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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进教职工帐号开通申请管理制度

发布者:sam时间:2020-08-06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网络安全和稳定运行,防止恶意用户对校园网资源的盗用,维护学校师生的利益,营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对外交流、管理和服务环境,保障校园网健康有序地运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访问互联网的用户需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为贯彻国家公安部门、教育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校园网络管理,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合理利用校园网资源,结合我校网络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校园网是为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而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性平台,其目的是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连、计算机局域网互连,并通过运营商出口与因特网(INTERNET)互连,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直接服务于全校广大师生。

第三条  学校VPN系统是为加强校园网络安全建设,增强服务师生的能力,解决校外教职工和校外实习学生访问校园网内部的通知公告、教务系统、网络教学平台、图书馆资源等校内信息资源的问题,能更好的为全校广大师生创造教学、科研的条件。

第四条  学校OA系统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网上办公和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无纸化办公,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的必要手段。

第五条  企业微信也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学校打造的一款高效多人协同办公的在线平台,是学校官方唯一指定的在线即时沟通工具,可以促进无纸化办公,节约办公资源,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手段。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新进教职工开通新帐号的人员。

第二章   新进教职工开通上网和VPN帐号

第七条  学校统一认证帐号是学校为在校师生提供的登录学校各应用系统的统一帐号,用户可以使用该帐号登录校园网上网认证系统和VPN系统,统一认证帐号实行实名制方式管理。新进教职工在人事处报到时已将实名信息录入到人事系统,在人事系统生成的教工号将自动成为学校统一认证帐号,也是校园网上网帐号和VPN系统帐号。

第八条  用户应妥善保管统一认证帐号和密码,修改密码在学校综合门户网站进行操作,如忘记密码,由本人通过企业微信与信息技术中心技术人员联系,或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信息技术中心进行密码重置。如因用户名及密码保管不善导致校内各应用系统信息资料泄露或丢失,用户应自行承担责任。

第九条  统一认证帐号仅限符合规定的所有者本人使用,禁止用户将统一认证帐号以任何形式转让给他人或其它单位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统一认证帐号所有者本人承担。

第十条  用户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所传送的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学校和他人的利益,不得利用统一认证帐号从事违法活动或传播不良信息。用户应对其帐号的使用行为负完全的法律责任。

十一条  对于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因主观或客观原因给学校各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带来不利影响或后果的用户,信息技术中心将采取相关措施,锁定或关闭其统一认证帐号,终止其继续使用统一认证帐号的资格。

第十二条  教职工用户离职时,在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其统一认证帐号将被设置为停用状态,一年后自动删除。

第三章 新进教职工开通OA帐号

第十三条  OA帐号是学校为在校教职工提供的登录学校OA办公系统的帐号,OA帐号实行实名制方式管理。新进教职工在人事处报到后,根据实名信息通过OA流程统一申请。

第十四条  用户应妥善保管OA帐号和密码,修改密码在OA系统个人设置中进行操作,如忘记密码,由本人通过企业微信与信息技术中心技术人员联系,或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信息技术中心进行密码重置。如因用户名及密码保管不善导致OA系统信息资料泄露或丢失,用户应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OA帐号仅限符合规定的所有者本人使用,禁止用户将OA帐号以任何形式转让给他人或其它单位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OA帐号所有者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  用户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所传送的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学校和他人的利益,不得利用OA帐号从事违法活动或传播不良信息。用户应对其帐号的使用行为负完全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因主观或客观原因给学校各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带来不利影响或后果的用户,信息技术中心将采取相关措施,锁定或关闭其OA帐号,终止其继续使用OA帐号的资格。

第十八条  教职工用户离职时,在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其OA帐号将被设置为停用状态,非特殊原因不再启用。

第四章 新进教职工开通企业微信帐号

第十九条  企业微信帐号是学校为在校教职工提供的登录学校企业微信的统一帐号,帐号实行实名制方式管理。新进教职工在人事处报到后,由人事处根据实名信息通过OA流程统一申请,将与用户手机号及微信进行绑定。

第二十条  用户应妥善保管企业微信帐号、密码及用户信息,不向他人透露账户及密码信息,如因账户保管不善导致校内信息资料泄露或丢失,用户应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微信帐号仅限符合规定的所有者本人使用,禁止用户将企业微信帐号以任何形式转让给他人或其它单位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企业微信帐号所有者本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用户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所传送的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学校和他人的利益,不得利用企业微信帐号从事违法活动或传播不良信息。用户应对其帐号的使用行为负完全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因主观或客观原因给学校各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带来不利影响或后果的用户,信息技术中心将采取相关措施,锁定或关闭其企业微信帐号,终止其继续使用企业微信帐号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用户离职时,在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其企业微信帐号将被设置为停用状态。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学校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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