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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7-17  来源:   点击量:

 

 

 

 

 

 

 

珠城职院〔201941

 

关于印发《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2019612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依法治校,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的所属法人单位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间订立的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签订合同为学校法人行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在委托授权范围、期限内可代表学校依法签订、变更和解除合同。未经学校授权,校内各单位及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或内部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授权、归口管理、分级审批、分工负责”的合同管理工作机制。

第二章  合同分类管理

第五条 学校合同根据业务类型分为:校企合作合同、合作办学(对外交流)合同、提供培训服务合同、采购(含货物、修缮工程、服务类)合同、基建工程合同、科研合同、租赁合同、捐赠合同、劳动人事合同、学生贷款合同等类别。各类合同分别由相应业务职能部门归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合同按照重要程度和所涉金额大小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重大合同包括以下合同:

(一)合同金额达50万元以上的(招投标合同除外);

(二)合同周期5年以上的;

(三)对学校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包括:合作办学、学校无形资产使用、重大涉外合作、重大资产出租出借、重大采购,以及其他法律关系复杂、疑难,可能对学校权益、声誉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七条 合同发起部门是指负责签订、履行合同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论证合同项目的合理性、合法性、经济性、可行性及确定是否有相应的预算经费等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

(二)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履行等工作;

(三)处理合同纠纷。

第八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是合同所涉及事项对应业务的职能主管部门,负责就合同中涉及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进行业务审核和管理,包括合同内容审核、履行监督等。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归口管理的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合同归口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二)审核项目的可行性、立项程序的完整性;

(三)审核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或谈判内容一致,合同要素是否完备等;

(四)审核合同内容是否真实;

(五)完成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按照合同类别进行归口管理:

(一)由交流合作处负责校企合作合同、合作办学(对外交流)合同、提供培训服务合同的归口管理;

(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采购(含货物、修缮工程、服务类)合同、捐赠合同的归口管理;

(三)由后勤保卫处负责基建工程合同、租赁合同的归口管理;

(四)由科研处负责科研合同的归口管理;

(五)由人事处负责劳动人事合同的归口管理;

(六)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贷款合同的归口管理。

第十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合同盖章与归档管理,负责协助合同发起部门处理合同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是合同的资金监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款项收支、资产投入情况。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是合同的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或修订学校合同管理基本规章制度,负责监督合同签订的合规性,负责监督管理合同的履行,负责学校法律顾问的聘用考核,负责合同事项的统计分析工作。

第三章  合同的洽谈

第十三条 合同发起部门应在合同谈判前进行充分准备,对重大合同形成明确具体的可行性分析论证意见和结论,制定工作预案,确定谈判策略;在谈判协商过程中,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业务分管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工作进展,遇有重大问题需请示学校决策的,应及时提请学校会商研究,工作中可根据需要随时就有关问题征求相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尽力争取、维护学校权益。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应遵循“一事一约”原则,禁止为规避学校合同的级次管理、集中采购程序,将同一合同事项拆分,签署多份合同。

第十五条 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存在售后服务的经济业务及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业务,都应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文本的选择

(一)应尽可能使用学校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并根据谈判结果对合同内容予以完善;

(二)学校未制订合同示范文本的,应争取使用国家或省级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推荐使用的合同范本;

(三)无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提供的合同范本的,可根据谈判结果自行拟定合同文本;

(四)合同对方若坚持使用其提供的文本,承办部门应根据谈判情况认真核对合同内容,对合同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改,切实维护学校权益。

第十七条 学校各类经济合同签订应由校长或校长授权委托的相关负责人签署。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分级审批要求:

(一)合同金额五万元以下的,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合同金额五万元及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由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合同金额十万元及以上的,由校长审批;

(四)重大合同须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审批程序(见附件)

(一)合同发起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项批文、招投标文件、谈判纪要、询价表等起草合同文本,填写《合同审批表》;

(二)法律顾问对合同内容和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进行法律审查修改,对履行合同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出具法律意见。合同金额五万元以下的采购合同、使用固定模板的人事合同和学生贷款合同、政府采购网自动生成的采购合同无需法律顾问审核;

(三)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四)相关学校领导审批;

(五)承办人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定稿;

(六)计划财务处核单,检查《合同审批表》是否与合同文本相关条款一致;

(七)党政办公室盖章并归档。

第十九条 签署合同前,原则上应由对方当事人先行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者双方同时签署。合同承办部门须对合同逐条核对,保证合同内容完整无误。

第二十条 一般情况下,学校应持有两份以上正式合同文本原件,其中一份由合同承办部门自行保存、归档,一份党政办公室留存备案、归档。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对合同的签订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采取必要措施规避合同风险。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负责合同的执行,跟踪、推进合同的实施,如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协调解决或请求学校协调解决合同履行中遇到的问题,全面维护学校权益,保证合同得到全面、及时和正确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生效前,合同双方不得实际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后,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有约定外,不得擅自改变、转让合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合同生效后,如对方出现预期违约或实际违约情形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督促对方,要求其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切实履约。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将违约情况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学校领导汇报,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 涉及到款项收付的经济合同,承办部门应在合同管理平台发起合同收付款登记,由计划财务处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报账手续。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合同的履行,并按季度向领导呈报合同履行情况统计分析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变更、解除、续签合同与签订补充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按原合同订立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核批准,涉及增加经费的,还须先报送计划财务处审核。

第七章  合同纠纷

第二十八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具体处理,必要时可向法律顾问申请协助处理。对于仲裁、诉讼的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合同管理相关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私自以单位或学校名义订立合同的;

(二)单位和个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

(三)单位和个人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消极应对或未及时按要求汇报,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合同管理办法(珠城职院[2017]162号)废止。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612日印发