地村镇、街道盖章),并根据学校通知进行线上信息填报,提出认定申请。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特困职工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优抚对象、残疾人等家庭子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例如扶贫帮扶手册、五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孤儿证明、儿童福利证、低保证、特困职工证、救助证、低收入证、优抚对象证明、因公牺牲警察证明、残疾人证、户口簿等)予二级学院认定小组审核,复印件由二级学院存档备查。

(三)学校认定。

1.每年6月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政策文件要求,布置启动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包括已认定学生复核及未认定学生、入学新生的初次认定)并下发相关通知。

2.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进行线上信息采集,指导学生填写《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按照《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附件2,以下简称《分析表》)对学生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并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初步提出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存档。

3.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审核汇总学院内各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应且只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其余一切无关信息,不得涉及。学生和老师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书面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学生和老师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准和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登入《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系统》。同时,将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如有学生突发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相关资助时,可依以上程序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公示、建档、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六条 学生(或监护人)申请政府和学校的相关学生资助时,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在下一学年时,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或调整相应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在下一学年时,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确定相应等级。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动态跟踪和管理。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按照认定程序及时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情况包括提高认定等级、降低认定等级和取消三种情况。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及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并受理建档期间学生的咨询与投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随机抽选不低于申请学生5%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实地走访、电话核查等形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二级学院在秉持“信任在先”的工作原则的同时,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填报家庭经济情况,共同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建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8月修订)》废止。本办法条款与上级文件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表:1.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


附件【附件1: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2:广东省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分析表.xls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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