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部门负责人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各部门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部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粤教审〔2023〕6 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珠府〔2020〕63 号)等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负责人包括:
(一)学校各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
(二)主持部门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兼任部门、二级学院正职领导职务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四)领导班子成员兼任部门、二级学院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五)学校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学校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其管理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上级工作部署,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依法依规独立对学校部门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职情况进行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依规依法独立实施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学校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参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人员与被审计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得委托其他组织独立实施。在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在严格项目管理、强化质量控制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审计机构或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聘请机构或人员所需费用应纳入学校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学校党委应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需的力量和经费。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部门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负责人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十条 学校应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部门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对同一单位2名以上部门负责人,可以同步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分别认定责任。
笫十一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
“联席会议")制度,由党政办公室、组织部、纪检室(审计工作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资产设备管理处等职能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纪检室(审计工作部),负责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一般包括:
(一)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
(二)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
(三)研究、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
(四)研究讨论组织部提出的委托审计建议,议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制定:
(一)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工作安排,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初步建议。初步建议应当包括审计项目数量、审计对象基本情况和实施时间等主要内容;
(二)组织部根据内部审计机构的初步建议,结合干部管理监督需要提出委托审计建议;
(三)联席会议对组织部提出的委托审计建议进行研究讨论,议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四)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联席会议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学校党委会审定;
(五)组织部根据学校党委会审定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向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由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原则上按照审批后计划开展审计项目,无特殊情况不应进行变更或调整。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的,应经党委会批准。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对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
(二)学校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部门内部控制建设情况,财政财务管理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经济纠纷和历史遗留经济问题情况,经济风险防范情况,资金、资产、资源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笫十六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审前调查。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有关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的基本情况等。审前调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收集资料、查阅档案、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
(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在了解被审计部门基本情况后,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方法,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或原任职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等有关部门。审计通知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审计项目名称;
2.被审计部门名称和被审计负责人姓名;
3.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和审计起止时间;
4.需要被审计部门或被审计负责人等提供的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等;
5.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四)召开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应当召开进点会议,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
(五)送交述职报告。被审计部门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将被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述职报告送交审计组。述职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被审计部门负责人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2.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3.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4.部门主要业绩和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5.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6.基建项目、大宗物品采购情况;
7.学校及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8.学校及部门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执行效果等情况;
9.部门及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政规定情况;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六)审计实施。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审计组遵照审计规范,通过核查会计凭证、资产、查阅相关文件及调查取证等规定的审计程序实施审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被审计负责人姓名;
2.审计项目名称;
3.审计事项;
4.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5.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以及结果记录;
6.审计结论、审计发现问题的定性和依据、审计意见以及建议;
7.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
8.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等。
(七)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意见。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报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被审计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机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八)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被审计部门和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征求意见确认后,由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内部审核流程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批,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部门负责人所在部门及其本人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及其他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党委会讨论后,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部门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
(九)整理审计档案。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笫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职责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与建议。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
笫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应当在进行审计评价时加以区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部门负责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 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行为;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部门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 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行为;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 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 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行为;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部门负责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 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行为;
(二)违反学校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行为;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行为;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分管范围内本级或下级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 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 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行为;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笫二十一条 组织部、人事处应当将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作为对部门负责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学校依法依规处理。
笫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及审计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部门负责人本人档案。
笫二十三条 被审计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内部审计机构;
(二)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笫二十四条 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整改方案;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笫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核实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对于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不力的,应启动审计整改约谈工作。必要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开展后续审计,审查和评价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2022〕29号)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纪检室(审计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学校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