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城职院〔2013〕34号
关于印发《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合同聘用制职工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合同聘用制职工薪酬管理办法》已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2013年3月29日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合同聘用制职工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合同聘用制职工是学院各部门工作的重要力量,也是我院多元化人事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我院办学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和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参照在编人员薪酬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含珠海市南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派遣)的所有合同聘用制职工。
第三条 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坚持工资增长与社会整体工资水平及学院办学效益同步增长的原则,逐步提高合同聘用制职工的工资水平,缩小与在编人员的薪酬差距。
第四条 根据学院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职责,聘用合同制职工。根据聘用岗位建立合同聘用制职工规范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
第五条 按岗位设置和实际聘用确定岗位工资。以不同岗位责任、工作绩效、工作态度、技能含量等指标综合考核合同聘用制职工报酬。适当向教学人员、技术人员、重点岗位人员及创造经济价值高的岗位人员倾斜,鼓励竞争上岗。
第六条 适当设置工资档差,进一步调动合同聘用制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七条 参照我院在职在编人员岗位设置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岗位类别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及工勤技能岗位三大系列。
第八条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第三章 岗位等级
第十一条 参照我院在职在编人员岗位等级,结合我院实际确定。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除十级职员岗位外,每一岗位等级内设三个档次。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第十三条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每一级别内设三个档次。普通工岗位不分档次。
第四章 岗位聘用
第十四条 在学院岗位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第十五条 学院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岗位,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试用期满后,在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前,未获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及以下人员定为专业技术十三级;获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定为专业技术十二级;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专业技术十一级;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专业技术十级。其它岗位按职称聘用规定执行。
无学历、职称和教师资格证的高技能实训教师参照相应教师岗位聘用。高级技师对应专业技术八级;技师对应专业技术十级;其它技术工对应专业技术十三级。对无任何资格证明,但确属我院需要的企业技能人才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学院岗位聘用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聘用岗位。
第十七条 管理岗位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试用期满后,未获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及以下人员定为十级职员;获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定为九级职员三档;硕士研究生定九级职员二档;博士研究生定八级职员三档。其它岗位按任命文件和聘任时间确定。
第十八条 工勤技能岗位试用期满后,按职业资格证等级聘用相应岗位。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经学院岗位聘用领导小组批准可破格聘用。
第五章 工资结构
第二十条 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粤人发〔2007〕56号)和《珠海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珠人社[2012]103号),实行在编职工相同的工资结构。合同聘用制职工工资由基本
工资和绩效工资两大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包含2个部分,分别是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其中,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本科以下毕业生试用合格后在工作时间一年内(含试用期)执行见习期工资。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执行见习期,在工作半年内(含试用期)执行初期工资。
(二)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根据学院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确定,按现行绩效津贴总量的70%加上节日补贴的数额核定,项目
设岗位津贴和节日补贴。岗位津贴按绩效津贴总量的70%核定,按月纳入工资统一发放,节日补贴按市有关规定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按现行绩效津贴总量的30%加上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数额核定,根据学院有关考核制度和考核结果及相关规定发放。详见学院考核制度和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另行制定)。绩效工资标准根据学院的财力状况按在编职工的一定比例调整确定。
在此基础上,根据学院情况,对个别专业技能性强、社会普遍工资偏高、招聘有困难岗位增设特殊岗位补贴。特殊岗位补贴不纳入社保和公积金缴费基数。特殊岗位由学院岗位聘用领导小组确定。
第六章 工资套级
第二十一条 根据现工作岗位和任现职时间套对相应的岗位级别。如套级后工资低于原工资标准的,可保留其差额至通过调薪等方式抵扣完为止。
第二十二条 参加工作时间和任职时间从进入我院起按实际计算。
第七章 试用期
第二十三条 试用期。凡被确定为学院合同聘用制职工的人员必须实行一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期间只发放试用期工资,标准为用人双方约定拟聘岗位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之和(拟聘岗位级别按学院岗位聘用规定执行)。试用期期间,节假日补贴享受正式教职工的一半,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试用期满,经审查考核合格后,正式聘用,兑聘用岗位工资待遇。
第八章 晋级和调薪
第二十四条 晋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晋级按学院职称聘用规定执行。
管理岗位职员十级任职满三年,经本人申请,学院考核合格并批准后,可聘为九级职员。
职员八级及以上岗位晋级,通过干部任免程序,经学院任命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调薪。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从次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在岗位级别内任期满三年,且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晋升一个档次。从任职期满的次月起执行。
(三)岗位变动职工工资调整。从被聘新岗位次月起执行。
第九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合同聘用制职工与在编职工一起参加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和程序按学院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专任教师岗位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教学任务、专业与课程建设、教科研与技术服务和其他工作任务四方面内容;管理、教辅和工勤岗位考核根据各岗位工作性质、职责任务,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对被考核人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职工,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培训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除按市政策执行奖励外,考核年度内绩效津贴在原比例基础上上浮3%,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优秀职工,上浮10%。以后连续考核为优秀,逐年上浮5%,直至100%。
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职工,学院予以降职、低聘或调整岗位,二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称)。次年仍不能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确定为不合格。考核年度内按本人岗位绩效津贴总额50%计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职工,学院予以解聘、辞退。
第二十八条 特殊贡献奖励。特别优秀,为学院做出重大贡献职工,可享受同等岗位在编职工绩效津贴待遇(具体奖励项目另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以上工资均为税前工资,根据国家税法,由学院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职工个人支付。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学院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为合同聘用制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社保的缴费基数为本人的基本工资和绩效津贴总额之合。学院将随时根据基本工资的变化调整相应的缴费基数。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学院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为合同聘用制职工办理购买住房公积金手续。公积金的购买基数为本人的基本工资和绩效津贴总额的24%,学院和个人各负担12%。学院将根据基本工资的变化相应调整每年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将随学院的发展和国家有关政策调整。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奖金。学院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每年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合同制职工发放计划生育奖金。
第三十三条 合同聘用制职工工资发放时间为次月10日前,节假日等特殊情况顺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3年3月起执行。原珠城职[2008]29号文和其它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作废。
第三十五条 本方案由组织人事与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