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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11-01  来源:   点击量: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合同管理,促进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的所属法人单位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间订立的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签订合同为学校法人行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在委托授权范围、期限内可代表学校依法签订、变更和解除合同。未经学校授权,校内各单位(含二级学院)及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或内部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授权、归口管理、分级审批、分工负责”的合同管理工作机制。

第二章  合同分类管理

第五条 学校合同根据业务类型分为:校企合作合同、国际合作合同、社会服务(含合作办学)合同、实习实训基地合同、顶岗实习合同、教研合同、采购(含货物、修缮工程、服务类)合同、基建工程合同、租赁合同、科研项目合同、劳动人事合同、学生贷款合同、招生改革培养类合同(现代学徒制、三二分段、订单班等)、其他类合同类别。各类合同分别由相应业务职能部门归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合同按照重要程度和所涉金额大小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重大合同包括以下合同:

(一)合同金额达10万元(含)以上的(招投标合同除外);

(二)合同周期5年以上的;

(三)对学校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包括: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学校无形资产使用、重大资产出租出借、重大采购,以及其他法律关系复杂、疑难,可能对学校权益、声誉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七条 合同发起部门是指合同的承办部门,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负责对具体事务的管理与落实;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送审、履行、备案及存档等工作,对所签合同的可行性、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论证所发起合同项目的合理性、合法性、经济性、可行性及确定是否有相应的预算经费等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

(二)负责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

(三)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履行等工作;

(四)负责办理合同及相关资料的送审,执行学校合同管理的审查、审批流程;

(五)负责具体履行合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办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解除、终止及验收,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六)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并及时移交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写明日期的合同原件交档案室归档;

(七)负责相关决策资料的上传工作;

(八)其他有关合同事务。

第八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是合同所涉及事项对应业务的职能主管部门,负责就合同中涉及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进行业务审核和管理,包括合同内容审核、履行监督等。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归口管理的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合同归口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二)审核项目的可行性、立项程序的完整性;

(三)审核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或谈判内容一致,合同要素是否完备等;

(四)审核合同内容是否真实;

(五)完成合同管理的协助备案、归档等其他工作。

第九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按照合同类别进行归口管理:

(一)由校企合作处负责校企合作合同、国际合作合同、社会服务(含合作办学)合同的归口管理;

(二)由教务处负责实习实训基地合同、顶岗实习合同、教研合同、招生改革培养类合同的归口管理;

(三)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采购(含货物类、修缮工程类、服务类)合同、租赁合同的归口管理;

(四)由后勤保卫处负责基建工程合同的归口管理;

(五)由质量管理和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合同的归口管理;

(六)由人事处负责劳动人事合同的归口管理;

(七)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贷款合同的归口管理;

(八)其他类合同,按照职责范围及管理权限由其他相应归口管理部门审查。

若学校对职能部门进行职责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归口管理。

第十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合同盖章与归档管理,负责协助合同发起部门处理合同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事务,负责学校法律顾问的聘用考核。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是合同的资金监管部门,负责审核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款项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是资产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监管资产设备投入情况,负责审核采购类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或谈判内容一致。

第十三条 纪检室是合同的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或修订学校合同管理基本规章制度,负责合同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负责检查督促合同的履行。

第三章  合同的洽谈

第十四条 合同发起部门应在合同谈判前进行充分准备,对重大合同形成明确具体的可行性分析论证意见和结论,制定工作预案,确定谈判策略;在谈判协商过程中,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业务分管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工作进展,遇有重大问题需请示学校决策的,应及时提请学校会商研究,工作中可根据需要随时就有关问题征求相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尽力争取、维护学校权益。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应遵循“一事一约”原则,禁止为规避学校合同的级次管理、集中采购程序,将同一合同事项拆分,签署多份合同。

第十六条 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存在售后服务的经济业务及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业务,都应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文本的选择

(一)应尽可能使用学校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并根据谈判结果对合同内容予以完善;

(二)学校未制订合同示范文本的,应争取使用国家或省级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推荐使用的合同范本;

(三)无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提供的合同范本的,可根据谈判结果自行拟定合同文本;

(四)合同对方若坚持使用其提供的文本,发起部门应根据谈判情况认真核对合同内容,对合同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改,切实维护学校权益。

第十八条 合同订立要求

(一)合同金额3万元以下的,由合同发起部门分管校领导负责审批;

(二)合同金额3万元及以上的,由校长审批;

(三)校企合作合同、国际合作合同、社会服务(含合作办学)合同、基建工程合同、劳动人事合同、学生贷款合同、招生改革培养类合同,由校长审批;

(四)10万元(含)至30万元的经济合同(招投标合同除外)及其他重大合同须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

(五)30万元(含)以上的经济合同(招投标合同除外)及其他重大合同须报学校党委会审议。

第十九条 合同订立审批程序(见附件)

(一)合同发起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项批文、招投标文件、谈判纪要、询价表等起草合同文本,填写《合同审批表》;

(二)涉及重要项目的合同签订,二级学院需上传党政联席会议纪要,相关职能部门需上传项目审批决策资料;

(三)法律顾问对合同内容和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进行法律审查修改,对履行合同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出具法律意见,对学校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须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合同金额3万元以下的采购合同、使用固定模板的人事合同和学生贷款合同、政府采购网自动生成的采购合同无需法律顾问审核;

(四)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五)相关学校领导审批;

(六)发起人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定稿(若在合同审签过程中有涉及法律风险条款修改的,还需要在定稿前送法律顾问审核);

(七)合同发起部门核单;

(八)党政办公室盖章并归档,涉及资金收付的合同报送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合同签署要求

学校各类经济合同应由校长或校长授权委托的相关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一条 签署合同前,原则上应由对方当事人先行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者双方同时签署。合同发起部门须对合同逐条核对,保证合同内容完整无误。

第二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学校应持有三份以上正式合同文本原件,其中一份由合同发起部门自行保存、归档,一份党政办公室留存备案、归档,一份交计划财务处用于报账。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发起部门应负责合同的执行,跟踪、推进合同的实施,如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协调解决或请求学校协调解决合同履行中遇到的问题,全面维护学校权益,保证合同得到全面、及时和正确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 合同生效前,合同双方不得实际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后,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有约定外,不得擅自改变、转让合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合同生效后,如对方出现预期违约或实际违约情形的,合同发起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督促对方,要求其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切实履约。合同发起部门应及时将违约情况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学校领导汇报,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

第二十六条 纪检室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合同的履行,并定期向领导呈报合同履行情况统计分析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变更、解除、续签及签订补充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按原合同订立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核批准,涉及增减经费的,报送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七章  合同纠纷

第二十八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合同发起部门负责具体处理,必要时可向法律顾问申请协助处理。对于仲裁、诉讼的合同纠纷,合同发起部门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合同管理相关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私自以单位或学校名义订立合同的;

(二)单位和个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

(三)单位和个人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消极应对或未及时按要求汇报,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纪检室。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合同管理办法(珠城职院〔2021〕10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