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6-01-10 点击数:

珠海市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

政府采购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府〔201561号),发挥政府采购和公共财政的引导功能,激发社会创新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采购(以下简称远期约定采购)是指政府向社会发布现有市场未能满足的产品与服务采购需求,择优确定供应商并商定远期约定采购合同,当创新产品或服务满足约定的要求时,采购单位则按约定的规模和价格实施采购。

第三条  远期约定政府采购必须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以及政府采购实际需求,充分发挥远期约定采购的示范作用,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开展创新产品和服务采购试点、示范和推广工作。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远期约定政府采购主体为珠海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五条 采购资金是指财政性资金,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的拼盘资金。

第六条 采购对象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珠海市注册的独立法人;

2.单位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单位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单位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3.企业中标单位中标前一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3%;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其他供应商条件。

第七条 远期约定政府采购主要针对政府行政办公、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公共安全、医疗卫生、交通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重点范畴。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八条 市级财政管理部门、科技管理部门每年向全市采购需求单位征集可以开展远期约定采购的产品和服务需求。

第九条 市级财政管理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征集的采购需求进行甄别和筛选,提出当年度远期约定采购的产品和服务需求目录,并向全社会公布,同时征集社会反馈意见和解决方案。并将征集的反馈意见和解决方案向采购需求单位反馈。

第十条 采购需求单位根据征集的反馈意见和解决方案,组织对原需求进行修订完善,在确定采购数量、价格、完成时间和各项技术指标并确定采购资金来源后,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远期约定采购。

第十一条 远期约定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确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按照确定的采购数量、价格、完成时间和各项技术指标,签订远期约定采购合同。

第十三条  中标供应商在预定时间内达到合同约定各项指标后,提出验收申请,由采购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验收。

第十四条  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须按约定的采购数量、价格,购买中标单位的产品或服务。验收不合格的或在预定时间内未提出验收申请的,远期约定采购合同终止。采购单位可直接购买其他单位的产品或服务。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公开采购需求、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等信息,强化政府监管、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中标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以不当方式参与竞标的,一经发现,取消或终止执行远期约定采购合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  远期约定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事项影响合同履行的,有关各方应及时沟通协调,必要时提前终止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级财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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