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简化审核流程提高采购效率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6-10-27 点击数:

 

珠海市财政局文件

 

珠财〔2015〕214号

                    

关于进一步简化审核流程

提高采购效率的通知

市本级各政府采购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央、省、市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的精神,结合我市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实际,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下类型的采购计划由采购单位进行备案

(一)备案类型:

1.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2.达到集中采购数额标准、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目录内货物、服务项目。

3.目录外货物、服务项目。

(二)备案要求:

1.采购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市采购政策的规定,依法采取合理的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确定相对应的采购品目,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目录外项目,以及目录内项目拟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或分散采购的,由采购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分散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监管的通知》(珠财〔2015〕148号)的规定办理。此类项目需要填写上传“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基本情况表”,格式详见附件2。

3.采购单位在我市“政府采购监管平台”进行采购计划备案,并在采购计划后扫描上传相关附件资料,在简要描述作相关情况说明。

4.采购计划及相关附件资料、简要描述符合采购计划备案要求的,“政府采购监管平台”备案通过,采购单位据以组织采购。

5.采购单位应督促本单位采购员认真进行采购计划备案,因不符合要求导致备案不成功而影响工作效率的,其责任由采购单位自行承担。

6.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提供上述采购计划备案的业务指导,但依法不需要进入审核流程,不承担审核责任。

二、采购合同由采购单位进行备案

采购单位在按法定程序组织采购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要求公示的依法进行合同公示后,在法定期限内,根据珠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珠财采监〔2013〕5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监管平台”进行合同备案。

三、采购计划、采购合同备案的责任主体

采购单位是组织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依法承担组织采购的主体责任,对所备案的采购计划、采购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相关法律责任不因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在“政府采购监管平台”的备案而转移。

四、以下类型的采购计划继续由采购监管部门审核

(一)目录内项目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拟采取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依法将采购计划在我市“政府采购监管平台”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具体流程请参阅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分散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监管的通知》(珠财〔2015〕148号)。

(二)采购单位按采购计划组织采购后,因招标流标或谈判、询价失败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应依法将变更采购计划在我市“政府采购监管平台”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按核定的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组织采购。

五、招标流标以及竞争性谈判、询价失败后的流程处理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因符合条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流标后,采购单位可重新组织公开招标,也可以申请变更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不限家数),重新接受供应商报名参与竞争,但不得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二)竞争性谈判、询价供应商不足三家导致谈判、询价失败的,可申请变更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不限家数)或询价(不限家数)

招标流标以及竞争性谈判、询价失败后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若该项目已抽取专家进入评审环节,应由评审专家审核采购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并签名确认,专家审核费用支出渠道不变;若尚未进入专家评审环节,则应在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三名专家在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室论证采购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并签名确认,专家论证费用由采购单位支付。在变更采购计划中,应上传专家论证表(附件3)和相关情况说明。

(三)若因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设定不合理而招标流标或谈判、询价失败的,则应修改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重新组织采购。

六、采购单位应主动提高采购效率

各采购单位应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建立采购工作台账,合理估算每一项采购项目按法定程序采购需要的时间,统筹组织采购活动,并提早申报采购计划,依法合理明确采购需求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及时组织采购,避免影响工作进度和预算执行进度,杜绝事后补办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简化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备案程序后,除极少数采购计划(目录内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以及变更采购方式)需要报经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外,其他绝大多数项目的采购计划和所有项目的采购合同均由采购单位备案即可,组织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均由采购单位自主掌握,各采购单位应依法履行采购主体职责,主动提高采购效率。

需要特别明确的是,采购单位将采购计划在政府采购监管平台进行备案,或者报经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并非采购监管部门对采购项目的合规性审查或立项核准,亦非对采购预算合理性、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的认可和对采购资金落实与否的确认。在递交采购计划前,采购单位应确保该项目的采购实施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并确保已履行了项目实施前的合规性审查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审核程序。

七、依法加强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备案监管

市财政局将联合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采购监管,并已跨部门全方位开通“政府采购监管平台”监督查询功能,对各采购单位的采购计划、采购合同备案情况进行实时在线监督和历史记录查询监督,凡是分散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较多的单位,将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将依法严肃处理。

八、各行政区(功能区)可参照执行,也可以自行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分散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监管的通知》(珠财〔2015〕148号)

2.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基本情况表

3.采购文件专家论证意见表

                           珠海市财政局

                               2015年8月28日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主题词:简化  采购  流程  通知

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各区(功能区)财政机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珠海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8月28日印发

                                              (共印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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