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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版)

2024年01月08日 11:24  点击:[]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版)

珠城职院教务〔2021〕11号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发展型、复合型和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及学校教学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到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报到手续者,必须提前向各二级学院提出延期申请。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凡未经申请及申请未获批准而逾期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以下两类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新生,服役期间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在退役后两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申请入学时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在校学生应按时回校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回校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及暂缓注册手续(病假凭医院证明,事假凭家长函件,并注明请假时间),否则以旷课论,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者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对于未注册的学生,教务处不予安排教学环节,不予办理毕业生资格审查。超过规定时间不注册的学生,按退学处理。

第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每学期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截止日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上注册学籍,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籍注册情况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上的学籍信息为准。

第十条 留级

(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的课程,经重修后,仍有8门以上(含8门)课程(含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下同)不合格者,予以留级。

(二)留级学生的成绩处理依照《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和成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高职扩招等面向社会人员教学的学生不执行成绩不合格情况的留级处理。

第十一条 留级的组织与管理

留级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的相应班级就读,学籍转移到所编入的下一年级班级内。

第十二条 同一学生,最多只允许留级两次,超过两次者给予退学处理,须办理退学手续。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依照《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依照《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记录,一学期请假、缺勤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三)因特殊原因或经济生活严重困难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休学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休学。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十九条 已办理休学的学生不得擅自跟班上课和参加考核,应离校回家。

第二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一条 无论何种原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学生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不得提前复学,学校不对该类学生在此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时(前两周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复学,逾期不予受理。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并取消其学籍:

(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的课程,经重修后,仍有12门以上(含12门)课程(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不及格者。

(二)连续留级或留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三)一学期无故旷课超过81学时(含81学时),或旷考4门课程者。

(四)考试作弊两次(含两次)以上者。

(五)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但不含创业休学,含保留学籍,不含参军入伍)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制5年者。或因创业休学,修业年限超过6年者。

(六)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七)未请假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十)触犯刑法被判刑者。

(十一)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第二十四条 对予以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主管副校长审批,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决定后由学校出具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或在学校官网发布公告,令其半个月内办清离校手续离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学满一年以上者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并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修完学校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部分内容,未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可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结业后两年内,经重修达到毕业要求者,经本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时间填写。结业学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受理时限为每年的61日至20日、121日至20日。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能学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或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者,未达到毕业或结业要求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由学校出具毕业证明;毕业证明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出国学习的学生,可到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办理学习证明,依照《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单申请管理办法》申请成绩单。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所学专业,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由学生本人向所属二级学院提交《珠海城市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二级学院审核学生提交的材料,由教务处报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审批,其中姓名和身份证号需要同时更改的,须另将符合变更条件的学生信息报送广东省教育厅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教务处通知学生本人以及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并将变更后的学籍信息正式备案。审核不能通过者,则维持原招生录取数据不变。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不再补发。若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要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未按时回校学习、未履行请假手续,或不按时上课以及不参加学校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或在节假日擅自提前离校、推迟返校,或不及时续假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三十五条 未按期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符合《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条件的。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依照《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开除学籍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由学生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依照《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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