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转学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
珠城职院教务〔2021〕12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依法治校方针,根据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5〕100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确实无法在原学校继续完成学业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或当年拟转入学校在学生所在生源地没有招生计划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条 学生转学程序
(一)每年4或10月份,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专业、二级学院和学生工作处同意后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并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根据二级学院对学生提交的《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等转学材料进行审核,并送主管教学副校长、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教务处将经校长办公会通过的学生转学结果在学校公示栏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学生凭经校长签发同意转出意见的《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等材料向转入高校申请转学。
(四)行文备案。学生在省内或跨省转学,由学生申请转入高校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五)学生凭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转学结果和按照学校学生离校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条 其它高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学习,应当于每年4或10月份,由学生本人凭经所在高校校长签发同意转出的《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和转学备案证明材料送教务处。教务处对学生转学条件和转学备案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并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拟转入专业和二级学院研究决定,由校长签发同意转入意见后在学校公示栏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学校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通过转学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应当按照就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学习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方可毕业。
第八条 学生因患病申请转学(包括转出和转入),需提供经我校和拟转入高校共同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检查证明需盖有“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