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城职院〔2012〕22号
关于印发《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学历(位)提升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教学院,各院系部、处室: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学历(位)提升实施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学历(位)提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师资队伍建设工作,优化教师队伍学历结构,提升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规定,为更好的贯彻落实《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珠城职院〔2010〕50号)及《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十二五”规划》(珠城职院〔2011〕20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学院各院系部处室(含成教学院)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含合同制教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历(位)提升包括取得硕士学历(位)、博士学历(位)或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历(位)以及取得博士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获得同等学位。
第四条 学历(位)提升阶段性目标为,截至2015年,各院系部硕士以上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达7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历(位)(含在读博士)及博士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含在读)的教师比例达到30%以上。我院重点专业及重点培育专业,比例应达到35%以上。
第五条 教职工学历(位)提升工作遵循引培并重、统筹规划、差异资助的原则。学院积极鼓励教职工在职攻读学历(位)。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个人申请。教职工本人填写《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硕士)学历(位)及博士研究生班申请表》,附报考院校《招生简章》等相关材料,报各院系部处室。其中,申请脱产攻读各类学历(位)的,需至少在我院工作三年以上,且严格控制名额。
第七条 初审。各院系部处室在《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硕士)学历(位)及博士研究生班申请表》上加具意见,报送组织人事监察处师资科。
第八条 审核。非脱产的由组织人事监察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组织人事监察处签字盖章,将材料返还其所在部门,由所在部门妥善安排其在学期间的相关工作,并将材料退还教职工本人。脱产的由组织人事监察处审核后报院领导审批。
第三章 假期及工资发放办法
第九条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及博士研究生班假期(因学历(位)提升请假,假期累计计算,并包括公休及法定节假日)及工资发放具体如下:
(一)攻读硕士研究生假期及工资发放
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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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工资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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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2个月以内
(按60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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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资、绩效津贴照发,校内津贴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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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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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资照常发放,绩效津贴按照50%发放,校内津贴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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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假期及工资发放
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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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工资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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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5个月以内
(按150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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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资、绩效津贴照发,校内津贴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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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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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资照常发放,绩效津贴按照50%发放,校内津贴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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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假期及工资发放
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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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工资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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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2个月以内
(按60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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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资、绩效津贴照发,校内津贴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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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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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资照常发放,绩效津贴按照50%发放,校内津贴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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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攻读博士研究生班的假期及工资发放。攻读博士研究生班无假期。请假则按照此标准发放:基本工资照常发放,绩效津贴按照50%发放,校内津贴停发。
第十条 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假期为12个月(包括公休及法定节假日),按360天计算,攻读博士期间,基本工资、绩效津贴照发,校内津贴停发。
第十一条 脱产学习者,请假超过全年工作日一半的,停发年终考核奖。
第四章 管理与奖励
第十二条 每年的师资队伍建设预算经费安排中单列“学历(位)提升专项经费”,用于奖励教职工进行学历(位)提升。
第十三条教职工所在部门具体负责教职工在读期间相关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取得博士学历(位)证书的经费资助上限不超过40000元;取得硕士学历(位)证书经费资助上限不超过15000元;取得博士课程班结业证书经费资助上限不超过10000元。
第十五条 经费资助的审批程序为每年6月、12月由教职工本人提供学费发票及毕业证书复印件至其所在部门,各部门审核后报组织人事监察处,由组织人事监察处报院领导审批。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证书要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方可申请经费资助。
第十六条 凡攻读各类学历(位)者,在取得学历(位)后,应在我院服务满5年。未满服务年限而因任何原因调离我院的,应向我院退还培养费,培养费包括资助经费及攻读学位请假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退还标准为:(培养费÷服务期限)×未服务期限。
第十七条 博士学历(位)的数量及比例,将作为优秀教学团队,重点专业及重点培育专业评审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监察处负责解释。
附: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硕士)学历(位)及博士研究生班申请表附带文件,请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